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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合肥车棚事故处理结论”说两句
–文哲(金宝岛)
合肥公交站候车棚倒塌事故,处理的挺快,1月4日事故发生,2月4日公布处理结果,一个月内就把一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给予澄清,并下定论,该拘的拘,该处分的处分,真的是很有效率了。
整个处理的依据无论是法律还是法规,对号入座,简明扼要,至少在形式上让人口服。
只是这个时间点,恰恰是2月4日,整整在事故发生一个月,不长不短,出来了处理决定,让人多少有点疑惑:
不知是赶时间—也许某个领导下令必须一个月内处理完成,或是拖时间—早已调查清楚,要领导发令才能出结果,而凑个整整一月。
结论早或晚,都不是重点,重点在这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是否打到了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七寸上”?是否是真的促进了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
我所担忧的是,不要因为处理结论,让工程建设者们因此而循规蹈矩,无谓的增加更多的监管,搞成眉毛胡子一把抓,谁都负责,谁也负责不了,让工程建设在无谓的争论中,耗费精力和时间。
⋯⋯
处理结论,主次分明:有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我摘录如下:
“直接原因:
连接公交站亭顶板与立柱的承托弓铸铝件强度不足,发生断裂,造成顶板倒塌。
主要原因:
1、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深度未达国家标准;
2、图纸修改后未经审查;
3、安徽省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盲目施工;
4、浙江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5、市重点局、合肥公交集团在设计、招标、建设、监管等环节存在失职行为。”
可以理解,对一起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论要面面俱到,处理结论要恰如其分。
但,这样的“面面俱到”的处理结论,因此也冲淡了问题的核心。以我一个工程人的眼力,应该就事论事,这个事故的核心问题是:谁定的谁买的“承托弓”?这么个“承托弓”是设计失误、还是采购失误,还是供应商造假?
现在,这个“面面俱到”的处理结论,总有点让人有各挨五十大板的感觉。
它会不会导致人人自危, 让一个个与项目或近或远的沾边人都如惊弓之鸟?是否会导致一个个工程以“规范化”之名,助推了形式主义盛行?是否会引起实质内容被阉割,引致监管不断?是否会加强层层监管,只注重程序合法化,而让工程进入了推诿的死胡同?
事事上,做为一个工程人,我更多的看到的是,正因为一个个工程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参与的人太多,监管的人太多,而把质量分拆到谁也负不真正责任的境地,从而工程进度迟缓,质量隐患成串。
好了,关于工程质量有太多的话要说,摸索一条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方法,是靠真正在第一线干事的人来实实在在完善的,不是靠几个形式主义的监督能解决的。
⋯⋯
处理结果如下:
2月4日上午7点27分,合肥市人民政府通过官方微信“合肥发布”通报了望江路BRT公交站亭顶板倒塌事故处理结果。
通报称,1月4日望江路BRT公交站亭顶板倒塌事故发生后,合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救治伤员,全面开展调查。领导小组邀请清华大学、东南大学等11名权威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现场查勘和材料检测,现认定此次事故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直接原因为连接公交站亭顶板与立柱的承托弓铸铝件强度不足,发生断裂造成顶板倒塌;主要原因是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深度未达国家标准,图纸修改后未经审查,安徽省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盲目施工,浙江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市重点局、合肥公交集团在设计、招标、建设、监管等环节存在失职行为。
通报称,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结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合肥市纪委监察委、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三立案、三追责”,分别给予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等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现场会议中抓捕视频让人震撼: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市城乡建委对合肥公交集团、市重点局、省建科院、安徽创誉公司、浙江信安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责令安徽创誉公司停业整顿一年,并吊销其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上报发证机关,建议降低省建科院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甲级资质、浙江信安公司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等级,建议吊销设计负责人蒋建华、项目经理侯岩、项目总监吴斌三人的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目前,事故主要负责人已经被刑拘,等待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作者:文哲(金宝岛),已获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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