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住建厅公布了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该项目门窗安装单位为便于作业,擅自拆除阳台临边防护,且在高处临边搬运安装门窗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绳。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告知分包单位临边防护存在的问题,但分包单位未采取任何措施,仍冒险作业直至事故发生。
云南省住建厅根据相关规定,对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作出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和60天的处罚。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5条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建行罚字〔2021〕5-2号
2020年12月25日,在文山市光大君庭二期工程项目8幢门窗搬运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查,云南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便于作业,擅自拆除阳台临边防护,且在高处临边搬运安装门窗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绳。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告知云南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边防护存在的问题,但云南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仍冒险作业直至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云南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暂扣起始时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处罚决定暂扣起始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建行罚字〔2021〕5-1号
2020年12月25日,在文山市光大君庭二期工程项目8幢门窗搬运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查,该项目门窗安装单位为便于作业,擅自拆除阳台临边防护,且在高处临边搬运安装门窗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绳。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事故发生前告知门窗安装单位安全防护存在的问题,但未消除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工人冒险作业。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暂扣期起始时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处罚决定暂扣起始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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