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8日上午6点20分许,宁波杭州湾新区智慧宜居区块1#-b地块项目7#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发生倾覆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7.8万余元。
事故经过
事故塔机系固定式基础,安装位于24号楼负一层地下室底板上。2020年12月8日上午6时20分左右,塔机司机廖其波进入司机室后,在钢筋工李冬对讲机的指挥下,在距塔机中心52米位置处吊运约247根9米长的HRB400Φ12钢筋(重量约2吨),当钢筋提升至离地面1米左右时,塔身向起重臂方向倾覆倒塌,起重臂、平衡臂、塔帽、部分塔身等报废。塔身倾覆倒塌,其结构件击中地下室底板西边正在剪力墙钢筋绑扎作业的钢筋工杨凤勤和架设脚手架的架子工王其南受伤。廖其波随司机室落地后受伤昏迷。
事故塔机塔身加强节主弦杆处存在严重的疲劳裂纹,使加强节受载能力大大降低,且塔机力矩限制器长期失效,在起吊作业时超负荷吊运物料,加强节裂纹处断裂,致塔机主体倾覆。
1、李冬,钢筋工,无司索工资格证,擅自指挥塔机司机超力矩吊运,最终导致塔机倾覆倒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廖其波,塔机司机,无塔机操作资格证,违规作业,超力矩吊运,最终导致塔机倾覆倒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3、郭剑令,华宇公司1-b项目部安全员,对廖其波上岗前未经资格审核允许其上岗,导致廖其波较长时间内无证操作塔机;对项目部信号司索工配备严重不足的情况仅口头向生产经理提过一次,未坚决阻止普通员工履行信号司索工职责,对长期存在的超载吊运等违章操作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未能及时发现已存在较长时间的严重裂纹和力矩限制器长期失效的安全隐患,未能发现事故塔机现场加强节安装与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ZJ5710塔机说明书(2011.1第五版)不符情况;最终导致塔机倾覆倒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4、熊国鱼,永盛公司维保人员,在2020年12月6日对7#塔机的维护保养中,未仔细检查,未按规定测试力矩限制器,因而未能发现100%力矩限制器失效和第一基础节与第二加强节之间的裂缝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事故发生在8日,维保是在6日….)
1、金逸舟,男,华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机制不完善等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谢利军,男,永盛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等工作,未能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胡在册,男,北辰公司1-b地块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能有效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4、叶芳,男,金湾公司负责人,未正确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徐成伟,男,华宇公司1-b地块项目部项目经理,未能有效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2、陈永,男,华宇公司1-b地块项目部执行经理,对从业人员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华宇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3、王海成,男,华宇公司1-b地块项目部生产经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作息制度的执行不严格,生产调度不合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华宇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1、华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永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北辰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金湾公司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以上事故责任单位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厉一锋,男,中共党员,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站站长(事业副处级),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诫勉谈话处理。
1、经调查,赛福特公司在磁粉无损检测中,未按照《起重机械检验委托书》中的检验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要求进行检验。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2、经调查,德元公司在塔机检验中,未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规定进行检验。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3、建议责成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站向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向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送新区应急管理局。
事故报告全文可点击查看:安全员制止因违章不彻底被立案侦查,宁波智慧宜居区块“12.8”塔吊倾覆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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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建筑安全技术与管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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