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共7章内容。按照编制标准的通常做法,第1章至第3章分别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7章则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核心内容。
第1章总则。主要用来明确本标准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2章术语。定义和解释新的术语和在本标准中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不包括已有共识且在其他标准中已定义的术语。
第3章基本规定。主要用来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及专项咨询中的一些共性要求。
第4章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模式及人员职责。主要用来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组织模式及工作要求,以及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咨询人员职责。
第5章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主要用来明确投资决策阶段综合性咨询的内容、程序及成果。
第6章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工程监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服务三个部分。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主要用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服务的内容、程序及成果。工程咨询方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提供咨询服务时,有两种角色:一是直接为委托方(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二是专门协助委托方(建设单位)实施勘察设计管理,而将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业务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咨询类单位来完成。
工程招标采购咨询。主要用来明确工程监理招标、施工招标及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的内容、程序及成果。工程咨询方在工程招标采购阶段提供咨询服务时,既可以作为招标代理单位,协助委托方(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监理、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也可在委托方(建设单位)授权下,直接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管理。
工程监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服务。主要用来明确工程监理和施工项目管理服务的内容、程序及成果。工程咨询方在工程施工阶段可以只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也可以只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不提供项目管理服务;还可提供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
第7章工程专项咨询。主要用来明确一些目前较传统的工程专项咨询的内容、程序及成果。工程咨询方可以在投资决策阶段或建设实施阶段提供这些专项咨询服务;有的还可在运营维护阶段提供这些专项咨询服务。
总之,由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内涵非常丰富,工程咨询方在工程咨询实践中的角色会有多种,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也会非常有“弹性”,每一个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未必都是从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开始,直至竣工验收为止的全过程咨询。因此,应当突破传统的投资咨询、设计咨询、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服务等思维模式来看待全过程工程咨询。
可借助图1所示内容进一步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组合。
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文稿转去,请研提意见,并请于5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们,意见电子稿请发送以下邮箱。感谢支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 方刚 010-68502767/1408(传真),fanggang@ndrc.gov.c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卢文辉 010-58933790/3530(传真),luwh@mohurd.gov.cn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20年4月23日
1.0.1 为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也可适用于某一专项咨询服务活动。
1.0.3 工程咨询方应与委托方以书面形式订立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咨询成果形式,以及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1.0.4 工程咨询方应独立、公平、科学地开展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1.0.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能够在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阶段为委托方提供综合咨询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联合体,也可以是为委托方提供某一专项咨询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联合体。
工程咨询方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方在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乃至运营维护阶段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的智力性服务活动。
工程咨询方接受投资方委托,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方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的活动。
工程咨询方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一体化咨询服务的活动。
工程咨询方设立的负责履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的组织机构。
由工程咨询方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业绩和能力,负责履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的工程咨询机构负责人。
工程咨询机构全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工程咨询机构针对某一阶段或某一专项咨询服务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程咨询方在项目施工阶段为委托方提供的工程监理职责以外的专业化项目管理服务。
工程咨询方为委托方设计项目融资方式、策划项目融资方案乃至协助委托方执行项目融资方案的专项咨询活动。
工程咨询方为委托方应用信息技术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专项咨询活动。
工程咨询方为委托方提供工程风险识别与分析、提出风险应对策略的专项咨询活动。
工程咨询方为委托方提供的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专项咨询活动。
工程咨询方为委托方提供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管理专项咨询活动。
工程咨询方为委托方提供工程保险实施方案、协助实施工程保险索赔的专项咨询活动。
3.0.1 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分为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其中,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又可分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服务。工程咨询方还可根据委托方需求提供其他专项咨询服务。
3.0.2 工程咨询方可提供的专项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融资咨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信息技术咨询、风险管理咨询、项目后评价咨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工程保险咨询。
3.0.3 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应由具有相应能力和业绩的工程咨询方承担,其中涉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咨询业务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类单位承担。
