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江苏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有几项创新变革:
延伸阅读: 2020年,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提出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1、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 2、民企职称申报: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职称申报渠道。 可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 3、职称评审标准: 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 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 4、职称评价方式: 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 各地要做好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的衔接确认。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专项评审。 5、进一步精简职称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 6、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附原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职称办 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时间
(一)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须于4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并按照《江苏省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表》(见附件)规定的时序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审核、备案工作,原则上10月底前完成所有高级职称年度评审任务,不得跨年度评审。对未按计划完成年度评审任务的,须向省职称办书面说明理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权。下放各设区市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申报时间原则上应与省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时间保持一致。
(二)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三)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和时间安排由各地各部门(单位)制定。
三、申报评审渠道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的人员应统一报送一个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
(二)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
(三)依托“江苏人才信息港”中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进行网上申报(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等院校)。申报人员在登录江苏人才信息港网站(https://www.jsrcxxg.com/zc),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同时,应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一并提交个人业绩等全部纸质材料。具体要求请详见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下发的年度评审通知。
(四)我省暂无评审条件的高级职称,或者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需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其中,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省后继续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发文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
(五)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委托函,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同意后指定相关评审委员会受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受理上述委托材料。
四、申报评审政策
(一)我省正在组织新一轮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对于已完成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并正式下发的职称系列(专业),可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未完成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各职称系列(专业)的学历、资历要求,按照人社部明确的相应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执行。其中,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落实好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要求。
(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规定,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部署。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执行。
(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六)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
(七)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简称“以考代评”)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10个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得进行上述专业职称评审或认定。其中,获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学历、资历要求须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相关规定。
(八)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简称“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3个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九)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要求,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评结合”,知识产权专业纳入经济专业,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2021年,全省申报高级经济师(含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产权专业,下同)的专业技术人才,须具备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年内有效合格成绩,并通过评审,方可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实行“以考代评”,申报人员须参加初、中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地各部门不得开展知识产权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评审或认定。
(十)创新职称申报评价方式。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相关工作另行通知。其中,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可以正常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须按正常申报渠道报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职称评审,不得申报考核认定。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已建立中级职称考核认定机制的地区和部门,中级职称申报和考核认定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严格执行“三定向”政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五、资格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审核通过并提交评委会评审人员的基本信息须在评委会办事机构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各高评委会(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等院校)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5天前,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资格审查、评前公示、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
(二)全面落实高评委专家异地交流机制,各地和各自主评审单位在抽取年度评审专家时,本地、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
(三)设在省有关行业厅局和行业协会(学会)的高评委会年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行业厅局、行业协会(学会)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评审结果,编制省行业厅局、行业协会(学会)文号,各设区市要及时转发省相关高评委会的年度评审结果。申报人自主打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
(四)设在各设区市、省管县(市)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高评委会年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评审结果,申报人自主打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
(五)下放到省各高等院校的高评委会年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高校自行发文公布评审结果,自主颁发职称证书。
(六)中、初级职称评审或认定的结果,由各地、各部门(单位)根据职称管理权限自行发文公布结果,颁发职称证书。
七、有关要求
(一)严格职称评审政策。全省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评委会)须将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报经省职称办备案同意后下发,不得自行开政策口子。各级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职称政策学习,严格按照省统一政策执行,确保各项政策落地不走样、实施见实效。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让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及时了解政策、及时享受政策。对各设区市未落实政策导致无法正常申报的专业技术人才,省职称办可以指定相关评审委员会受理。
(二)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纠正、调整专家,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暂停乃至收回高级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省人社厅将按一定比例对高评委会进行抽查,综合考核评估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并予以通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四)健全职称公共服务体系。依托“江苏人才信息港”开通全省统一管理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各地、各部门(单位)已建的职称管理平台须与省平台进行对接。凡可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查验核实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社保信息的,申报人员可免于提交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社保证明。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耐心细致的为专业技术人才答疑解惑。
(五)完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逐步实施学术文献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重要材料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江苏省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表.docx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办 公 室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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