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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死2伤事故警示:不该签的字坚决不能签!该干的事情一定要干好!

2019年4月25日,河北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
2021年3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该起重大责任事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5年不等,其中:
  • 安全员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分公司副经理等2人有期徒刑五年
  • 2名安拆工有期徒刑四年
  • 项目经理、生产经理、项目工长、安全科长、安全员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
  • 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总经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原判决认定,2019年4月25日上午7时20分左右,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问津街东北角翡翠华庭项目在建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重大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施工升降机第16、17节标准节连接位置西侧两条螺栓未安装、加节与附着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未进行验收即违规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审判决认定:
  1. 被告人程某系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安全员、安拆工,未按照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和紧固螺栓,仅凭经验进行安装作业;安装完成后,未按规范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仅凭经验进行检查,违规进行了非安装程序的物料运输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被告人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分公司副经理,存在未安排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施工升降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在施工升降机现场安装时,未按规定安排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违规将未经第三方检测和联合验收的施工升降机投入使用;指派无证人员解某玉操作施工升降机;未按规定配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 被告人被告人王某东、胡某仓系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安拆工,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和紧固螺栓;安装完成后,违规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未能发现事故升降机第16、17节标准节西侧两条螺栓漏装的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 被告人系衡水翡翠华庭工地安全员,负责工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没有认真履行工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施工升降机加节安装时没有进行现场监督,未按规定核查安装人员身份,对升降机违规使用监督不力,对施工升降机安全操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 被告人系施工总承包单位翡翠华庭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组织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6. 被告人系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生产经理,对安装队伍安全生产应负全面责任,未对员工实施安全生产有效管理,事故施工升降机现场安装监管缺失;安装完毕后未按要求组织自检、调试、试运转,并出具自检验收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向使用单位进行交接;未按规定建立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7. 被告人系施工总承包单位翡翠华庭项目工长,在施工升降机现场安装时,未按规定安排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将未经第三方检验、安装单位自检、总包单位未组织验收的事故升降机违规投入使用;对无证人员解某玉操作施工升降机未采取制止措施。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8. 被告人赵某军系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未对下属公司在建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失的情况失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指导不力;对施工现场违规使用事故升降机的情况失查;对事故升降机司机谢俊玉无证上岗情况失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禁止被告人赵某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9. 被告人系监理单位翡翠华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10. 被告人系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总经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11. 禁止被告人程某、刘某、王某东、胡某仓、张某、于某森、程某明、刘某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分公司副经理)、王某东(安拆工)、张某(安全员)、于某森(项目经理)、程某明(生产经理)、刘某义(项目工长)等6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1. 被告人刘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分公司副经理)上诉理由:原判认定我对事故承担与塔机公司完全相同的责任明显错误;在1000多万元的赔偿主体及谅解书的谅解对象这两个关键量刑情节上,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原判量刑重。
  2. 被告人王某东(安拆工)上诉理由:原判认定与事实不符;量刑重。
  3. 被告人张某(安全员)上诉理由:原判认定我为工地安全员,对升降机安装监督不力错误未认定我构成自首错误;量刑重。
  4. 被告人于某森(项目经理)上诉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刘某1、刘某均承认双方存在违规挂靠关系,并不是二分公司,该违规挂靠关系才是导致本次重大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原判认定上诉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是委派关系,又认定上诉人是河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属于事实不清,前后逻辑混乱。事实上,上诉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仅仅是“挂证”而非委派;原判量刑重。
  5. 被告人程某明(生产经理)上诉理由:原判事实不清,事故责任认定不明,对本人罪名认定有误;原判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上诉人程某明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现有证据证明已安装升降机“16、17”螺栓被人为卸下,致使事故发生。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完善第三方技术鉴定报告,明确本案的主要直接责任方是施工方,在主管单位尚未进行验收即违规、超载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6. 被告人刘某义(项目工长)上诉理由: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重。
原判综合各原审被告人在本次重大责任事故中的责任、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对各原审被告人所处刑罚适当。对上诉人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起事故伤亡情况较重,影响恶劣,事故发生后,河北省住建厅、住建部曾多次追责处罚
升降机事故发生地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科长、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等在内的1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施工总承包单位(6人)。
(1)赵某军,男,群众,安全科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刘为,男,群众,二分公司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军,男,群众,二分公司副经理、现场实际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 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森,男,群众,翡翠华庭项目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义,男,群众,翡翠华庭项目工长,协助刘军负责现场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男,群众,翡翠华庭项目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监理单位(1人)。
(7)男,群众,翡翠华庭项目现场监理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5人)。
(8)男,群众,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明,男,群众,生产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男,群众,安全员、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1)东,男,群众,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2)仓,男,群众,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能办(1人)。
(13)华,男,中共党员,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能办职工。违规在恒远管理公司兼职,担任翡翠华庭项目总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9年10~11月
事故发生后,河北省住建厅连续发布1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施工总承包单位被吊销A证、暂停承揽工程
  • 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被吊销资质/安许证
  • 项目经理涉嫌“挂证”,被吊销B证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吊销C证
  • 拆卸工被吊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019年12月
河北省住建厅再发通报,决定:
  • 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
  • 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黑名单”信息有效期限自其被列入名单之日起一般为12个月
2020年7月、8月
住建部再追责:
2020年7月16日,住建部追责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
2020年8月18日,住建部再次追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被降级。在该单位“挂证”的项目经理一建证书被吊销,终身不予注册。