3.0.4 委托方可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咨询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即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工程咨询方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
3.0.5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和期限,结合工程特点、建设规模、复杂程度及环境因素等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并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签订后及时报送委托方。
3.0.6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并应经工程咨询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报送委托方。
咨询工作大纲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咨询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咨询工作重难点及总体思路、咨询工作进度安排、咨询工作成果等。
3.0.7 在每项咨询活动开始前,咨询工作部门负责人应组织专业咨询人员根据咨询活动需求编制相应的咨询工作计划。咨询工作计划应经咨询项目负责人审批。
咨询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咨询工作目标和任务;咨询工作依据;咨询工作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咨询工作制度及流程;咨询工作进度安排;咨询工作可交付成果及其表达形式。
3.0.8 在咨询活动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咨询工作大纲或计划时,应由咨询项目负责人组织专业咨询人员修改或调整,并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审。
3.0.9 全过程工程咨询强调智力性策划、多阶段集成,通过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和实施全过程管控,为委托方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增值服务。
3.0.10 工程咨询方宜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知识管理平台,强化知识管理,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提供有力支撑。
3.0.11 工程咨询方应统筹组织咨询服务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按咨询服务内容和职责划分组织存档。
4.1.1 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宜由一家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也可由若干家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以联合体式承担。
4.1.2 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应在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委托方签订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及联合体各方咨询项目负责人。
4.1.3 工程咨询方应委派一名专业人员担任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并在与委托方签订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予以明确。
工程咨询方调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时,应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4.1.4 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涉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咨询方应分别委派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业务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条件的,可同时担任该项目的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但最多只能同时兼任其中两个岗位负责人。
4.2.1 工程咨询方设立的工程咨询机构可独立于委托方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也可将其专业咨询人员分别派入委托方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形成一体化工作团队。
4.2.2 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行咨询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涉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的,相应咨询业务应在咨询项目负责人的协调下,分别实行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4.2.3 工程咨询机构可根据项目投资决策及建设实施不同阶段咨询内容或专项咨询内容设立不同的咨询工作部门,委派咨询工作部门负责人。
咨询工作部门的咨询业务涉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的,相应咨询工作部门负责人应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
4.2.4 按规定需要派驻施工现场的,工程咨询方应在施工现场派驻相应咨询工作部门。
4.2.5 工程咨询机构应配备数量适宜、专业配套的专业咨询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其能力和资格应满足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需要。
4.2.6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要求及工程特点,制定和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制度,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流程,明晰工程咨询方内部及工程咨询方与委托方、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管理接口关系。
4.2.7 咨询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开始前,组织相关专业咨询人员进行咨询工作计划交底。
4.2.8 工程咨询机构应按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及相关标准要求编制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及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在其确认的相关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
4.2.9 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经咨询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工程咨询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委托方。工程咨询方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委托给其它机构实施的,工程咨询方应当对工程咨询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4.3.1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牵头组建工程咨询机构,明确咨询岗位职责及人员分工,并报送工程咨询单位或联合体批准。
2 组织制定咨询工作大纲及咨询工作制度,明确咨询工作流程和咨询成果文件模板。
5 代表工程咨询方协调咨询项目内外部相关方关系,调解相关争议,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6 监督检查咨询工作进展情况,组织评价咨询工作绩效。
7 参与工程咨询单位或联合体重大决策,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咨询任务分解、利益分配和资源使用。
8 审核确认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并在其确认的相关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
10 定期向委托方报告项目进展计划完成情况及所有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4.3.2 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相关标准规定,分别履行其相应职责。
1 参与编制咨询工作大纲,组织编制本部门咨询工作计划。
2 根据咨询工作大纲、咨询工作计划、相关标准及咨询任务分配,组织实施咨询服务工作。
3 组织编制工程咨询成果文件,需要咨询项目负责人审核签章的,报送咨询项目负责人审核签章。
4.3.4 工程咨询机构其他专业咨询人员根据咨询岗位职责分工,履行相应咨询职责。
5.1.1 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是工程咨询方在投资决策环节,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方提供综合性、一体化、便利化的咨询服务。
5.1.2 开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目的是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
