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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土木吧
《抗规》修订通过审查,建筑构件和附属机电设备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设计方法加入《抗规》。
3月17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研院)主编,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修订工作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送审稿)》(以下简称《规范》)审查会在北京以现场和网络视频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现行《规范》条文 |
修订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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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
3 基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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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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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对按规定需编制抗震设防专篇的建筑,其抗震设防专篇宜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设防依据和标准、场地与地基基础的地震影响评价、建筑方案和构配件的设防对策与措施、结构抗震设计概要、附属机电工程的设防对策与措施、施工与安装的特殊要求、使用与维护的专门要求等基本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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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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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它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 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它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5;.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 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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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
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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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 当建筑结构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应根据其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不规则性,建筑使用功能和附属设施功能的要求、投资大小、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和论证。 |
3.10.1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其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不规则性,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功能要求、投资规模、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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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 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具有针对性:可分别选定针对整个结构、结构的局部部位或关键部位、结构的关键部件、重要构件、次要构件以及建筑构件和机电设备支座的性能目标。 |
3.10.2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实际工程需要和可行性,选定具有明确针对性的性能目标。建筑的性能目标,宜采用不同地震水准下的建筑性能状态要求进行表征,包括对应于不同地震动水准的结构和非结构的性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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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 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定地震动水准。对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结构,可选用本规范的多遇地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其中,设防地震的加速度应按本规范表3.2.2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采用,设防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6度、7度(0.10g)、7度(0.15g)、8度(0.20g)、8度(0.30g)、9度可分别采用0.12、0.23、0.34、0.45、0.68和0.90。对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结构,宜考虑实际需要和可能,经专门研究后对地震作用做适当调整。对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的结构,地震动参数应计入近场影响,5km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1.5,5km以外宜乘以不小于1.25的增大系数。
2 选定性能目标,即对应于不同地震动水准的预期损坏状态或使用功能,应不低于本规范第1.0.1条对基本设防目标的规定。 3 选定性能设计指标。设计应选定分别提高结构或其关键部位的抗震承载力、变形能力或同时提高抗震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具体指标,尚应计及不同水准地震作用取值的不确定性而留有余地。设计宜确定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部位、的水平和竖向构件的承载力的要求,(含不发生脆性剪切破坏、形成塑性铰、达到屈服值或保持弹性等);宜选择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部位的预期弹性或弹塑性变形状态,以及相应的构件延性构造的高、中或低要求。当构件的承载力明显提高时,相应的延性构造可适当降低。 |
3.10.3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建筑应按下列要求选定地震动水准: 1) 对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可选用本规范的多遇地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其中,设防地震的加速度应按本规范表3.2.2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采用,设防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6度、7度(0.10g)、7度(0.15g)、8度(0.20g)、8度(0.30g)、9度时分别取0.12、0.23、0.34、0.45、0.68和0.90; 2) 对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建筑,宜按实际需要和可能,经专门研究后对地震作用做适当调整; 3) 对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的建筑,地震动参数应计入近场影响,5km及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1.5,5km以外宜乘以不小于1.25的增大系数。
2 建筑抗震性能目标,即对应于不同地震动水准的预期损坏状态或使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建筑,其性能目标应不低于本规范第1.0.1条对基本设防目标的规定; 2) 预期地震水准下需保持正常使用建筑的设计,应综合考虑结构及构件、建筑非结构构件、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以及专门仪器设备对其使用功能的影响。其结构构件和非结构部分的设计要求,可分别按不低于本规范附录M.1中有关性能2的规定和附录M.2中有关性能2的规定采用;也可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建筑性能目标以及相应的控制技术指标。 3 建筑抗震性能设计的具体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选定的性能目标确定结构或关键部位抗震承载能力、抗震变形能力的具体指标。确定具体设计指标时,尚应计及地震作用取值的不确定性设置适当的冗余; 2) 宜确定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部位、不同构件的抗震承载能力的要求,包括不发生脆性剪切破坏、形成塑性铰、达到屈服值或保持弹性等; 3) 宜确定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部位的预期变形状态,以及相应的延性构造要求。当构件的承载能力与实际需求相比明显提高时,延性构造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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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 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析模型应正确、合理地反映地震作用的传递途径楼盖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是否整体或分块处于弹性工作状态。 2 弹性分析可采用线性方法;分析可根据性能目标所预期的结构弹塑性状态,分别采用增加阻尼的等效线性化方法、以及静力或动力非线性分析方法。 3 结构非线性分析模型相对于线弹性分析模型可有所简化,但二者在多遇地震下的线性分析结果应基本一致; 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合理确定弹塑性参数,应依据构件的实际截面、配筋等信计算承载力;可通过与理想弹性假定计算结果的对比分析,着重发现构件可能破坏的部位及其弹塑性变形程度。 |
3.10.4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的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析模型应正确、合理地反映地震作用的传递途径和结构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的工作状态。 2 结构分析方法应根据预期性能目标下结构的工作状态确定。当结构处于弹性状态时可采用线性方法;当结构处于弹塑性状态时,可采用等效线性方法、静力非线性方法或动力非线性方法。 3 结构非线性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非线性分析模型相对于线性分析模型可适当简化,二者在多遇地震下的线性分析结果应基本一致; 2) 结构分析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并合理确定结构构件的弹塑性参数,其中,构件的承载能力应依据实际截面和实际配筋等信息确定; 3) 结构非线性计算结果宜与理想弹性假定计算结果进行对比分析,以识别构件的可能破坏部位及弹塑性变形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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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 结构及其构件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计算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M第M.1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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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 结构及其构件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设计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M第M.1的规定采用。 建筑构件和附属机电设备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设计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M第M.2的规定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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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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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截面抗震验算 |
5.4 截面抗震验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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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5.4.1)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采用; —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可按本规范第5.1.3条采用,但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取0.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建筑应采用0.2。 表5.4.1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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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5.4.1)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3,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采用; —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5;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可按本规范第5.1.3条采用,但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取0.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建筑应采用0.2。 表5.4.1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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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
12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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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
12.1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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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尚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也可按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进行性能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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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可按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进行性能化设计,当设防目标高于本规范第1.0.1条的基本设防目标时,尚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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