安全员的工作在外人眼里看着轻松,其实其中压力只有自己清楚!广大安全员朋友,在处理安全隐患问题的时候,还是要把责任二字放在首位。
下面安全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不同类型事故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第一点:不该签的字一定不能乱签

案例:王某乙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三年!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蒲刑初字第25号)】

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于当日持12张空白火工品领料单让安质部安全员被告人王某乙审批申领爆炸物品。王某乙因领取爆炸物品严重超量,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电话请示被告人马某。得到被告人马某可以分批领出的指示后,被告人王某乙在空白领料单上签了字。后因其他原因发生爆炸事故导致8人死亡5人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作为六分部的安全员,明知超量领取违反相关规定,仍然签字同意,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最终,被告人王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注:近期多起塔吊倒塌类事故发现资料员代签字被追责)

启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作为安全员,不该签的字一定不能乱签即使是请示了领导说可以签,如果你签了,出事了你还是跑不掉!

第二点:一定要加强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案例:李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552号】

2012年年初,某厂承建某油轮机的电焊、冷作装配、安装等工程,并指派安全员被告人郭某某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的直接管理者,未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也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安全生产的安全员,未严格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

2012年7月25日8时许,因违章作业发生闪爆,导致3人受伤,其中1人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启示:说实话,这个就有点难为我们安全员了。因为即使你做到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也不一定就能保证现场就绝对不出事故。现场那么大,几个安全员怎么可能全都盯得住?所以不实行全员化安全管理,都是在赌!

第三点:加强现场安全监管

案例:贾某某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民刑初字第63号】

法院调查取证证实张某某、侯某某有安全员资格,负责煤矿现场监管安全技术工作,二人作为技术和安全方面的直接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排除安全生产设施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在组织整改施工作业中疏于预防监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终,被告人侯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启示:疏于监管,怎么算严于监管?如果严于监管出事了,是不是还是会被说监管不到位?看看有多少隐患还没有去组织整改的?有多少发现隐患最后让安全员自己整改的?整改责任人到底应该是谁?(详见文章下半部分分析)

第四点:坚决制止无证施工

案例:黄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浦刑初字第198号】

2012年7月,某公司承接某电梯安装工程,后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组织不具备电梯安装资质的李某某等人进行电梯安装。同年8月6日14时,李某某在安装电梯过程中,被电梯井掉落的平衡块砸中头部后死亡。被告人黄某某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电梯安装,明知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作业现场疏于安全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被告人陈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兼安全员,明知施工人员无证施工,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次要管理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启示:无证的人是老板聘用的,最后出事了,安全员也得跟着背锅,因为你明知无证却没有制止。将来遇见老板安全生产违法,给老板指出来之后老板不听,那安全员你一定要做好记录,留好证据

第五点:违规操作坚决不干

案例:何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平刑终字第135号】

被告人何某甲为某采石场安全员,负责各采区安全生产工作。2007年6月15日,作业发生炸药爆炸导致3人死亡,2人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明知国家关于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作业中严禁采用扩壶爆破的开采方式的规定,对03采区开采安全检查不力,对违规扩壶放炮没有制止,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且法院还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于2007年9月27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身为采石场安全员,违反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违规生产作业没有制止,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何某甲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被告人何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启示:说实话,这个应该是最悲催的安全员了。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了有期徒刑一年,还在缓刑期间,又出事了,缓刑被撤销。本来还可以在监狱外边,现在却是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还不能缓刑,只能进监狱服刑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适用缓刑)