5.1.3工程咨询方根据投资方委托开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包括投资策划咨询、可行性研究、建设条件单项咨询等活动,以及在此基础上编制形成的,符合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基本程序要求的申报材料,同时协助投资方按规定完成投资决策阶段各项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
5.1.4投资策划咨询是进行可行性研究前的准备性调查研究,是为寻求有价值的投资机会而对项目的有关背景、投资条件、市场状况等进行初步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
5.1.5 可行性研究是分析论述影响项目落地、实施、运营的各项因素的活动,支撑投资方内部决策。可行性研究更加注重提升咨询服务价值,更加强调研究的客观性、科学性、严肃性,研究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投资方“定方案”“定项目”的要求。
5.1.6 建设条件单项咨询是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重要章节咨询,也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规定,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开展的咨询服务。
5.1.7 投资方应当采取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具有资信评价等级的工程咨询方开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投资方应当与工程咨询方订立综合性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5.1.8 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可由工程咨询方采取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或由其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
5.1.9 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牵头方是投资方委托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总顾问,承担投资决策阶段咨询的主体责任,应组织实施好各项咨询任务,并可根据资信、资质条件与能力承担相应申报材料编制任务。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的总负责人由牵头方派出,组建的咨询团队人员应符合各项咨询任务的规定要求。
5.1.10 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主要成果为可行性研究,以及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有关部门审批要求编制形成单项申报材料。鼓励有关审批部门将综合性可行性研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实现“一本报告,并联审批”。
5.2.1.1 工程咨询方根据投资方的委托,结合项目所在地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条件、市场状况等开展投资策划咨询,提供投资机会研究成果。
5.2.1.2 投资机会研究是进行可行性研究前的准备性调查研究,通过对政治、环境的分析来寻找投资机会、识别投资方向、选定投资项目,作为投资方内部决策使用。
5.2.1.3 工程咨询方结合投资方委托情况,开展一般机会研究和特定项目机会研究。一般机会研究又可分为地区机会研究、行业机会研究等。特定项目机会研究是针对具体投资项目开展的机会研究。
5.2.2.1 可行性研究是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核心内容。工程咨询方根据投资方的委托,分析论述影响项目落地、实施、运营的各项因素,支撑投资方内部决策。
5.2.2.2 可行性研究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条件单项咨询相应的规定要求,必须满足决策者“定方案”“定项目”的要求。鼓励将国家法律法规、行政审批中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必须完成的建设条件单项咨询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鼓励将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其他建设条件单项咨询主要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
5.2.2.3 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工程咨询方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要求编制形成相应申报材料。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形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企业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要求和投资方需求,编制形成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工程咨询方也可以根据投资方的要求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5.2.2.4 项目建议书是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主要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并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
5.2.2.5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重点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应提供多种建设方案比选,提出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的研究结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
5.2.2.6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重要依据,主要分析项目外部性、公共性影响,重点针对规划和政策符合性、资源环境和节能、用地和征地拆迁、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5.2.2.7 资金申请报告是申请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主要阐述资金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重点就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以及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5.2.2.8 工程咨询方应当协助投资方,将编制形成的申报材料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应按照规定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进行申报。
5.2.2.9 纳入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建设条件单项咨询,鼓励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报批,也可以提交单项申报材料进行报批。单独开展的单项咨询结论应当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5.3.1.1 工程咨询方应当依据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掌握国家供地政策、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使用标准、拟选地点状况等,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5.3.1.2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占地情况、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5.3.1.3 工程咨询方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结论,形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协助投资方向有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批。
5.3.2.1 工程咨询方应当依据矿产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掌握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矿业权设置情况等,开展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5.3.2.2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选址工作区地质矿产情况,主要确定压覆矿产的矿种、种类、面积及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质量、数量、经济价值、矿业权归属情况等。
5.3.2.3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结论,协助投资方向有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批。
