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章一般设计要求
本章规定了适用于本规定所有章节的钢结构抗震设计的一般要求。
本章组织如下:
B1.一般抗震设计要求
B2.荷载和荷载组合
B3.设计基础
B4.系统类型
B5.隔板、弦杆和集力杆
B1.一般抗震设计要求
抗震设计类别、风险类别以及高度和不规则性限制的需求强度和其他抗震设计要求均应符合适用建筑规范的规定。
设计层间位移和层间位移限制应按相应建筑规范的要求确定。
B2.荷载和荷载组合
如果这些规定中的需求强度指的是性能地震荷载,采用性能限制水平地震荷载效应Ecl代替Emh,并采用相应建筑规范中的荷载组合。
如果这些规定中的需求强度指的是超强地震荷载,则应使用超强系数Ωo确定水平地震荷载效应,包括超强Emh,并采用相应建筑规范中的荷载组合。如果需求强度指的是超强地震荷载,则允许使用性能地震荷载的代替地震荷载。
使用说明:ASCE/SEI7第12.4.3节规定了地震荷载效应,包括超强度。在ASCE/SEI7第12.4.3.1节中,水平地震荷载效应Emh使用公式12.4-7确定:Emh=ΩoQE,且Emh不大于Ecl。因此,当这些规定涉及超强地震荷载时,允许Emh基于超强系数Ω0或Ecl。但如采用性能地震荷载,则按照ASCE/SEI7第12.4.3.2节的规定,Ecl将取代Emh,并且不允许使用ASCE/SEI7公式12.4-7。
在组合结构中,包括根据ACI318和规范B3.1节要求设计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抗震体系(SFRS)应采用荷载和分项系数法设计。
B3.设计基础
1.所需强度
结构构件和连接的需求强度应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大值:
(a)根据相应建筑规范和第C章规定的荷载组合进行结构分析确定的需求强度
(b)D、E、F、G和H章中规定的需求强度
2.适用强度
根据荷载和抗力分项系数法设计(LRFD)的规定进行设计时,适用强度为设计强度φRn,根据容许强度设计法(ASD)的规定进行设计时,适用强度规定为容许强度Rn/Ω。除另有规定外,体系、构件和连接的适用强度应根据本规范确定。
B4.体系类型
抗震体系(SFRS)应包含一个或多个抗弯框架、支撑框架或剪力墙体系,并符合第E、F、G和H章中规定的其中一个抗震体系的要求。
B5.隔板、弦杆和集力杆
1.概述
隔板和弦杆的设计应采用相应建筑规范中的荷载和荷载组合。集力杆的设计应符合相应建筑规范中的荷载组合,包括超强度。
2.桁架隔板
当桁架用作隔板时,桁架及其连接的所有构件应设计采用相应建筑规范的荷载组合计算的力,包括超强度。
例外情况:
(a)构件和连接符合第F24a、F2.5a、F2.5b、F2.6c节的要求时,本节规定的力无需应用于桁架隔板的对角构件及其连接,在此例外情况下,不允许使用K型或V型的和支撑重力荷载(自重除外)的支撑。
使用说明:桁架横板中的弦杆的功能类似于竖向特殊中心支撑框架中的柱,并且应满足第F2.5a节中柱所需的高延性构件的要求。
(b)本节中规定的力不用于作为三维体系一部分设计的桁架隔板,在三维体系中,抗震体系类型包括普通抗弯框架、普通中心支撑框架或其组合,桁架对角构件符合第F1.4b、F1.5节的要求。连接符合第F1.6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