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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人员如何避免牢狱之灾?何谓质量责任终身制!从郑州特大暴雨调查报告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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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借鉴土木百科君、岩土新鲜事

什么是质量责任终生制
执业人员如何避免牢狱之灾?何谓质量责任终身制!从郑州特大暴雨调查报告谈起!
郑州特大暴雨事件部分处罚人员名单及原因
郑州特大暴雨事件处理结果自1月21日公布以来,土木圈集体哀嚎,纷纷压力山大,感叹自己挣着卖白菜的钱,却操着卖XX的心,性价比太低…..
一位曾经参与该项目的读者在读者群透漏如下内容:
“从个人工作的经历来看,项目组的工程人员每天兢兢业业,而公职人员也在小心翼翼尽职尽责。
每个设计师,工程师都很辛苦,因为大家要处理大量的提资,配合大量的细节,每一天工作群都有处理不过来的消息。同事们的辛苦,大家都是看在眼里的。
如此庞大的工程,如果要处处较真的话,在现有大环境下,可能到9012年也无法通车,工程人员每日加班48个小时也完不成任务。
因此为了工程交付,有时候一些抓大放小的妥协是在多方压力下不得已而为之。人无完人,工程也是这样,任何一个庞大的工程,任何一个人如果用放大镜细细追究,总是有疏漏和不当之处的,单纯的追责虽然能安抚人心,可是会让工程人员人人自危,以后没有人敢说话,没有人敢担当,没有人敢出头,每个步骤都要想尽办法甩锅,推诿,导致项目更加难以推动,最后不得不用更敷衍的方式了事,从而产生恶性循环。
工程人员虽然有一颗敬业奉献之心,毕竟也是有妻小老人,甚至房贷车贷的普通人,他们背井离乡东奔西跑,工资有限而责任重大,已经殚精竭虑,追责和惩罚只是一方面,真正考虑到他们的不易,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是重中之重。”
提取事件处理结果的关键词我们不难发现:责任方从上到下遍布到郑州地铁集团、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检站等;同样出现了白图施工等字眼。那么这次处罚冤不冤?处罚结果合不合理?
这就回到我们本次要探讨的主题“质量责任终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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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终生责任制从何而来
执业人员如何避免牢狱之灾?何谓质量责任终身制!从郑州特大暴雨调查报告谈起!
颁布

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建质综函[2018]15号)。《通知》明确提出,要“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那么,建设领域的质量终身责任制有哪些呢?

为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住建部、发改委等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筑工程领域实施终身负责制。目前,终身负责制涉及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咨询单位及主持、参与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的终身负责制正在征求意见。

从终身负责制的实施范围来看,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即将实现建设领域各专业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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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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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责任制:“责任”有哪些?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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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人员如何避免牢狱之灾?何谓质量责任终身制!从郑州特大暴雨调查报告谈起!
执业人员如何避免牢狱之灾!
执业人员如何避免牢狱之灾?何谓质量责任终身制!从郑州特大暴雨调查报告谈起!


我们从制度建设层面、个人职业操守、日常工作习惯等几个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督促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

   1.1 建议实施五方责任主体均为注册制,或建设单位法人代表首责制。

   1.2 建设单位的刑事、民事责任不低于其他责任主体。

2.尽快全面施行执业注册制,弱化资质甚至消灭它,赋予执业人员对等的责任和权力。

目前的体制是资质和注册制度并行,这个制度下,执业人员实际上沦为资质的附庸。谁签字,谁当项目负责人都是领导的统一安排。甚至签字盖章的执业人员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签字了哪些项目。干活的是执业人员,分钱的是领导,出了事确实执业人员承担最大的责任。甚至被逮捕。那么资质单位呢?毫发无损。。

  2.1 进一步落实执业注册制度,提高执业人员的重要性。

  2.2 弱化资质对执业人员的影响,将执业人员的地位提高到资质以上。

  2.3 强化对执业人员的管理,可以推行积分制度。

3.恪守职业道德的底线,将工程质量当做头等大事处理。

  3.1 建立行业事故、案例年度手册。执业人员应当每年参加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将历年的事故、案例、后果向执业人员进行灌输。

  3.2 执业人员应当认识到工程质量事故的严重后果,坚持自己的执业操守,如果自己不能坚持,监管部门帮你坚持,建议推行宣誓制度。

  3.3 执业人员应当研究那些措施可以自我保护,比如白图不能施工,这一点一定要注明,比如工程的重大风险点,也要一一注明。各专业都有自己的风险点,应当加强总结,在实际工作中逐个落实。

  3.4 如果执业人员在工作单位以及具体项目中处于季度弱势地位,领导让干啥就干啥,业主让怎么干就怎么干,一定要留下证据,保留反对意见。虽然不能免除责任,但毕竟能让自己更有利一些。

4.落实建筑行业的保险制度。

近些年,不少勘察设计行业因为质量事故被判巨额赔偿,良好的行业制度应该积极实施保险制,引入保险。将执业人员的责任具体化。
5.提高工程行业管理水平,抛弃目前全行业粗放式的管理方式,建立现代化的工程行业管理企业。

目前中国的工程管理水平还停留在层层发包、包工头充当润滑剂及垫资人的水平上。粗放式的管理是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的方式。现场管理混乱,工作环境差,赶工期靠堆人。。。等等。

不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优秀的执业人员无法生存。只能向大老粗靠拢。行业何时才能发展。


以上建议均为读者群意见建议的汇总,鉴于闲聊的性质,不免有失偏颇、以偏概全。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引起全行业的探讨,促进行业良性制度的建设,才是本篇文章的目的。



来源:岩土新鲜事,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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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ggo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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