5.3.3.1 工程咨询方应当依据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掌握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5.3.3.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周围环境现状、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
5.3.3.3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5.3.3.4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协助投资方向有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
5.3.4.1 工程咨询方应当根据节能审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掌握国家节能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5.3.4.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等。
5.3.4.3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结论,协助投资方向有权限的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报批。
5.3.5.1 工程咨询方应当依据防洪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掌握防洪影响评价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防洪影响评价。
5.3.5.2 防洪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对防洪的影响、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结论与建议等。
5.3.5.3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需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需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需编制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5.3.5.4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防洪影响评价结论,协助投资方向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5.3.6.1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依据水土保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掌握国家水土保持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5.3.6.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地区域概况、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水土保持方案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等。
5.3.6.3 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结论,协助投资方向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5.3.7.1 工程咨询方应当依据取水许可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5.3.7.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概况、取水水源论证、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其他事项等。
5.3.7.3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项目取水量以及对周边环境影响程度等情况,按规定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5.3.7.4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结论,协助投资方向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5.3.8.1 工程咨询方应当依据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掌握拟建项目建设地点、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等,开展建设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
5.3.8.2 建设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概况、项目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关系、项目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影响分析、评估结论等。
5.3.8.3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建设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结论,协助投资方向有权限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5.3.9.1 工程咨询方应当依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风险评估。
5.3.9.2 社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社会风险调查分析、相关群众意见、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风险等级建议等。
5.3.9.3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社会风险评估结论,协助投资方向有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5.3.10.1 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工程咨询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分析和论证。
5.3.10.2 PPP咨询主要内容是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比选、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分析和论证。
5.3.10.3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PPP咨询结论,协助投资方开展PPP实施方案报批等相关工作。
5.4.1 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建设资金审查,并取得相应批复文件,可能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的建设项目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鼓励提前开展开工前必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防洪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建设条件单项咨询,并将相关成果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5.4.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初步设计报批前,鼓励提前完成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建设条件单项咨询及工程勘察设计等咨询,并将相关成果纳入初步设计方案。
5.4.3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5.4.4符合相关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核准或备案程序和申报材料。
5.4.5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意见负责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批复的单项咨询意见保持一致,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论负主体责任。
5.4.6鼓励工程咨询单位从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向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发展。鼓励建设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在投资决策阶段提前介入。
6.1.1.1 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工程咨询方可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或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活动。
6.1.1.2 工程咨询方受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活动时,对于依法需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协助委托方完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6.1.1.3 工程咨询方受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活动时,应审核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并应将审核通过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报送委托方。