第六点:有事好好说,千万别冲动

案例:侯某某故意伤害案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铜印刑初字第00007号】

安全员付某某是被害人,他在2014年9月18日零点班时,现场检查发现皮带司机侯某某躺在那儿睡觉,他就说侯,侯不听,两人起了争执,被侯某某顺手从巷道拿了一根大约一米长的麻花状钎杆打在付某某左臂肘关节处。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左肘损伤属轻伤二级、九级伤残。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启示:这是个安全员被殴打的案例。安全员在现场经常发现别人的违章,制止别人的违章,有时候还开罚单,难免引起某些人的怨恨。所以,我们保护别人安全的同时,还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啊。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工友们,安全员真的都是为了大家好,遇到安全员指出违章时候,千万别冲动,即使冲动,也千万不能动手……

第七点:该签的安全协议必须签,一旦出事故就是“护身符”
案例: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员被追责!

2019年7月15日上午10点50分左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辖区,日照程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抓机进行装载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直接原因:翻斗车在抓机作业半径内进行停车卸货作业,翻斗车司机高某在翻斗车满载的情况下,将液压缸升到最高处,车辆的重心处于高位,极不稳定;抓机司机王某用抓手调整卡在翻斗车后篓的压块,导致翻斗车受力不均,造成翻斗车侧翻。

调查发现,高某不具翻斗车驾驶资质,淮安军骉与日照程皓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互相可能危及对方安全,但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

高某,无资质作业,违章作业,在此事故中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淮安军骉,未与程皓机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对于高某无资质作业问题未查实,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程皓机械,未与淮安军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周某东,淮安军骉安全员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使存在的隐患未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马某,程皓机械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福,程皓机械的安全员,对于翻斗车在抓机半径内作业的问题未掌握未查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点:变更管理做不好,事故就会随之而来
案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被追责

2020年3月30日22时10分,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一炼钢电炉碳粉罐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名作业人员在进入车槽罐作业前,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氧含量检测,导致2人在进入罐体后因缺氧发生窒息。
经调查发现,2020年3月25日,西城钢铁公司氮气改造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碳粉准备作业使用的压缩气体由压缩空气更换为氮气。3月30日12时许,碳粉准备作业乙班3名作业人员进场作业。作业人员在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氧含量检测的情况下,进入罐体作业。调查显示,该单位氮气改造工程投入使用前,未组织辨识使用氮气进行充碳作业环节的安全风险,未专门组织对碳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详细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且未根据新工艺及时修订完善碳粉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沈某,西城钢铁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总调度,公司碳粉准备作业负责人在采用氮气新工艺进行充碳作业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也未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仍然安排碳粉准备作业人员照常上岗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点:必须做好每一名新员工的入职安全培训
案例:安全科长因对新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被追责

2020年3月3日11时10分左右,山东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化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2020年3月3日7时55分左右,福德化工车间主任张义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动火作业票证并经公司批准,就安排张学智和肖云亮对罐区北侧4个储罐进行加装铭牌支架焊接作业。11时09分41秒,事故储罐发生爆炸,致罐体整体飞起数米后落至防火堤东南角,并起火燃烧,事故导致张学智当场死亡,肖云亮重伤。

企业复工前将配套的罐区内生产设施恢复正常,管道内残余的八碳烯与罐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企业违章指挥,福德化工电焊工张学智入厂时间短,在不熟悉工作环境的情况下,对事故储罐进行加装化学品铭牌支架焊接作业时,违章作业持续焊接导致事故储罐罐壁局部高温,引起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牛xx,福德化工安全科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追刑责。

第十点:预案不是摆设,建立预案并定期演练!
案例: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组织应急演练,被追责

2018年5月26日9时30分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大沙村委会下虎山的东莞市华业鞋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621.54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姚某平违反华业公司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违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无监护人员的情况下,进入含有硫化氢气体的皮浆池,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实施本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了事故伤亡扩大。
根据调查发现事故单位华业鞋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演练,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均未掌握应急预案内容,不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瑜、邓某、吕某杰未在第一时间实施本单位的有限空间应急救援预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自身死亡。同时,邓某、李某明先后要求不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害、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内容、不具备相应应急处置能力的码纸工唐某万等人展开应急救援,最终导致多人受伤。
李某明,华业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姚某平,二车间湿抄班乙班代理班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作出处理。
黄某瑜,二车间湿抄班甲班班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作出处理。
邓某,华业公司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作出处理。
吕某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作出处理。

诸多安全员被判刑案例警示
不该签的字坚决不能签
该干的事情一定要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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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建筑安全技术与管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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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ggo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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