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广西住建厅下发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附于文尾),对一起事故的项目经理进行追责。 2019年5月30日,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4人受伤。 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且该项目存在违法转包行为。 处罚:吊销你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同时,吊销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据此前调查报告显示:项目劳务队负责人、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已被取保候审;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施工现场实际监理员被批准逮捕,提起公诉;项目实际承揽人、监理业务实际承揽人被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事故视频 为吸取教训,建管君带您回顾分析这起事故: 南宁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紧急部署,要求全区各地重点排查包括“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在内的施工安全隐患。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加大对房建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管,重点排查建筑工程中高支模、木模板支撑、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等施工安全隐患,严查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和批准程序。 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初步调查,事故原因除了支模存在安全隐患之外,导致坍塌的另一个问题在于:梁板柱同时浇筑。 据初步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部位,施工单位也未按照规范搭设现场模板架体,并未编制高支模无专项施工方案,造成施工中存在木支撑尾径不足、接长使用,水平拉结严重缺失,施工中模板支架与外架相连等安全隐患,加之采取了梁板柱同时浇筑的错误施工做法,直接导致浇筑屋面混凝土时失稳坍塌。 梁板柱同时浇筑导致发生事故并非个例,2014年,桂林市发生坍塌事故致5死2伤,其原因同样为梁、板、柱混凝土同时浇筑。 2014年5月13日上午8时15分左右,桂林市临桂县六塘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筑面积2538㎡,工程造价380万元,5层框架结构,山墙两侧各设一个楼梯间)在进行一侧楼梯间屋面混凝土浇筑施工时发生坍塌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 据初步调查,事故发生时施工单位无管理人员在现场,也无旁站监理人员在场,且施工单位未遵守施工工艺程序,梁、板、柱混凝土同时浇筑,导致楼梯间屋面坍塌至一楼地面。 广西曾发文严格限制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 为认真吸取临桂“5.13”事故惨重教训,2014年6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严格限制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施工工艺的通知》(桂建管[2014]42号),文件指出: 目前采用的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的施工工艺,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方法及加固措施上存在严重缺陷。 原则上在我区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得采用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的施工工艺。 当因工程条件限制确需采用此项工艺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原文如下:
不久前,我区个别工程在施工中采用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的施工工艺,发生了模板支撑体系倾覆,造成了群死群伤事故,后果十分严重。 为进一步加强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管理,我厅组织专家进行了技术分析和论证,认为目前采用的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的施工工艺,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方法及加固措施上存在严重缺陷。为认真吸取临桂“5.13”事故惨重教训,我厅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严格限制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的施工工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制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施工工艺。鉴于我区目前的实际状况,原则上在我区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得采用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的施工工艺。当因工程条件限制确需采用此项工艺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二、严格限制木模板支撑使用范围。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包括《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DB45/T618—2009)在内的标准规范。使用木支撑的,材质必须符合要求。架体高度超过3.6m时,禁止使用木材搭设模板支撑。 三、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项目部要立即开展对采用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施工工艺的全面排查,凡发现采用该工艺的工程,必须立即停工整改,按照本通知第一点的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血的教训不应淡忘。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站接到本通知后,必须严格执行,令行禁止。同时组织学习《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熟习掌握主要内容,坚决贯彻执行。 南宁“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项目劳务队负责人、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已被取保候审; 项目实际承揽人、监理业务实际承揽人被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施工现场实际监理员被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行职责,申请依法吊销二建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 总监理工程师,申请依法吊销监理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 设计单位技术总工,申请依法吊销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13名公职人员被追责。 1.对涉嫌刑事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潘某健,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劳务队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2020年2月10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南宁市公安局审理。2020年4月29日,潘某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范某明,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20年2月10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南宁市公安局审理。2020年4月29日,范某明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3)张某龙,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实际承揽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2020年6月22日,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张某龙。2020年7月16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4)温某,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实际承揽人、项目监理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2020年6月22日,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温某。2020年7月16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5)张某胜,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2019年7月5日,张某胜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日,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6)梁某健,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际监理员。2019年7月5日,梁某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日,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2.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林某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14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林某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0〕22号),处以3.8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林宏基已于2020年7月27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2)邹某明,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土建工程师,公司派驻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司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2020年3月2日,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与邹某明的劳动合同并给予辞退处理(南雅发〔2020〕7号)。 (3)伍某陶,设计单位技术总工,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2020年2月10日,南宁市住建局行文《关于对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吊销处理的请示》(南住建报〔2020〕85号)报自治区住建厅,申请依法吊销广西沃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技术总工伍某陶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因该证书资质管理权限在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已于2020年9月25日行文报住建部,目前正等待住建部回复。 3.对其他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宋某聘,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行职责,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宋某聘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2020年2月10日,南宁市住建局行文《关于对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吊销处理的请示》(南住建报〔2020〕85号)报自治区住建厅,申请依法吊销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某聘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245131545131)且5年内不予注册。目前,自治区住建厅正在走行政处罚、处理告知程序。 (2)申某科,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行职责,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申会科的《总监理工程师证书》。2020年2月10日,南宁市住建局行文《关于对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吊销处理的请示》(南住建报〔2020〕85号)报自治区住建厅,申请依法吊销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某科的《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管理号:450102226)且5年内不予注册。目前,自治区住建厅正在走行政处罚、处理告知程序。 4、事故有关监管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1.何某汇,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5月25日,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何某汇政务警告处分(南监决〔2020〕16号)。 2.周某进,江南区金凯街道党工委委员、金凯街道办副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5月25日,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周某进政务记过处分(南监决〔2020〕17号)。 3.叶某莲,江南区金凯街道原党工委副书记、金凯街道办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0年5月25日,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叶某莲政务警告处分(南监决〔2020〕18号)。 4.廖某接,江南区金凯街道党工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0年5月25日,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廖某接党内警告处分(南纪〔2020〕123号)。 5.陈某明,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陈某明政务警告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3号)。 6.黄某峰,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基建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黄某峰政务记过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4号)。 7.卢某建,江南区金凯街道办国土建设经贸站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卢某建政务记大过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5号)。 8.凌某,江南区金凯街道办国土建设经贸站副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凌峰政务撤职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6号)。2020年4月15日,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街道工作委员会给予凌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南江凯党发〔2020〕20号)。 9.卢某源,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卢某源政务警告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7号)。 10.支某晓,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支某晓政务记过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8号)。 11.陈某文,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管理部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陈某文政务记大过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9号)。 12.李某彤,江南区金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金凯街道办主任,对金凯街道办的安全生产负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2020年2月28日,李某彤已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13.廖某,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3月2日,廖某已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建罚字〔2021〕3号 宋*聘(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号:桂245131545131): 经查,2019年5月30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4人受伤。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南府复〔2020〕11号,以下简称《批复》),认定你存在以下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未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该项目存在违法转包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 我厅于2020年10月16日向你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0〕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我厅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召开听证会,项目施工单位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同)提出对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不服,已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系本案重要证据,与本案认定事实高度关联,而你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鉴于此,我厅暂停了本案的调查程序。经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对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该《批复》。基于上述情形,我厅依法恢复对你的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你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证书号:桂245131545131),5年内不予注册;同时,吊销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桂建安B(2014)0000329)。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智伟、李志斌,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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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