6.1.1.4 工程咨询方受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活动时,应对工程勘察设计启动、过程及成果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6.1.1.5 工程咨询方受托从事工程设计活动时,可由一家或多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工艺复杂或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未能解决有关技术问题的,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技术设计。
由多家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的,应确定其中一家作为总体设计单位,负责贯穿工程设计全过程各单位设计活动的协调管理。
6.1.1.6 工程咨询方受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时,应编制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并报送委托方审查。工程咨询方变更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时,应按原程序重新报送委托方审查。
6.1.1.7 工程咨询方受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时,应按审查通过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6.1.1.8 工程勘察设计成果除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签字外,还应与咨询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审核意见一并提交委托方。
6.1.2.1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既有工程资料、工程勘察相关标准及拟建工程范围和设计需求,编制工程勘察任务书,并应报送委托方批准后方可提供给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6.1.2.2 工程咨询方应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资格及所使用设备、仪器的计量检定情况。
6.1.2.3 工程咨询方应检查工程勘察方案及勘察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勘察单位完成勘察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对重要点位的勘察与测试宜进行现场检查。
6.1.2.4 工程咨询方应审核工程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费用支付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委托方。
6.1.2.5 工程咨询方应分析可能发生的工程勘察索赔原因,并应制定防范对策。工程勘察索赔事件发生后,应协调处理勘察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
6.1.2.6 工程咨询方应审查工程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并应向委托方提交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同时应留存勘察成果资料及审查资料。
6.1.3.1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设标准及拟建工程范围和委托方需求,编制工程设计任务书,并应报送委托方批准后方可提供给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6.1.3.2 需要通过设计方案竞赛优选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的,工程咨询方应协助委托方组织设计方案竞赛活动,并应参与设计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
6.1.3.3 工程咨询方应检查各阶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按计划时间提交相应设计成果。
6.1.3.4 工程咨询方应审核工程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费用支付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委托方。
6.1.3.5 工程咨询方应审查工程设计单位提交的各阶段设计成果质量,并可向工程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优化建议。
6.1.3.6 工程咨询方应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并应将审查意见报送委托方。
6.1.3.7 工程咨询方应分析可能发生的工程设计索赔原因,并应制定防范对策。工程设计索赔事件发生后,应协调处理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
6.1.3.8 工程咨询方可协助委托方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审工程设计文件,并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意见,敦促设计单位予以完善。
6.1.3.9 工程咨询方可协助委托方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事宜。
6.1.3.10 工程咨询方应做好设计收尾管理及设计文件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6.1.4.1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工程咨询合同约定,针对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服务,也可针对某一特定勘察任务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服务。
6.1.4.2 工程咨询方应遵循工程勘察标准实施勘察作业,包括室外作业、室内试验分析和报告编制。
6.1.4.3 工程勘察应查明场地和地基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6.1.4.4 工程勘察应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并应确定地基承载力和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6.1.4.5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应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6.1.4.6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工程勘察任务书要求及工程勘察相关标准编制工程勘察报告。或根据委托方要求及项目需求,编制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文物保护勘察报告等专项勘察报告。
6.1.4.7 工程勘察报告内容组成应完整,结论表述应清晰,并应满足工程勘察合同、勘察任务书及工程设计的深度要求,确保工程勘察成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6.1.4.8 工程咨询方应配合委托方完成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核验收。
6.1.5.1 工程咨询方可根据工程咨询合同约定,开展方案设计工作。
6.1.5.3 方案设计应确定项目范围及内容、建设标准、设计原则,将功能需求与空间造型相结合,比选和推荐项目主要技术方案。
6.1.5.4 方案设计应比选和推荐项目总图方案,还应确定主要设备选型。
6.1.5.5 方案设计应对进行多方案必选,突出方案设计过程中的技术经济必选,确保选定的设计方案能够满足投资控制要求。
6.1.5.5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工程咨询(设计)合同及工程设计任务书要求,向委托方提交方案设计成果。方案设计成果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含投资估算表)和方案设计图纸、模型(实体模型或计算机虚拟模型)等。
涉及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人防等设计的,设计说明书中应有相应内容。涉及装配式建筑技术的,方案设计文件还应包括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文件。
6.1.5.6 工程咨询方应配合委托方完成方案设计成果的审核验收。
6.1.6.1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工程咨询合同约定,开展初步设计工作。
6.1.6.3 初步设计应在确定设计原则和设计标准的基础上,明确建设规模,设计各专业主要设计方案和工艺流程,还应确定总平面布置。
6.1.6.4 初步设计应确定能源介质参数和消耗,还应进行主要设备选型,并编制主要设备材料表及技术规格书。
6.1.6.5 初步设计应绘制初步设计图纸,并应计算工程量和编制工程概算。工程总概算不应超过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总额。
6.1.6.6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工程咨询合同及工程设计任务书要求,向委托方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初步设计成果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材料表及技术规格书、工程概算书和有关环保、人防、消防、安全、节能和抗震专篇。
涉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设计说明书中应有相应内容。
6.1.6.7 工程咨询方应配合委托方完成初步设计成果的审核验收。
6.1.6.8 工程咨询方可协助委托方办理初步设计文件报批手续。
