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木吧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文: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上(含15%)的,设计费减半支付;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30%以上(含30%)的,设计费全额扣除;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经办发〔2020〕39号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以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含政府性基金)、政府借贷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改造)、公路、桥梁、水利、水电、园林绿化、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涉及工程建设需要的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以及其他实质性变更所引起的工程性质、内容、结构和工程量等的变化。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加强工程变更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成立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监管小组由区招监委办公室(设区发改局)负责,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二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小组的相关职权、职责明确如下:
(一)建设单位为工程变更责任主体单位,对确定的工程变更内容、变更理由、技术方案、变更金额等负责;负责收集构成变更的所有依据、资料、现场照片等;研究变更原因,出具变更方案,初步判定导致变更的责任归属,并提出对责任单位的履约处理意见;统筹协调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设各方工作关系。
(二)监管小组负责工程变更初步审查,并向区工委、管委会提出审批意见;监管小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互不影响,监管小组仅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工程变更事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于金额较大的非政策性变更,查明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二科对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结)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四)区建设交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按规定对建筑行业服务机构(如设计、地勘、监理、造价咨询等)和个人(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师、造价工程师等)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并上报相关行政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公布结果作为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招投标、承包活动和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区财政局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资金审批及跟踪评审,及时向监管小组出具造价评审(初步)意见。
第六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人。
第七条工程申请变更,由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变更事项报招监委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批。
申请工程项目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管委会分管项目建设业主单位领导审批同意的变更申请书面报告;
(二)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原因及依据、问责追责佐证资料;
(三)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四)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必要的附图、计算资料;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及其批复;
(六)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条款、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区发改局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进行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和分解工程。公开招标项目确需变更的,严格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业主组织相关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告;
(二)区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批准;
(三)资金来源落实意见批示;
(四)监管小组现场察看;
(五)招监办复核;
(六)区招监委研究上报处理意见;
(七)区工委会审定。
因人工、主材、税金等政策性调整产生的造价变更,按上述(一)、(二)、(三)三个程序执行,简易程序招标的工程严禁变更。工程变更申报由区招监办制定统一标准格式,项目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格式进行申报。
第九条鼓励优化设计和节约工程成本的变更。投资增加的变更应先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完成责任追究处理后再依程序办理变更手续。除因人工、主材、税金等政策性调整产生的造价变更外,变更项目均需上工委会研究决定,项目变更必须在申报审批完成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工程变更范围,严禁先实施后申报。
第十条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及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为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在请示区工委、管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建设单位可会同承包人采取抢险和控制局面的必要措施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同时在下达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为保证工程进度,确需紧急变更,经区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在区监管小组现场察看后,实施必要变更,再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前,应做好工程施工图、投资限额交底和工程量清单进行现场确认,细化和完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保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擅自进行工程变更与增加建设内容。建设单位在通过招标确定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时,可以将下列条款写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内,具体执行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勘察费减半支付;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30%以上(含30%)的,勘察费全额扣除;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上(含15%)的,设计费减半支付;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30%以上(含30%)的,设计费全额扣除;
(三)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纳入监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给予相应违约扣款,并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给项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通过工委会议定的增加造价部分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才能按原合同比例支付;出现以上情况造成需扣(收回)勘察、设计、监理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二条监管小组应当对每个项目工程变更严格审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纳入区招监委和区工委会议讨论:
(一)建设单位对需变更审批的项目未事先报告而变更,已全部或部分实施的;
(二)变更事项发生时间或项目竣工验收已过去一年以上的;
(三)未完成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就组织施工而导致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
(四)勘察、设计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五)未签订合同就开工建设的;
(六)对工程计量、签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工程现场监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七)没有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或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造成损失责任不明,或对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而不追究责任的;
(八)工程变更项目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个人擅自表态同意实施的;
(九)对自行实施应报告而未报告的变更项目批准支付工程款或进入竣工结算的;
(十)不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的;
(十一)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设计提高建设(装修)标准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向区招监委进行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及理由。如果造成工程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由区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降低绩效薪酬等级或扣减绩效薪酬等处理;涉及违法违规,建设单位、监管小组及时厘清原因上报招监委,招监委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对监管对象予以处罚或追究责任,而不处罚、不追究责任的;
(二)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管委会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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