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海南和湖南两地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的相关文件,提出中标后不得变更、撤离项目经理、总监和所有关键岗位人员,每天须人脸考勤。
近日,广西区住建厅也发布《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及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明确: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指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
-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
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承接施工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下同)的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取样员、机械员、劳务员。
-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1、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进场工作前必须将个人实名信息录入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2、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和离开施工现场均必须通过“桂建通”平台进行人脸识别考勤,作为到岗履职证明。
3、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考勤标准为:
-
当日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在施工现场履职时间不少于4小时,且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小于4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率=当月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岗总天数/当月施工天数(当月施工天数按22天计)。
4、项目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低于30%。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50%。
5、文件明确了《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判定标准》(附于文尾)项目经理违反6条规定的,可判定其履职不到位,其中包括:
-
连续两次未参加监理例会,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连续两次未组织项目部例检(周检)
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机械员、取样员、劳务员以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现场任职。
1、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率不达标的项目,应及时督促项目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2、对拒不整改的,应采取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责令停工整改和扣减企业诚信分等措施。
3、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率应作为我区建设领域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有关奖项评选条件。
12月14日,海南省住建厅印发《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
承包单位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
-
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还包括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即设计现场代表)。
招投标
1、企业参与某一项目投标的,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之日,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已经中标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
3、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注明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职务、资格或相关证书证号及身份证号。分阶段配备的,还应注明人员任职阶段。
4、除不可抗力等9种情形外,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对擅自变更或撤离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到岗履职
1、考勤方式。关键岗位人员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实施实名制信息化考勤,到岗时间依据服务平台中记载的考勤时间进行计算。
注:在《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提出:施工现场人员每次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设备进行劳动考勤。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
2、履职时间要求:
-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其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扣除法定节假日时间)的80%;
-
总监理工程师每项目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扣除法定节假日时间)的40%;
-
除上述人员外的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原则确定为22天)。
3、探索将在岗履职与业绩认定挂钩。对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不予认定为该企业业绩。
4、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应到岗时间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应到岗时间的40%;
(二)半年内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的;
(三)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项目中标后履约不符合要求或未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
(二)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时间低于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的。
附件1:海南省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注:1.工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在此基础上配备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组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符合条件的可同时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2.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1人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
3.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附件2:海南省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监理单位可以任命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兼职负责安全监理、测量复核和见证取样工作。
2.对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本办法所指监理员是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由业主和监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注明。
此前,湖南省住建厅发布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
-
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证号。
-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
施工期间,所有关键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
-
月考勤率低于7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月考勤率低于50%的,质监机构核实后记录1次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有关检查处理情况,应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
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进行优化缩减,仅规定不同规模最低岗位数量。
目前31省市关于实名制文件如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广西建筑业联合会、广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压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履职管理,遏制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水平,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及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研究,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同时报送Word电子版)。
联系人:苏世宏、曾俊杰;联系电话:0771-2260216、2260066;电子邮箱:gxjstjgc@126.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
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及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压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履职管理,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水平,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阶段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和履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指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承接施工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下同)的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取样员、机械员、劳务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第二章 主要管理人员配备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项目现场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
项目现场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四条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本单位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相应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或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为准)。
(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应配备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且不得相互兼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资格。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他类型房屋建筑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建设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五)施工单位可根据需求设置项目执行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应取得符合该工程项目经理相应任职要求的建造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合同规定的职称等其他条件。
(六)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审核、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其他类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七)在我区非同一行政地级市内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需为其在每个项目中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机械员、取样员、劳务员以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现场任职。
第六条 专业分包单位宜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要求配置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其中,应至少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技术负责人、1名专职安全员、1名质量员、1名施工员。专职安全员应当单独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在同一项目中的质量员、施工员可兼任。
第七条劳务分包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1名专职安全员、1名质量员、1名施工员,其中在同一项目中的质量员、施工员可兼任,专职安全员配置要求如下: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单独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单独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单独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八条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相符。
第三章 主要管理人员履职
第九条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进场工作前必须将个人实名信息录入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桂建通”平台),且应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项目登记人员一致。“桂建通”平台将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相关人员基础数据库进行自动比对,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将无法录入。
第十条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和离开施工现场均必须通过“桂建通”平台进行人脸识别考勤,作为到岗履职证明。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考勤标准为:当日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在施工现场履职时间不少于4小时,且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小于4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率=当月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岗总天数/当月施工天数(当月施工天数按22天计,对于实际施工天数不足22天的,项目应通过“桂建通”平台进行报备,当月施工天数按实际施工天数计)。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综合到岗率=相应单位在该项目中纳入考核的各主要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率的算术平均值。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率和综合到岗率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桂建通”平台每月5日自动统计上月各项目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天数及到岗履职率。
第十二条项目正常施工期间,各主要管理人员应按以下标准到岗考勤:
(一)专职安全员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取样员、机械员、劳务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当项目设置有项目执行经理时,项目经理的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30%,且项目执行经理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
(二)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30%。
(三)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50%;项目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
(四)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综合到岗率不得低于80%。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期间的日常工作,并在“桂建通”平台中予以登记。
项目中止施工达1个月及以上的,可通过“桂建通”平台申请并经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暂停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率考核。待项目恢复施工后,重新启动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率考核。
第四章 评价监督
第十四条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率不达标的项目,负责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督促项目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采取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责令停工整改和扣减企业诚信分等措施。
(一)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综合到岗率低于80%的项目,应督促项目相关单位限期一个月内完成整改。
(二)对连续两个月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综合到岗率低于80%的项目建设单位,且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无正当理由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行全区通报。
(三)对连续两个月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综合到岗率低于80%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且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无正当理由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规定,对相应的施工、监理企业扣减企业诚信分3分。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率应作为我区建设领域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有关奖项评选条件:
(一)年度有6次及以上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综合到岗率不合格记录的企业,取消其参加“广西建筑业先进企业”“广西建筑业诚信企业”“广西建筑业质量安全管理优秀企业”等评选资格。
(二)年度有3次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综合到岗率不合格记录的项目,取消其参加“广西建设工程‘真武阁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资格。
(三)年度有2次及以上到岗履职率不合格记录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取消其参加“广西建筑业优秀建造师”“广西建筑业优秀从业人员”等评选资格。
第十六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定期通过“桂建通”平台检查施工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并形成记录。对发现施工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签发整改通知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负责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项目相关单位是否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依据。(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判定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八条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必须将个人实名信息录入“桂建通”平台,并在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时通过“桂建通”平台人脸识别系统刷脸留痕备查。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提供的相关证书须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证书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按伪造证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监理单位项目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 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判定标准
附件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职责及履职情况判定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人需要不断进取、学习、深造,这里推荐几个在项目中不可或缺的公众号。希望通过这些公众号让你在项目上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