6.1.7.1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工程咨询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
2 批准的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及策划决策阶段咨询成果及其批复意见。
3 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及有关设备、材料订货资料。
6.1.7.3 施工图设计应落实设计条件和要求,解决专项技术问题,并应绘制工程施工、设备安装所需的全部图纸。对于重要施工、安装部位,还应编制施工操作说明。
6.1.7.4 施工图设计应提出设备、材料采购技术文件,并应详细说明非标准设备和结构件的加工制作要求。
6.1.7.5 施工图设计应编制施工图预算,为委托方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文件,为工程施工招标、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参考。施工图预算额不应超过批准的工程概算总额。
6.1.7.6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工程咨询合同及工程设计任务书要求,向委托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主要包括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含图纸目录、说明、设备表、材料表)、各专业工程计算书、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及资料、施工图预算书。
涉及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设计的,设计说明及图纸应有相应设计内容。
6.1.7.7 工程咨询方应配合委托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6.1.7.8 工程咨询方应参加委托方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详细阐释施工图设计意图及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并应澄清所提出的问题。
6.1.7.9 工程咨询方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供设计服务,处理设计变更事宜,还应参加主要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6.2.1.1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开展工程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及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咨询工作。
6.2.1.2 工程咨询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合同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工程监理、施工招标代理活动,保证招投标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避免不正当竞争。
6.2.1.3 工程咨询方代理工程监理、施工招标时,应科学策划工程监理、施工招标方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协助委托方优选中标单位。
6.2.1.4 工程咨询方受托负责材料设备采购管理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委托方要求采用直接采购、询价采购或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品质优良、价格合理的材料设备,并应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设备供应满足工程建设进展需求。
6.2.2.1 工程咨询方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策划,并应协助委托方划分工程监理标段和选择工程监理招标方式。
6.2.2.2 工程咨询方应协助委托方合理设定工程监理投标条件,并应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6.2.2.3 工程监理招标设有资格预审环节的,工程咨询方应组织工程监理投标资格预审。
6.2.2.4 工程咨询方应协助委托方选定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制定合同主要条款,并应编制和发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6.2.2.5 工程咨询方应遵循“基于能力的选择”原则,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工程监理评标,不得选取低于成本价的投标者中标。
6.2.2.6 工程咨询方应协助委托方与拟中标监理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并应协助委托方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6.2.3.1 工程咨询方应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策划,并应协助委托方合理设定施工合同边界和划分工程施工标段,选择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6.2.3.2 工程咨询方应协助委托方合理设定工程施工投标条件,并应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6.2.3.3 工程施工招标设有资格预审环节的,工程咨询方应组织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
6.2.3.4 工程咨询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应合理设定暂估价项目,避免产生不平衡报价和重大偏差项目。
6.2.3.5 工程咨询方应协助委托方选定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制定合同主要条款,并应编制和发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6.2.3.6 工程咨询方应合理设定工程款支付条件,重点关注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支付条款、奖罚条款、工程质量保证条款等。
6.2.3.7 工程咨询方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工程施工评标(含清标),不得选取低于成本价的投标者中标。
6.2.3.8 工程咨询方应协助委托方与拟中标施工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并应协助委托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6.2.4.1 工程咨询方受托提供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的,应制定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并应根据需要分别制定直接采购、询价采购和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报送委托方批准后实施。
6.2.4.2 对于需要采用直接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咨询方应就每一种直接采购产品提供专门咨询报告,对于超过暂估价的产品应重点报告,并应建立直接采购产品台账。
6.2.4.3 对于需要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咨询方应制定询价采购产品清单,并应编制询价书,明确产品技术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列出拟询价供应商清单,报送委托方批准。
6.2.4.4 对于需要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咨询方应组织询价小组,向拟询价供应商发出报价邀请并进行资格预审。应制定评比办法,对不少于三家公开报价的单位进行评比,并应根据评比结果推荐预成交供应商,出具询价结果报告报送委托方。
6.2.4.5 对于需要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咨询方应合理制定招标条件,提出技术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6.2.4.6 对于需要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咨询方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经委托方同意后组织开标评标,并应协助委托方定标。
6.2.4.7 工程咨询方应制定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程序,并应将其写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
6.2.4.8 工程咨询方应协助委托方进行合同谈判,详细列明付款条件、交货验收要求、交接保存责任等主要条款。
6.2.4.9 工程咨询方应在合同谈判基础上,结合合同示范文本,协助委托方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并可监督管理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履行。
6.3.1.1 在工程施工阶段,工程咨询方可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从事工程监理或施工项目管理服务活动,也可从事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活动。
6.3.1.2 工程咨询方受托实施工程监理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选派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应对施工监理服务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6.3.1.3 工程咨询方受托提供施工项目管理服务时,可协助委托方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报批手续。
