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8日,山东淄博某热力公司施工人员在焊接作业时,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日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五名相关责任人进行宣判。其中被告人李某乙作为安全员,未按规定对参与施工人员教育培训、审查施工资质、制止违章施工,负有安全监管过失责任。
2016年5月16日,江苏某环保公司承包了淄博某热力公司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同年6月20日,江苏某环保公司将该项目中的安装工程转包给河北某建设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
涉案工程进入10月25日之后,由于工期紧,临近供暖季节,三家公司以会议的形式决定开始合作共同施工完成工作任务,淄博某热力公司抽调车间的工人弥补河北某建设公司人力不足,江苏某环保公司负责技术指导,河北某建设公司负责具体施工。
11月8日9时40分许,淄博某热力公司施工人员到该项目施工现场的氨水储罐,进行直管段倒U型弯管焊接作业时,因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致使氨水储罐发生爆炸,后造成五人死亡、六人受伤。
法院查明,按照行业规程和一般的行业操作规范,工程应当在施工结束后经过竣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但涉案的工程正在施工、纠正安装的错误管道时,即灌注氨水,投入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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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某热力公司作为生产方,无危险品的使用许可证、储存许可证,且其指派的在氨水灌顶负责电焊的、因事故死亡的五名电焊工均无焊工证,属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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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环保公司应当明知氨水施工使用过程中存在危险,未履行告知义务和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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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方,也未对施工工程中进行氨水灌装可能产生的危险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防范措施。
事故发生后,三家公司对此次事故造成的450万元的损失进行了分摊,淄博某热力公司承担80万元,江苏某环保公司承担148万元,河北某建设公司承担222万元。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五名人员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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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作为承包江苏某环保公司施工工程的负责人,应当对氨水的灌注及可能产生的危险采取防范措施,却未采取,负有监督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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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作为河北某建设公司的项目施工指挥者,对氨水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应当预料到,并提醒河北某建设公司、淄博某热力公司防范,却未提醒,负有管理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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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耿某某作为生产单位负责项目进展的负责人,急于完成生产任务,工程尚未完工时,在不具备投产运行的条件下领导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负有指挥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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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乙明知上罐维修的工人没有焊工操作证,让他们上岗操作,负有指挥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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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乙作为安全员,未按规定对参与施工人员教育培训、审查施工资质、制止违章施工,负有安全监管过失责任。
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其中刘某甲、李某甲均被判处两年三个月;刘某乙被判处两年;耿某某被判处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李某乙被判处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耿某某、李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活动。
安全人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再不学就晚了!
