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0日17时12分许,潍坊市峡山一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60万元。经查,搭建脚手架的工人均无架子工上岗证,李某明知这一事实仍雇佣其工作。日前,被告人李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坊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3月20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起案件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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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非法转包
2015年2月段某2(已判决)在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租借昌乐县永安建筑公司资质,从潍坊市益园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了峡山区潍坊实验中学演艺中心建设项目。后段某2又以主体清工(除材料外,其他工程施工全面非法转包给别人)的形式将该项目非法转包给盗用潍坊市金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的史发生(已判决)。
史发生承包项目后,将该项目的脚手架搭建工程承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周某(已判决),周某明知架子工需持证上岗的情况下,又将该项目看台和楼顶脚手架工程非法转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被告人李峰进行该项目脚手架的搭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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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 忽视隐患整改
被告人李峰明知搭建脚手架架子工需要持证上岗的情况下,仍雇佣无架子工上岗证的王某6等人进行脚手架的搭建,在被发现隐患后周某通知被告人李峰整改时被告人李峰以人手不够为由未积极整改;后周某又安排无任何资质的张某2带领工人进行脚手架的支撑整改工作,且在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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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系统坍塌 5人死亡
2015年4月30日17时30分许,浇筑作业接近尾声时,模板支撑系统发生坍塌,造成在楼顶上施工的六名浇筑工人坠落,其中四人被混凝土掩埋,两人跌落在台面上。
该事故造成浇筑工人甘新喜、解凤云、王宝秋、李法合、张体魁5名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五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
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本案各被害人的亲属已经得到赔偿。判决被告人李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提醒:明知无证而雇佣上岗,一旦发生事故吗,是要负刑责的!
事故发生后,哪些人会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判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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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建筑安全技术与管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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