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15时30分许,海坛片区吾悦广场售楼部开放区域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17万元。据显示,死者系施工单位施工员。
2021年7月28日下午,施工单位4名工人在旋转吧台顶部平面进行铺设地砖作业,项目经理谭*洪在现场督查施工情况。
15时20分许,施工员谭*来到旋转吧台顶部,因现场有一堆地砖影响工人施工需要移开,
15时26分许,谭*打电话给临近作业的塔吊带班郑*钰,请求安排塔吊帮忙调运,郑*钰通过对讲机通知8号塔吊指挥员李*朱指挥塔吊进行调运。在现场工人绑好吊钩,塔吊准备起吊时,谭*一边自旋转吧台中央处向外侧后退,一边用手势向李*朱挥手示意需要移动的方向,期间还与郑*钰保持电话通话状态,最终谭*退出旋转吧台边沿,跌落至水池地面受伤,经送往福州900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现场勘验,该旋转吧台顶部平面距离地面水池底部3.2米,死者坠落处高度3米,事发时旋转吧台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栏杆。
施工单位未及时按要求,在旋转吧台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谭*安全意识不足,在指挥塔吊吊运地砖过程中因接打电话而未注意身后的危险因素,导致从旋转吧台边沿跌落至水池地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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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安全管理不规范,未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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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作为该公司施工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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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29日期间,安全员不在项目工地,该公司未安排其他具备资格的人员替岗。
2.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在旋转吧台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未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谭*,施工单位平潭吾悦广场住宅示范区施工员,安全意识不足,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责。
2.谭*洪,施工单位平潭吾悦广场住宅示范区项目经理,建议由区执法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张*军,建设单位总经理,建议由区执法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近日,应急管理局下发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建设单位总经理的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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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27.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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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经理,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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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30.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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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方总经理,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4.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样是这个项目,4个月前还发生了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这次是甲分包桩基、基坑支护工程!
2021年3月19日14时许,海坛片区吾悦广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7万元。
1.在挖掘机钩挖工字钢过程中,因工字钢未捆绑导致受力不均,其中一根工字钢弹出,将在作业区内的非作业人员击倒致死。
2.华实公司(实际施工单位)未制定挖掘机操作规程,组织挖掘机作业时未要求非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区。
1.华实公司(实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挖掘机操作规程,未按要求在该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项目经理杨*国长期不在岗履职。
2.建设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华实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
3.工程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对施工单位资质不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情况等问题隐患进行处理。(先前事故不在监理范围,本次事故在监理范围)
1.李*华,华实公司机械设备调度员,在未排除现场隐患的情况下,指挥挖掘机直接移动工字钢,导致罗*明被甩出的工字钢击伤最终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2.林*英,涉事机械操作员,在未排除现场隐患的情况下,操作挖掘机直接移动工字钢,导致罗*明被甩出的工字钢击伤最终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3.陈*,华实公司(实际施工单位)总经理。建议由区执法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张*军,建设单位总经理。建议由区执法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林*金,工程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由区执法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6.杨*国,华实公司(实际施工单位)福州平潭地块—首开区(含临时道路)场地平整工程项目经理,长期未在岗履职,建议由华实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区执法应急局。
7.陆*康,华实公司(实际施工单位)福州平潭地块—首开区(含临时道路)场地平整工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华实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区执法应急局。
8.刘*龙,建设单位副总经理、吾悦广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区执法应急局。
吾悦广场获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均载明施工单位为安徽*建公司。经调查,上述证件建设单位使用安徽*建公司提供的材料办理,桩基工程实际施工单位为华实公司。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于2021年1月20至3月1日期间,擅自动工建设吾悦广场的桩基工程。
在事故调查期间,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无证施工行为、将桩基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华实公司的行为,区执法应急局已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因涉事作业属于华实公司承包项目,该项目由华实公司直接向建设单位承包,华实公司与安徽*建公司之间截至事故发生时未订立任何合同,安徽*建公司没有对华实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义务。
闽通公司为机械出租单位,现场作业管理责任由华实公司承担。
(1)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费用,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包方负主要责任;
(2)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3)总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4)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现场发生塔吊碰撞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塔吊碰撞的,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5)作业人员任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拆改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6)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最后补充:一定要签安全协议!一定要划分工作面!甲方直接签订合同的甲分包,也要这样做!