如何规避?只能是履职免责!如何证明自身已履职?安全资料!一般安全事故调查组进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查封安全资料,安全资料最大的作用就是记录现场实际的安全管理行为。所以没有事故发生时,安全资料貌似就是一堆废纸,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安全资料就是护身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根据上述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我们需注重以下方面:
1、注重安全日志的规范填写
很多安全员懒得写安全日志,或者记录些鸡毛蒜皮的流水账,更有甚者安全日志仅记录当日施工人数施工部位,这些都是无效的安全日志,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对你自身的保护作用就是零。
安全日志记录着安全员一天的安全管理活动记录,其实是安全事故发生后最重要最重要的证明性文件。安全日志应详细记录当日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是否已整改(即使已经整改,也能证明安全员对该类隐患进行了管理,若该类隐患再次出现并导致事故,也能证明安全员并非不作为)。若安全隐患未整改,隐患整改人是谁,要求何时整改完毕(若该时出现安全事故,安全员隐患排查责任已完成,隐患整改是由其他责任人员负责,安全员仅负责监督落实)。尤其出现安全员权力以外不好落实的隐患,必须在安全日志中记录。重复出现一直未落实的整改,应汇报项目经理或上级领导,注意留存邮件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明性东西,这是最好的履职表现,这时的安全责任已转变到拥有实际调拨权的实际决策人那里。其它安全管理活动,例如:人员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安全检查等应也在安全日志中记录(与安全资料其它内容相互补充印证,孤证不可作为证据)。
2、做好人员教育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人员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必须全数做,公司级自己本人决定不了,那就做好项目级和班组级(个人职责内的)。必须强调一点:所有教育培训的签字必须本人签字,切莫代签,否则一律无效。一旦安全事故发生,补签已是不可能。即使可能补签,事故当事人也绝不会发善心来帮忙减轻你的管理责任,他只会想着如何增加你的管理责任,好博取更大的利益。所以,切莫怕麻烦,切莫给自己埋下隐患。安全教育除了进场时做以外,还需做好经常性安全教育的资料收集(退一万步讲,做没做不知道,但资料没有就肯定是没做)、季节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节假日安全教育等等等,安全教育节点实在是多,只能说隔段时间就做一次吧。
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环境变化后等)更不必说,安全交底切莫笼统照抄,要跟现场实际相符合,否则也是无效,没有意义。建议宁多勿少,或者在交底最后留一处空白用笔填写…….,在此不多说了。
安全考核试卷,不要嫌麻烦,要本人做。不要出现考核不合格的还在现场的,哪怕题目是别人写,名字必须本人签(不会写字时候)。
班前活动记录,补!安排班组长去做。
安全协议,最好签,可以减轻自身管理责任。很多单位弄了小册子,把很多注意的东西都放里面,然后第一页是职工签字,然后就拿第一页去签字,然后收集第一页,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最好也是放这小册里,有没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很重要,两个性质的事情,职工有没有签字很重要,有了制度规程没有向职工宣传教育等于没有。
3、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
这里的安全措施不仅是安全防护,同时也是安全专项方案中的安全措施。没有编制安全专项方案?要求技术负责人编制(留有记录、日志记录),没有效果就向项目经理或上级领导汇报(留有记录、日志记录),还没效果,对不起,我也没有办法了,这是拥有决策权的人的事情了。安全措施不落实,同样汇报记录。当然如果遇到如此漠视安全,还是考虑抓紧撤吧。
4、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
每日安全巡视和定期安全检查、专项检查这是必不可少的,不要管别人组织不组织了。检查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规规矩矩做,必须本人签收。到时候未整改,落实奖罚措施(奖罚措施未兑现,谁未兑现谁承担),但开没开单子就是你的事情了。未整改的隐患发送联系单,不好意思让同事签字的,可以微信或者邮箱发,收好发送记录或截图。再不行就只能汇报项目经理或领导了。这里有个最可怕的事情,就是安全事故发生后,导致安全事故的直接安全隐患我们拿不出自己已管理的证明,你不可能每个隐患都管到,这也是安全员无奈的地方。但容易出大问题的隐患就那么多(小问题也不至于判刑的地步),所以对危险性较大的隐患务必重视关注。这里提下每周的安全例会,例会的会议记录很重要的,也是证明性文件之一(附有签到表),可以多写写关于隐患的方面,同时可以多写写关于要求其他管理人员多参加安全管理的内容,体现安全员监督指导其他岗位安全管理的责任履行。
5、对现场的人员违章
曾经出现安全员与违章人员现场对骂的景象,但安全员用手机录了音,结果该违章人员出现了安全事故。当律师来调查取证时,听到该段录音后,自己主动走了,最后安全员啥事没有。所以针对违章人员管理要留有记录,尤其是拒不服从指挥的蛮干人员,最好留个违章处罚单或者录音、录像,这样可以有效保护自己。
6、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必须有,应急情况下的分工表必须有,这里的分工表必须要责任人签字,有了但相关人不知道也是没用的(会问某个管理人员自己的分工职责是什么)。定期应急演练肯定要,强调下每个安全活动一定要有个签到表。
归根结底,只有履职才能免责,只有安全资料才能证明履职,所以安全资料是风险规避最重要的手段。很多人说这是痕迹主义,但安全生产就是责任倒查的追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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