6.3.1.4 工程咨询方受托提供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时,施工监理服务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6.3.2.1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并应明确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6.3.2.2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应按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履行监理职责。
6.3.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管理机构,并应检查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6.3.2.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的试验室及分包单位资质条件,并应在相应报审文件中签署审查意见。
6.3.2.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并应核查主要施工机械的准用验收文件。
6.3.2.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6.3.2.7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6.3.2.8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实施过程控制,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并应在相应报验文件中签署验收意见。
6.3.2.9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应检查分阶段进度计划执行情况,通过监理例会等形式协调施工进度问题。
6.3.2.10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并应按相关规定审查工程变更和索赔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6.3.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和结算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6.3.2.12 项目监理机构宜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监理文件资料,并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监理文件资料建档和归档。
6.3.3.1 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委托方需要委托施工项目管理服务时,宜委托工程咨询方提供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
6.3.3.2 咨询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专业咨询人员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和项目特点,进行施工项目管理策划,编制施工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计划。施工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应经工程咨询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报送委托方。
施工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项目管理服务总体思路、施工项目管理服务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
6.3.3.3 施工项目管理服务应以合同管理为主线,信息管理为支撑,组织协调为手段,协助委托方管理工程项目目标,保证工程项目有序实施。
6.3.3.4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施工合同要求和施工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计划,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及其分解计划、专业分包招标计划、委托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等,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分阶段进行落实。
6.3.3.5 工程咨询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协助委托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机构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
6.3.3.6 工程咨询方应督促相关单位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并应协助委托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联合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情况。
6.3.3.7 工程咨询方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编制和执行施工进度计划,并应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分析。
6.3.3.8 工程咨询方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应结合项目投资分解安排和总体进度计划协助委托方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6.3.3.9 对于使用政府或国有资金的项目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工程咨询方可协助委托方协调工程审计单位全程介入,并应协助和配合工程审计单位的全过程审计工作。
6.3.3.10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事宜,并应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还可协助委托方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6.3.3.11 工程咨询方应协助委托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并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7.1.1 工程咨询方受托提供专项咨询服务时,应根据专项咨询合同组建专门的咨询团队,并应委派一名专业人员担任咨询项目负责人。
工程咨询方调换咨询项目负责人时,应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7.1.2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专项咨询服务需求和特点等确定专项咨询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并在专项咨询合同签订后及时报送委托方。
7.1.3 专项咨询开始前,咨询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专业咨询人员根据专项咨询合同及咨询服务需求编制专项咨询工作大纲。专项咨询工作大纲应经工程咨询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报送委托方。
专项咨询工作大纲内容应包括:咨询工作目标和任务;咨询工作依据;咨询工作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咨询工作制度及流程;咨询工作进度安排;咨询工作可交付成果及其表达形式。
7.1.4 专项咨询活动实施过程中,因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专项咨询工作大纲时,应由咨询项目负责人组织专业咨询人员修改,并应经工程咨询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委托方。
7.1.5 专项咨询机构应根据专项咨询合同约定,为委托方提供集技术、经济、管理等内容于一体的智力性服务,为委托方投资决策和过程管理提供增值服务。
7.1.6 工程咨询方应编制专项咨询报告。专项咨询报告应由咨询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工程咨询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委托方。
7.2.1 工程咨询方可根据工程咨询合同约定,为委托方提供项目融资咨询服务。项目融资咨询可以是综合考虑各类融资模式的总体咨询,也可以是针对某一特定融资模式的专题咨询。
7.2.2 项目融资咨询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进行,并应符合相关产业、土地、金融、财税、保险、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政策要求。
7.2.3 项目融资咨询应以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投资决策为基础,在初步确定项目投资需求和预期效益后,确定项目投资结构,进行项目融资决策分析,设计项目融资结构,策划和拟定项目融资方案。
7.2.4 项目投资结构确定环节,应考虑项目投资方各项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项目投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收益分配方式、债务责任及会计处理等内容,并应通过编制合资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予以明确。
