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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住建局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条款,进一步强化用工实名制管理。明确:
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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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劳动合同、未在劳务用用工信息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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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场内施工人员没有实名登记或没有当天系统考勤记录的,立即对项目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动态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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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不足以支付工程进度当月或工程进度截止前所需工资表工资费用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垫付,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法垫付的,由建设单位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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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签订合同中无上述内容的,应当采取签订附加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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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节后复工检查中发现未落实上述各项工作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复工,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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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将采取动态扣分、约谈、通报、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各项措施进行管理。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1、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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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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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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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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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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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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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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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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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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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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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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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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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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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3、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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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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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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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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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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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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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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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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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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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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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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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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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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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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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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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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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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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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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6、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8、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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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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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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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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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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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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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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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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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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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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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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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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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附韶关原文:
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用工实名制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到位的通知
韶关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住建(管理)局,各参建单位:
为从源头加强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落实到位,现就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条款,进一步强化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含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合法分包专业承包企业,进场时已办理施工总承包范围内项目验收交接撤场的,专业承包企业履行相关文件规定和本文施工总包单位职责;未交接撤场的按照施工总包单位的分包单位管理和履责)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通过我市劳务用工信息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也必须纳入用工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未订立劳动合同、未在劳务用用工信息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各级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场内施工人员没有实名登记或没有当天系统考勤记录的,立即对项目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等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动态扣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该审核工作至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名确认,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中农民工的人数、姓名、工种等应与实名制系统的录入登记记录一致,与工人进场三级安全教育一致,与班前安全生产教育一致;在检查时任何一个环节、一个人的信息不符,可以按照未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或相关规定处理。
二、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项目负责人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足额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三、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中,必须约定人工费用比例以及拨付周期等,并将人工费足额划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应明确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的形式、方式、数额等内容。人工费不足以支付工程进度当月或工程进度截止前所需工资表工资费用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垫付,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法垫付的,由建设单位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垫付。如已签订合同中无上述内容的,应当采取签订附加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建设单位依法与专业承包企业直接签订合同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建设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专业承包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包括工地所有大门口、宿舍门口、饭堂门口、办公室门口、工人工资公示栏、宣传栏等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告示牌应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第55条第三项、第56条、57条涉及的违法行为,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六、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市市政管理中心要督促项目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主体必须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实名制管理等要求。结合春节后复工,如在节后复工检查中发现未落实上述各项工作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复工,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复工。同时针对逾期未改正的,将采取动态扣分、约谈、通报、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各项措施进行管理。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
转自:施工技术-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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