附原文: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批复海坛片区吾悦广场“7.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岚执法应急〔2021〕239号)收悉。经管委会研究,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作出的调查处理意见。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事故调查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事故调查合法性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
事故的性质及原因
(一)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的性质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等级为“一般事故”。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上海建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要求,在旋转吧台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谭*安全意识不足,在指挥塔吊吊运地砖过程中因接打电话而未注意身后的危险因素,导致从旋转吧台边沿跌落至水池地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上海建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公司安全管理不规范,未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谭*作为该公司施工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月24日-29日期间,安全员不在项目工地,该公司未安排其他具备资格的人员替岗。
2.平潭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对上海建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上海建方公司在旋转吧台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未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同意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对上海建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同意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对平潭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同意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对上海建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吾悦广场住宅示范区项目经理谭*洪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同意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对平潭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张*军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及时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将落实情况按规定报送备案。
防范要求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监督检查,着力化解安全风险,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海坛片区吾悦广场“7.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1年9月26日
附件
2021年7月28日15时30分许,海坛片区吾悦广场售楼部开放区域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1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于8月11日成立了海坛片区吾悦广场“7.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执法应急局牵头,海坛片区、区公安局、社会事业局、交通建设局、总工会、城乡交建中心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管理小组、技术小组、调查取证小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项目概况
平潭吾悦广场项目工地位于平潭海坛片区竹屿湖中路以北、瑶竹南路以西。为促进住宅商品房销售,增加用户体验感,平潭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新房地产公司)划定吾悦广场一期19号楼北侧、13号楼南侧的部分区域(在建工地施工范围外)用于建造临时住宅示范区作为对外宣传广告使用。7月10日,应鸿新房地产公司要求,吾悦广场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将住宅示范区施工区域整体移交给上海建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方公司)。7月11日,鸿新房地产公司与上海建方公司签订《福州平潭吾悦广场住宅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上海建方公司负责住宅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土方回填、种植土填换、景观建筑、水池的施工等内容。住宅示范区与吾悦广场主体施工区域已用围挡进行隔离,根据《施工监理合同》,该示范区不在吾悦广场监理单位监理范围内。在房屋整体竣备交付使用前,该示范区将会全部拆除,恢复原规划绿地。
(二)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临时住宅示范区范围内简易设施钢构螺旋型旋转吧台(以下简称旋转吧台),根据现场勘验,该旋转吧台顶部平面距离地面水池底部3.2米,死者坠落处高度3米,事发时旋转吧台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栏杆。
(三)相关单位情况
1.鸿新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注册资本:壹亿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56B4J0X;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商务运营中心5号楼18层1819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该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PINGT-02100000062000),物业管理,该公司总经理张*军。
2.上海建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芳;注册资本:36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00488643;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20〕220031-0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8日;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6幢101室;资质等级:城市园林绿化三级;经营范围:景观照明工程,古建筑施工,建筑装饰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喷泉工程施工……。该公司平潭吾悦广场住宅示范区景观工程项目经理为谭*洪。
(四)死者情况
谭*,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系上海建方公司施工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28日下午,上海建方公司杜昌臣等4名工人在旋转吧台顶部平面进行铺设地砖作业,项目经理谭*洪在现场督查施工情况。15时20分许,施工员谭*来到旋转吧台顶部,因现场有一堆地砖影响工人施工需要移开,15时26分许,谭*打电话给临近作业的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塔吊带班郑*钰,请求安排塔吊帮忙调运,郑*钰通过对讲机通知8号塔吊指挥员李*朱指挥塔吊进行调运。在现场工人绑好吊钩,塔吊准备起吊时,谭*一边自旋转吧台中央处向外侧后退,一边用手势向李*朱挥手示意需要移动的方向,期间还与郑*钰保持电话通话状态,最终谭*退出旋转吧台边沿,跌落至水池地面受伤,经送往福州900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海坛片区、区公安局、交通建设局、执法应急局、城乡交建中心等单位及时组织人员前往事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对相关人员进行笔录询问、调取相关资料等前期工作。海坛片区、区公安局、岚城派出所、鸿新房地产公司、上海建方公司等单位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7月31日,上海建方公司、鸿新房地产公司与死者家属签署了《谅解书》,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已经完成。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上海建方公司未及时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要求,在旋转吧台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谭*安全意识不足,在指挥塔吊吊运地砖过程中因接打电话而未注意身后的危险因素,导致从旋转吧台边沿跌落至水池地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上海建方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公司安全管理不规范,未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谭*作为该公司施工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月24日-29日期间,安全员不在项目工地,该公司未安排其他具备资格的人员替岗。
2.鸿新房地产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对上海建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上海建方公司在旋转吧台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未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事故性质、等级
基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的性质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上海建方公司未及时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的要求,在旋转吧台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未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谭*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执法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鸿新房地产公司对上海建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上海建方公司整改问题隐患、未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执法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谭*,上海建方公司平潭吾悦广场住宅示范区施工员,安全意识不足,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责。
2.谭*洪,上海建方公司平潭吾悦广场住宅示范区项目经理,未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旋转吧台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栏杆等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整改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执法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张*军,鸿新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执法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上海建方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临边安全防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本公司实际完善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二)鸿新房地产公司要深刻汲取今年以来两次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对直接发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三)交通建设局要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化解安全风险。
(四)海坛片区要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及时督促辖区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全面督促企业加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本辖区安全稳定。
附件:1.事故现场图
2.海坛片区吾悦广场“7.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海坛片区吾悦广场“7.28”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1年9月14日
隐藏福利:转自:建筑安全技术与管理-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