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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的一个项目中标公示引起广泛的关注。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白市驿隧道项目一期工程第1标段
开标纪录
解读
大家可以看到,这个项目有几个比较引人注目的地方:
1、僧多肉少、竞争惨烈
一个17亿的项目,引来了28家单位的争夺,并且其中24家为央企。
2、黑马杀出一条血路
通过上面的开标记录以及基建通发布的中标公示,某单位在惨烈的竞争中杀出一条血路,以下浮43.16%的“壮举”,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低价中标需要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这个项目光低价风险担保金都交了15亿。
3、低价中标何时休?
以前我们经常说如今的工程竞争激烈,到底激烈到什么程度,外行人没有概念。那么这个项目就完美的呈现在大家面前,什么是刺刀见红。我们常说低价中标后患无穷,如今到底低价低到何种地步?这个项目也完美的诠释了,没有最低,只有更低。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很无奈:你不拿项目,就是等死;你低价抢项目就是在找死。这个项目较限价相当于砍去快一半了,以10亿低价中标,低价风险担保金都交了15亿,简直难以想象,这样的项目会有利润吗?
再见,最低价中标!《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回顾!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自1999年颁布已经施行20余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了今年18件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28件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这其中提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项新动态表明《招标投标法》完成修订已进入倒计时。
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行业广泛关注的问题。
NO.1|壹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NO.2|贰
再见,最低价中标!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此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由此可见,“最低价中标”这一行业内广为人诟病的问题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NO.3|叁
关于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的分包(有些文件提法为“总承包的再发包”)没有上位法明确支持、当前规定法律层级不够的问题,在本次修订案中,也有了明确的修改意见。
此次修改为: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国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的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可以自主确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NO.4|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版草案)》
起草说明
NO.5|伍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
(黑体内容为拟新增内容,方框内容为拟删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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