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18日,道真自治县林达阳光新城开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贵州华易公司通知事故塔吊安装公司贵州年辉公司,在 2021年9月20日对林达阳光新城开发项目4 号塔吊进行顶升作业。2021年9月20日8时40分左右,贵州年辉公司塔吊安装人员白某亮、白某红、蔡某富到现场开展顶升作业。8 时 48 分,安全员王某电话通知项目安全主管郑某进进行塔吊顶升作业安全技术交底。8 时 54 分,郑某进到现场,对塔吊顶升作业人员白某红、白某亮、蔡某富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并完成签字手续,且将相关资料发送至项目管理群。交底完成后,郑某进交代王某拉好警戒线在此旁站,自己先去4号楼北侧路看一下挖机修路,然后回到作业现场同王某一起旁站。塔吊安装单位对塔吊进行检查及准备工作后,开始塔吊附墙安装作业。塔吊附墙作业至 11 时20分左右,郑某进让安全员王某先回项目部吃午饭。12 时10分,王某吃完午饭后到现场替换郑某进进行旁站,并在警戒线之外的 2号、3号楼之间的西大门保安室处现场旁站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12时40分,完成塔吊附墙作业,安装作业人员开始进行塔吊顶升作业。12时45分,在顶升过程中,4号塔吊发生坍塌事故。
事故发生原因
作业人员在顶升作业时未将油缸横梁放入标准节面对塔吊大臂的左面踏步的正确位置(踏步半圆座内),而是顶在踏步肩部,发生误操作。左面的失误,导致横梁右面放入标准节右面踏步半圆座的长度不足,顶升过程中横梁右面从半圆座内脱出,塔吊上部约19吨载荷失去油缸横梁支撑自由下落撞击标准节顶部,引发塔身剧烈晃动的同时拉断附着装置中混用且焊接不牢固的附着杆,附着杆的断裂导致附着丧失约束作用,塔身晃动并扭转,致使标准节扭曲破坏,塔吊最终垮塌。
作业人员违反顶升作业程序,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操作失误,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四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刑事责任追究人员 4 人
蔡某富、白某亮、白某红,3人均为4号塔吊顶升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未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蔡某富、白某亮、白某红免于责任追究。
1.蔡某勇,男,贵州年辉公司监事、道真自治县林达阳光新城开发项目塔吊安拆项目负责人、4号塔吊实际所有人、4号塔吊安拆负责人。未按要求安排安全人员在塔吊顶升作业现场旁站,安排塔吊顶升作业人员数量、资质不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现场管理混乱导致塔吊零部件混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安全生产类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某,男,贵州华易公司林达阳光新城开发项目9号地块专职安全员,负责3号4号楼建设安全。在明知监理、安装公司安全监管人员未到场,塔吊顶升作业人员数量、资质不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的情况下,未立即停止顶升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安全生产类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郑某进,男,贵州华易公司林达阳光新城开发项目安全主管,在明知监理、安装公司安全监管人员未到场,塔吊顶升作业人员数量、资质不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的情况下,未立即停止顶升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安全生产类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李某恩,男,武汉土木公司正安分公司负责人,武汉土木公司林达阳光新城开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项目现场履行总监职责,对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长期缺位现象视而不见,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相关要求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安全生产类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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