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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安全生产令!一处工地出现安全死亡事故 涉事企业工程全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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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丨天下泉城、济南网

7月4日,据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消息,济南市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提高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通知》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二是要明确行业监管职责,建立全方位安全监管体系;三是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控能力;四是要严肃事故查处,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通知》当中还特别明确,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对现场重大危险源实施管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工整改;施工现场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对涉事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本市建设的其它工程全部停工

同时,施工现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伤亡事故的,对相关施工项目的参建单位和主要参建人员进行公开通报。

按规定暂扣涉及企业和个人相关资质资格证书,核查涉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并暂停承接新项目。《通知》中提到,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或同一企业在同一县(区)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通知全文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济建发﹝2018﹞38号

各县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安全生产人命关天,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务实的作风、最严细的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坚守安全红线。要结合工程特点和实际,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彻底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严防事故发生。

二、明确行业监管职责,建立全方位安全监管体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县区建委(建设局)及安监机构要将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口前移,从监管隐患整改转变到监管责任履行,从严监督企业和项目安全责任的落实,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监管体系。

一是把履职尽责作为安全监管的核心,重点检查企业及项目现场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发现企业或项目存在责任不履行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是加强对施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监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把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尽责情况作为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完善“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大隐患整改整治力度,要做到隐患不排除,工程不复工、人员不撤离,坚决禁止存在重大隐患工程开工复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第三方辅助巡查,各县区建委(建设局)要制定辅助巡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切实排查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保证检查成效。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控能力各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是企业第一责任,企业是安全责任第一主体”观念,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构建以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执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强化责任主体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资资金、人员教育、现场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保障责任。全面推行工程项目“两承诺、一公示”制度,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公开承诺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各施工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充分赋予其停工权、处罚权和越级直报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人员待遇要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要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加大奖罚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积极性。

四、严肃事故查处

严肃事故查处,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继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从重处罚、顶格处理的原则依法快查快处。罚款以及暂扣证书等行政处罚措施,按有关规定裁量权的上限执行。

一是停工整改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对现场重大危险源实施管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工整改;施工现场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对涉事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在本市建设的其它工程全部停工,由企业对在本市建设的全部工程进行全面自查,根据自查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完成经参建各方自查合格后,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二是即行问责

施工现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伤亡事故的,对相关施工项目的参建单位和主要参建人员进行公开通报,按规定暂扣涉及企业和个人相关资质资格证书,核查涉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并暂停承接新项目。

三是信用惩戒

施工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50分/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20分/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10分/次;规避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的扣2分/次;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扣3分/次。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50分/次;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20分/次;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10分/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采取监理措施,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扣5分/次;施工、监理单位在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督巡查中,拒不配合主管部门的扣3分/次。

四是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或同一企业在同一县(区)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施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地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外地进济企业,给予告知其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企业相应时限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其在本市同样时间期限招投标资格处理。暂扣时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计起。

五是挂牌督办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工地,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挂牌督办信息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和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

六是约谈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工地,约谈建设、施工以及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召开现场警示会,在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属外地企业的,通报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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