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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见成效?10监理工程师、2个造价工程师被查“挂证”,多为公职人员

摘自丨住建部官网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12则建督撤字公告,其中有10位监理工程师,2位造价工程师;有9位监理工程师“挂靠”在同一家单位被查,大多为公职人员

被查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工作单位与证书注册单位不一致;

2、提供虚假社保证明,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原文如下:

建督撤字〔2018〕68号

李彦明:

  经调查核实,你在磴口县水务局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巴彦淖尔市正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7月3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50号),你于2018年7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大地

  联系电话:010-58933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18〕69号

李志清:

  经调查核实,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提供虚假社保证明,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7月3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47号),你于2018年7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大地

  联系电话:010-58933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18〕70号

胡树林:

  经调查核实,你在巴彦淖尔市林业局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巴彦淖尔市正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7月3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43号),你于2018年7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大地

  联系电话:010-58933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18〕71号

刘燕飞:

  经调查核实,你在磴口县水务局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巴彦淖尔市正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7月3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48号),你于2018年7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大地

  联系电话:010-58933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18〕72号

唐培军:

  经调查核实,你在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巴彦淖尔市正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7月3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41号),你于2018年7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大地

  联系电话:010-58933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18〕73号

张丽华:

  经调查核实,你在磴口县科技局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巴彦淖尔市正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7月3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44号),你于2018年7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大地

  联系电话:010-58933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18〕74号

杜森: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巴彦淖尔市正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7月3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45号),你于2018年7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大地

  联系电话:010-58933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18〕75号

徐胜利:

  经调查核实,你在五原县水务局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巴彦淖尔市正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7月3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49号),你于2018年7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大地

  联系电话:010-58933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18〕76号

杨岚:

  经调查核实,你在巴彦淖尔市林业局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巴彦淖尔市正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7月3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42号),你于2018年7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大地

  联系电话:010-58933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18〕77号

吕锐:

  经调查核实,你在磴口县农业局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巴彦淖尔市正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7月3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40号),你于2018年7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大地

  联系电话:010-58933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18〕80号

蒋丽霞:

  经调查核实,你在本溪市鑫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辽宁鑫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辽宁鑫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9月21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88号),你于2018年10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大地

  联系电话:010-58933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18〕81号

崔宏:

  经调查核实,你在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辽宁文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9月21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89号),你于2018年10月11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大地

  联系电话:010-58933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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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ggo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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