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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丨总局改革:起草标准不再署名

来源:登记注册小助手(微信公众号)、21世纪经济报道。

导读

“制定、起草标准,不再署名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并研究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制度改革。”

近日,2019年标准化工作部署完成,主基调是持续推进国家标准的精简优化,其中引起行业较大反响的是:“制定、起草标准,不再署名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并研究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制度改革。”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规定是张茅出任市场监管总局局长以来的又一次革新行业陋习,此前,标准的制定成为部分单位的牟利工具。21世纪经济报道曾做过深入调查并撰写《一流的企业做标准?你不知道的标准起草内幕》

文章披露,部分有权组织制定标准的单位,会向行业内的企业或个人收取标准起草费用,作为回报,这些缴费的企业或个人就可以把自己的名字列入标准起草单位或起草人。这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极大的宣传。

“如果我想参与制定某个标准,就需要向发函单位缴纳数万元左右的费用,最终在标准出台时,我单位甚至我个人的名字就可以出现在起草单位、起草人的行列。”业内资深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标准起草署名已经成了一项收费的生意。”

实际上,中国的标准起草人署名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即与绩效评估紧密相连,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发展至今,业已逐渐呈现弊大于利的诸多社会问题,亦随之出现了大量空洞甚至“垃圾”标准。

多位业内专家建议,中国应借鉴国际做法,淡化标准起草人、起草单位署名在标准化工作绩效评估中的作用。

对于2019年标准化工作部署,业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是个改革派,他特别强调市场化方向的改革,比如他反对政府部门评名牌、知名商标等行为,认为应由市场、消费者决定。”

曾经的立项“学问”

此前,在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前言或附加说明部分,一般列有该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名称,而主要起草单位往往是获得了标准立项的单位。

现实中,谁能获得标准立项,谁就拥有了潜在的收费权利。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黄维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一旦申请下来标准立项号,就可以向行业内的企业发函征集起草单位,从而收取费用。” 黄维是该院建筑环境与节能研究院标准规范室主任,从事标准起草工作十余年。

可以申请到标准立项号都不是“一般人”,虽然在所有规定中没有对申请人的特殊限制。

据悉,数年前一家机构曾申请立项某太阳能发电相关标准,该标准目前尚属国内空白,但立项工作却迟迟没有进展。原因是大多数标准的立项需要两个部门的同意。

以国家标准为例,申请单位必须获得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审批,业内简称该委员会为“TC”,据业内人士透露,TC一般没有利益诉求,只要拟立项的标准符合必要性、配套性等要求,均可获得“同意立项”的回复。

让申请单位,尤其是“没有关系”的申请单位头疼的是另一个审批方,这个审批方往往是相关部委下属的研究所、研究院等事业单位,“如果没有建立良好的关系,则很难获批。”一位申请标准立项未果的单位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即使你具备起草标准的一切条件,该标准是行业亟需的。”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标准立项存在随意性较大的现状,“上或不上某个标准,大多数是由几个头头或秘书长说了算。”

上述立项未果机构的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懂得标准立项的人告诉我,态度很重要,人家就是有这权力,说你不行就不行,赶紧老老实实做工作。”

据了解,可以申请到标准立项的单位往往是研究院、研究所,及其附属学会、协会。而目前的研究所、研究院等学术权威供职单位,已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大多数成为自收自支的公司。

资料图/图文无关

某研究院资深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现在很多研究院、研究所实际上已‘包产到户’。”

以该研究院为例,据介绍,即使是事业编制的老员工也需在外拉业务,如接课题、编标准等,每笔业务金额的30%需要上缴研究院,在年终扣除房租、水电等费用后,剩余的钱才可以纳入个人账户供自己支配。“我的父母甚至怀疑我已经挂靠研究院了。”起草国家及行业标准则成了研究院、研究所或学会的创收项目。

署名诱惑

在获得标准立项后,主编单位或主编人则开始向行业内的企业发函征集起草人。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函件往往标注汇款银行账号,有的则干脆直接列明参与起草的金额。

如某单位就曾接到过某电气研究院编写海上风力发电标准的函,末尾直接注明金额,并承诺标准出台后可挂名。据悉,很多研究院、研究会曾向企业发过类似函件,而上述行为容易带来寻租空间。

国家标准馆陈云鹏、汪滨曾在《关于我国标准起草人署名的历史探佚及现状研究》一文中写道:“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会带来权利寻租的弊端。”

而企业之所以愿意出钱参与标准制定,多数出于署名的诱惑。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起草单位署名可以扩大企业影响力,如果行业标准中总出现竞争对手的名字,自己不是显得很‘跌粪’吗?”