7.2.5 项目融资决策分析环节,应考虑项目融资渠道和方式、融资具体任务和目标,并应初步研究和设计项目融资结构,分析比较可能的融资方案。
7.2.6 项目融资结构设计环节,应考虑项目资本金与债务资金的比例、股本结构比例和债务结构比例,并应分析和评价项目融资的实现条件及风险因素。
7.2.7 工程咨询方应编制项目融资方案,分析项目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融资结构的合理性,并应分析项目融资成本及融资风险。
7.2.8 工程咨询方可协助委托方进行项目融资谈判。项目融资谈判应坚持双赢或多赢原则,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方利益,又能形成贷款金融机构所接受的融资方案,并应在此基础上起草项目融资有关文件。
7.2.9 工程咨询方宜协助委托方签署项目融资有关文件,也可协助委托方实施项目融资方案。
7.3.1 工程咨询方可根据工程咨询合同约定,为委托方提供覆盖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全过程或其中若干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
4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工程变更及索赔报告等。
7.3.3 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工程咨询方可编制或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并可编制或审核项目经济评价报告。
7.3.4 在项目设计阶段,工程咨询方可编制或审核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并可针对设计方案优化、限额设计方案进行工程造价比较分析。
7.3.5 在项目发承包阶段,工程咨询方可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并可进行合同策划,拟定工程合同中有关造价条款;还可审核投标报价文件,并协助委托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7.3.6 在项目施工阶段,工程咨询方可协助委托方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工程计量及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审核,并可确定工程变更、索赔费用,进行工程造价动态分析和审核合同价款调整等工作。
7.3.7 在项目竣工阶段,工程咨询方可审核工程结算报告,并可编制或审核工程竣工决算报告,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7.3.8 工程咨询方可鉴定工程经济纠纷,提出鉴定意见书,还可核查工程保险理赔事宜。
7.4.1 工程咨询方可根据工程咨询合同约定,针对信息技术系统集成或某一特定信息技术应用,为委托方在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乃至运营维护阶段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
7.4.2 工程咨询方应以建筑信息建模技术为核心,综合集成地理信息系统、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委托方提供数字化整体解决方案。
7.4.4 工程咨询方应进行充分的需求调研和技术分析,并结合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数字化实践经验,为委托方编制数字化建设总体方案,并提出数字化实施策略。
7.4.5 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工程咨询方可通过构建项目仿真模型进行项目场址优选、技术经济及建设条件分析,也可为委托方策划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信息技术应用方案。
7.4.6 在项目设计阶段,工程咨询方可构建建筑信息模型,进行设计方案比选、建筑性能模拟分析、交通仿真优化、管线碰撞检测、虚拟仿真漫游、工程算量计价等。
7.4.7 在项目施工阶段,工程咨询方可协助委托方构建以建筑信息模型为核心的协同工作平台,进行施工放样及测量、4D施工模拟及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设备与材料智能管理、5D成本管理等。
7.4.8 在项目竣工阶段,工程咨询方可完成工程竣工集成数据模型。
7.4.9 工程咨询方可在项目运营阶段提供智能运营管理系统、智能资产管理系统、智能空间管理系统、应急管理系统等建设咨询服务。
7.5.1 工程咨询方可根据工程咨询合同约定,针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及运营维护阶段或其中若干阶段风险管理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服务。
7.5.3 工程咨询方应采用科学、适宜的方法和工具,按照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程序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服务。
7.5.4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工程所处的自然、经济、社会及政策环境,工程进展阶段和类似工程风险等信息资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风险识别,建立工程风险清单。
7.5.5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类似工程风险概率及损失的统计资料、工程自身情况及所处环境,基于工程风险清单,通过风险评估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风险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的损失大小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7.5.6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委托方风险接受准则及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风险应对策略。
7.5.7 工程风险应对策略实施过程中,工程咨询方可监测风险应对策略的实施效果,预测已识别风险的变化趋势,同时识别新出现的风险,并应细化或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7.6.1 工程咨询方可根据工程咨询合同约定,为委托方提供包含项目过程评价、效益评价及可持续性评价的综合评价或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中某一问题的专题评价咨询服务。
7.6.3 项目过程后评价应考虑对项目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准备、项目设计和施工及项目投产运营各阶段工作的总结评价。
7.6.4 项目效益后评价应考虑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的综合评价。
7.6.5 项目可持续性评价应注重和突出项目可持续性因素,考虑产品需求水平、资源供应能力、企业技术和财务能力等因素。
7.6.6 项目后评价应采用有无对比分析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7.6.7 工程咨询方应根据项目后评价工作进度安排,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7.7.1 工程咨询方可根据工程咨询合同约定,针对建筑节能或绿色建筑解决方案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服务。
7.7.2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工程咨询合同进行,并应符合上位规划对于项目所在片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规定。
7.7.3 工程咨询方可针对新建、改建项目和扩建项目,以及既有建筑改造用能情况编制建筑节能报告,并协助委托方办理节能审查手续。
7.7.4 工程咨询方可在详细规划环节编制片区能源专项规划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7.7.5 工程咨询方可通过监测、诊断、模拟、计算和优化设计,并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高新节能技术及产品等途径,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
7.7.6 工程咨询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主要用能系统及设备能效进行测评,检验节能效果,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
7.7.7 工程咨询方可协助委托方开发建筑能耗监控平台,收集、统计和分析建筑能耗数据,监控建筑用能状况。
7.7.8 工程咨询方可协助委托方确定项目应执行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应达到的目标,策划和优选绿色建筑技术方案,并可为绿色建造提供技术支持。
7.7.9 工程咨询方可协助委托方全面分析绿色建筑认证体系,进行绿色建筑认证评估,并可为完成绿色建筑认证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
7.8.1 工程咨询方可根据工程咨询合同约定,为委托方提供多项工程保险或某一特定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
7.8.3 工程咨询方可进行工程保险方案设计,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险种、保险费率、承保人、受益人、保险期限等的确定。
7.8.4 工程咨询方可协助委托方评价和优选保险人,并可参与工程保险合同谈判和签订。
7.8.5 工程咨询方可编制工程保险索赔报告,并可协助委托方实施工程保险索赔。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完整内容请转自:转自:筑龙施工-公众号-公众号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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