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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倒塌时,塔司竟是在玩手机!这份塔吊倒塌事故调查报告请引以为戒

2019年4月30日下午13时25分左右,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观山湖区宾阳大道与观山西路交汇处的贵阳市万科理想城工地5号塔吊发生倒塌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8万元。

事故发生的原因
塔吊司机周某在起吊过程中使用手机视频聊天造成违章违规操作,塔吊起吊重物超载,起重设备吊钩和吊物倾斜,造成弯矩扭矩共同作用力加大;力矩限位器有明显人为调动痕迹;所以在起吊过程中,小车牵引钢丝绳破断,使第六标准节主弦杆断裂,导致塔机倾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贵阳观山湖区万科理想城项目E块地

“4·30”塔吊倒塌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工程有关情况及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事故工程相关情况

贵阳万科理想城E区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宾阳大道与观山西路交汇处,工程为地下2层,地上E28、E30、E31、E32号楼地上34层,E29号楼32层,E41、E42楼地上2层。项目于2017年9月21日取得土地规划证,2017年11月13日取得土地证,在2018年5月15日开标后,确定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20101201803210201。现工程进度为:E28号楼-E31号楼为基础孔桩施工、地梁施工阶段,E32号楼为-2F模板支架搭设作业阶段。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施工单位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21193706E,成立日期为1998年05月2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04〕003110-01,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张迅雷;项目负责人为龙德云,持有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00165301)。注册资本:壹亿零壹佰玖拾玖万元整,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段1291号附1号2单元2-1;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总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2.监理单位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62270,成立日期:1998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杨启厚,注册资本:贰仟壹佰万元;经营范围: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质检技术服务。

3.塔吊租赁公司为贵州兴驿锦鼎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MG6Q45,成立日期:2016年08月02日,法定代表人为苟开玉,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塔机、施工电梯租赁及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土木工程施工;货物运输。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合同及协议签订情况

1.贵阳万科远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19日与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本工程(包含边坡工程、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土建工程、人防工程土建部分、室内水电安装工程、主体结构及初装修等工程)发包给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2.贵阳万科远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03月10日与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贵阳万科理想城

E28-E32、E41-E42号楼及E28-E32、E41-E42号楼地下室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人监理贵阳万科理想城E28-E32、E41-E42号楼及E28-E32、E41-E42号楼地下室建设工程。

3.施工单位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兴驿锦鼎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26日签订了《设备(塔机)安装、租赁合同》。

4.贵州兴驿锦鼎有限公司与安装公司贵州昌鹏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02日签订了《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合同》。

(四)塔吊的基本情况

塔吊型号:QTZ80,生产厂家: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厂编号:XUGOO80TAEPCO02014;出厂日期:2014年04月06日;额定起重力矩80t.m,最大起重量6T;安装日期:2019年3月5日;检测合格,维保记录齐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2019年4月30日13时许,根据贵州兴驿锦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塔吊司机周明友被安排到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万科理想城E地块32号楼负责5号塔吊的吊装作业,塔吊指挥员刘思林负责5号塔吊的现场指挥。13时25分左右周明友在起吊位于塔机50米的木方,此时塔机小车在47米处,木方的重量约为2700千克,严重超过该处起重额定负荷1600千克。同时,在起吊过程中,周明友用手机与微信朋友进行视频,直至塔吊倾覆倒塌时聊天才结束。塔吊倒塌的瞬间驾驶员掉出驾驶室摔在硬物上,头部严重受伤塌陷,导致其当场死亡。

(二)事故报告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科理想城项目安全负责人徐翠风于2019年4月30日13:30左右接到生产经理郑由汉事故报告后赶到现场,由于忙于处理现场事务,随即安排身边一工人向110和120报告。当时徐翠风看到现场较为混乱,围观工人较多,恐引起骚乱,立即安排车辆并随车一同将死者尸体运往青云山殡仪馆。14时10分左右徐翠风通过电话向身在重庆的戚光安(戚光安系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到观山湖区万科理想城的片区执行经理)汇报塔吊倒塌的情况。戚光安问徐翠风是否已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徐翠风告知已经安排人员报了110。观山湖区公安分局金源派出所于14时29分接到警情并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将E区相关负责人及目击者带离现场。戚光安在事故标段E区项目部有关人员忙于配合公安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而未在现场的情况下,安排D区生产主管李梅健(与E区生产主管郑由汉互为A、B角色)来到现场维护秩序。观山湖区住建局于15时40分左右接到区总值班室电话述万科理想城工地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区住建局随即安排人员到现场了解。经现场核实,万科理想城E地块塔吊倒塌属实,现场未发现人员伤亡迹象。16时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李梅健向观山湖区住建局报告了E地块5号塔吊倒塌并无人员伤亡的情况。随即区住建局向区人民政府上报了现场情况,并向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停止事发区域作业,要求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排险处置及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18时43分,区应急局及区住建局接到区政府总值班室关于万科理想城E地事故有一人死亡的通报,接到事故通知后,观山湖区相关部门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核查和调查取证工作,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和现场处置的有关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处理死者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善后工作已于2019年5月1日处理完毕,死者尸体已火化,相关赔偿等已完成。

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身处外地,现场临时负责人为认真核实事故伤亡情况就上报无人员伤亡的事故情况报告,在事故报告中存在漏报行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塔吊司机周明友在塔机指挥刘思林的指挥下吊运木方,在起吊过程中周明友使用手机视频聊天造成违章违规操作,塔吊起吊重物超载,起重设备吊钩和吊物倾斜,造成弯矩扭矩共同作用力加大;力矩限位器有明显人为调动痕迹;所以在起吊过程中,小车牵引钢丝绳破断,使第六标准节主弦杆断裂,导致塔机倾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对进入企业区域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对重要其中设备的管理不完善,对施工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导致未及时发现5号塔吊力矩限位器被人为调整而及时纠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类别为起重伤害。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进入企业区域的工作人员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5号塔吊力矩限位器被人为调整,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过程存在漏报情况。建议由观山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周明友,贵州兴驿锦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人,在贵阳万科理想城E区项目5号塔吊吊装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聊视频)、超负荷吊装、歪拉斜吊导致塔吊标准件突然断裂倒塌,致其当场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刘思林,塔吊指挥员,在贵阳万科理想城E区项目5号指挥塔吊吊装作业过程中,违规指挥塔吊司机超负荷吊装、歪拉斜吊导致塔吊倒塌,并在事故发生后,未能配合事故调查,涉嫌犯罪。建议移交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戚光安,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万科理想城E区项目的执行经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安全工作不到位,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观山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第一款规定,对其依法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未认真按照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如实报告事故,在事故报告过程中存在漏报行为。建议由观山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第二款规定,对其依法予以一年年收入40%至80%罚款的行政处罚。

4.宋小亮,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万科理想城E区项目的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安全工作不到位,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建议由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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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ggo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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