标准附带起草人及起草单位名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1988年4月,国家标准局发布通知[(1988)088]规定:“需要时,可以写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人数一般以三至五人为宜。”此后,在1993年、2000年、2009年三次修改的《标准化工作导则》中,均对标准文本中标准起草人署名有明确要求,并取消了“需要时”的限制词。

除93版规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一般不超过5人,重大综合性基础标准不超过7人”外,其他版本未做类似规定,也就是说,以后的版本放开了对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的限制。

事实上,起草单位缴纳相关费用亦是国际通行惯例,一般用于进行与标准相关的试验、会议等,黄维介绍,国外发布的标准中,不写人名、不写编写单位,这就杜绝收钱了。据悉,国际标准和各国的标准,只是采用归口技术委员会署名的唯一做法,并不涉及个人。

愿意参与编写标准的企业一般需要数万至十几万元的费用,“拿我们单位来说,编一个标准一般有30、40家企业参加,每家交4、5万,上百万就到手了。” 一位从事标准编制单位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除了资金外,其余的形式还包括赞助会议支出等。”

另一个潜规则是直接将现金交给主编人,这样可以降低费用,“比如,交给牵头起草单位时需要缴纳4、5万,如果给个人则只需2万元左右。”上述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部分标准的制定,已然成为牵头起草单位及其学霸用来牟利的工具。”

“垃圾”标准层出

判断一个标准是否已牟利为主要目的,一般观察其制定周期即可。

“那些从启动到验收间隔时间只有几个月或半年的标准,对行业发展的意义并不大。”黄维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这么短的时间不可能制定出好标准。”据黄维介绍,一些标准的制定甚至只开了启动会、验收会,就出台了。

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院长王忠敏撰文“垃圾”标准现象,他在《突破标准起草人署名误区》一文中曾引述过亲身发生过的一件事。

“2010年某月,为了推进研究领域建设,我曾经亲自逐一听取某个单位全体人员的述职报告。其中一名刚参加工作不足三年的大学本科生的述职使我吃惊,这位同志在短短时间内竟然成了十多项国家标准的起草者,其中大部分还是第一起草人!当然不应该怀疑年轻人的工作热情,可是这样搞出来的标准有用吗?为此,我责成有关同志对院内三年来起草制定并经上级机关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做了一次系统分析,看看有没有我所说的‘垃圾’标准,结果让人大跌眼镜!堂堂的国家级专业标准化研究单位是如此,其他地方的状况就更可想而知了。”

与我国制定标准时间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美国家,据黄维介绍,在欧洲,制定一个标准大多在5年以上,并且国外的标准十分注重细节和可操作性,而中国的部分标准往往堆积理论,较为空洞,“德国一个汽车方向盘的标准就可编写成厚厚一本书,中国的很多标准就几页纸。”

以建筑物节能领域标准为例,黄维说:“一些标准规定了墙应该多厚、窗户应该几层,但忽略了墙与窗户的接头地方,致使花了很多钱,但没有节能。”

在黄维看来,一系列建筑物节能标准则只停留在纸面上。“上世纪80年代的建筑定义为非节能建筑,90年代初的建筑物要求在80年代的基础上节能30%,1998年开始,要求节能50%,2003年要求节能65%。”黄维说:“但实际上,建筑物能耗基本没有降低,你家取暖费降低了吗?”

另外一些标准则有可能导致劣质产品驱逐优质产品。

以太阳能热水器能效标准为例,其转化效率的分母是吸收的太阳能数量,分子是热水器产生的热水量,在上述单位负责人看来,该标准并未详尽限定热水温度,一些热水器厂商只是通过简单降低热水温度,即可达到增加热水量的目的,从而使得许多热水器在北方的冬天无法使用,但却列为更高等级的能效标准。

淡化署名呼吁

多位业内人士建议,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缘于署名制度,及其随之而来的寻租空间。应借鉴国际做法,淡化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署名。

事实上,国际标准体系如ISO、IEC等制定的标准均没有署名惯例。“写标准不带人名、不带单位名称,就可杜绝学霸收钱了。”黄维认为。

虽然中国自1988年开始实行标准署名制度,但实际上关于是否署名历来存在争论。

国家标准馆陈云鹏、汪滨认为,1987年制定该项制度时,标准起草小组就认为不应该在标准中署名,反对的理由包括,标准是集体成果而非个人、单位,以及与国际惯例不符。但出于当时标准化工作人员没有相对独立的职称、奖励评价渠道,从给标准化工作人员的职称晋升带来很大困难,最终决定实行署名制度。标准起草人署名的规定从诞生之初就是和绩效评价紧密相关的。

署名制度在30年来曾产生过积极影响,如绩效评价、调动积极性、便于宣贯等,但同时也带来诸多社会问题。

国家标准馆陈云鹏、汪滨曾在《关于我国标准起草人署名的历史探佚及现状研究》一文中认为,署名制度容易存在公益性与功利性的矛盾、容易带来权利寻租的弊端,不能真实反映标准起草人在起草工作中的贡献,以及虚假借用专家署名的现象等。

因此,陈云鹏、汪滨建议,应借鉴国际做法,淡化标准起草人、起草单位署名在标准化工作绩效评估中的作用。

“现在,终于有了实质性的改观。”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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