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住建厅、珠海发布、新京报、抽屉视频等
近日,省政府批复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透水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隧道下穿吉大水库时遭遇富水花岗岩风化深槽,因工程措施不当导致右线隧道掌子面拱顶坍塌透水,涌入左线隧道致作业人员溺亡。
故调查报告指出了有关企业和珠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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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局三公司施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力,未严格按照设计和安全规范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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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局存在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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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兴地公司未依法履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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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建市政公司未按要求组织实施超前地质钻探,对代建项目现场安全检查组织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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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工程勘察院勘察报告未真实、准确反映地质情况,勘察布孔、钻探及岩芯采取率不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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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吉祥爆破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违法、违规实施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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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卓智公司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落实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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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相关单位包括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珠海城建集团、珠海华昕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珠海正青公司、珠海华源爆破公司等均存在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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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水务局、珠海市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吉大派出所,以及珠海市和香洲区党委、政府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
公安机关依法对12名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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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局三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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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局三公司项目部经理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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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局三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杨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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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局三公司项目部总工程师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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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局三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陈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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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兴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卢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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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兴地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胡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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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兴地公司项目总监代表聂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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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卓智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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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卓智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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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吉祥爆破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常某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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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华昕公司项目总监王某文。
相关部门依法对中*二局、中*二局三公司、珠海城建市政公司、珠海工程勘察院、珠海兴地公司、福建卓智公司、珠海吉祥爆破公司、珠海正青咨询公司、珠海华源爆破公司和16名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部分企业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对中*二局等涉事企业人员和公职人员,按照党组织关系和管理权限交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属地党委政府、有关监管单位公职人员和国企人员共27人予以追责问责,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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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生,珠海市副市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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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天,珠海市副市长,给予诫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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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青,香洲区委统战部部长、区政协党组副书记,给予诫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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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杰,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主任,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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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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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平,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工程管理一部部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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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振,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工程管理一部副部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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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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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启,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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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科科长,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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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光,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主任,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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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涛,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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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强,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监督三组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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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远,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给予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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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力,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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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华,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室主任,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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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生,珠海市水务局执法科科长,给予诫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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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满,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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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伟,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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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武,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水务室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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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波,香洲区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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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辉,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吉大水库管理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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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辉,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吉大派出所所长,给予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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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珠海城建集团总经理助理,珠海城建市政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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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忠,珠海城建市政公司安全部部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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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峰,珠海城建市政公司工程一部总监、事故项目总经理,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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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广东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副大队长、事故项目勘察负责人,给予诫勉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强调各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珠海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做好涉水地下工程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我们试图用动画,去还原这场生死救援。
视频来源:新京报
延伸阅读
近年来,广东省相继发生了2018年的佛山地铁二号线2·7透水坍塌事故和广州地铁十一号线12·1坍塌事故,应深刻汲取教训。
2018年2月7日20时40分许,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一标段湖涌站至绿岛湖站盾构区间右线工地突发透水,引发隧道及路面坍塌,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踪、8人受伤。32人被处理!
湖涌站~绿岛湖站区间隧道位置平面图↑
地面塌陷区↑
事故主要原因是盾尾密封承压性能下降遭遇特殊地质环境等因素叠加,引发隧道透水坍塌。
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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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事故发生段存在深厚富水粉砂层且临近强透水的中粗砂层,地下水具有承压性,盾构机穿越该地段时发生透水涌砂涌泥坍塌的风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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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盾尾密封装置在使用过程密封性能下降,盾尾密封被外部水土压力击穿,产生透水涌砂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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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涌泥涌砂严重情况下在隧道内继续进行抢险作业,撤离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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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隧道结构破坏后,大量泥砂迅猛涌入隧道,在狭窄空间范围内形成强烈泥砂流和气浪向洞口方向冲击,导致部分人员逃生失败,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事故处罚建议
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安全总监、三公司法人、总经理在内的32名责任人被处理。
一2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1、项目部盾构分部总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被取保候审。
2、盾构分部工程部负责人兼土建副总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被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处理人员 29人
1、涉事央企相关人员,16人
1)项目部经理,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项目部党总支书记,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兼后勤保障组组长,与项目部经理共同负责安全生产。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3)项目部执行经理,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兼事故抢救组组长,与项目部经理共同负责安全生产。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项目部总工程师,应急救援指挥部抢救组副组长,负责项目技术管理、应急救援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5)项目部安全总监,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6)二航局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二航局安全总监。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8)三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9)三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行政全面工作,与公司董事长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0)三公司安全总监(时任三公司安全监督部部长),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1)装备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2)装备分公司副经理,分管盾构分部。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3)装备分公司副经理兼安全总监,分管设备物资部、工程管理部和安全监督部。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4)项目部盾构分部安全总监。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5)项目部盾构分部 98#盾构机司机,负责盾构掘进作业。建议二航局给予解聘合同开除处理。
16)佛投公司执行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涉事地方企业相关人员,2人
1)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和组织项目监理工作。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佛山*铁投公司副总经理,佛山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一期工程特许权项目监管工作小组组长。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相关部门公职人员,11人
1)佛山市副市长(兼任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交通运输、国土规划、环保等工作。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2)佛山市禅城区委常委,负责协调禅城区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轨道建设管理科。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科科长(2013年10月至2017年12月担任轨道建设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副科长(原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质量监督、施工安全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其余5名基层公职人员,均受到相应处分。
另有1人,系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轨道建设管理科科员,TJ1 标段《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承办人。在事故调查中收到群众举报其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待核查后由佛山市纪委一并处理。
2019年12月1日,广州市在建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四分部二工区1#竖井横通道上台阶喷浆作业区域上方路面出现塌陷,造成路面行驶的1辆清污车、1辆电动单车及车上人员坠落坑中,3人遇难。
2020年5月18日,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认定,“12·1”坍塌事故是一起地下施工遭遇复杂地质条件引发的较大责任事故。施工单位,在井下塌陷的情况下未能考虑地上的风险并采取封堵措施,是造成地面人员遇难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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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的项目经理兼职其他业务,未在项目现场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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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对暗挖法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不足,在地质情况不明的条件下,未按照施工设计图要求组织落实全面地质详勘,未坚持使用超前地质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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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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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两次异常渗水掉块,但是都没有引起项目部的足够重视,未及时调整施工方案,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深入排查事故苗头,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2、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横通道施工工程中,喷浆机曾经1天内2次出现故障,没有及时安排备用设备,以至于拱顶和掌子面在爆破后未及时完成混凝土喷射作业,未及时形成支护。
3、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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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项目总监长期空岗没有任命,仅有一名临时项目总监,且未按《监理细则》要求配置监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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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监理员从事发当日上班至事故发生前一直在项目部办公室整理资料,未按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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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员未按要求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旁站监理,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会议决议,增加必要地质探测手段。
4、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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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对风险辩析不到位,对地下突水、塌方等险情未辩析到可能导致地面塌陷风险,无相应的防地面塌陷处置措施及地下地上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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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施工方案无稳定可靠地上、地下通讯保障措施。
施工单位项目常务副经理,周某,主持日常工作,项目实际负责人员。
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王某斌,安全意识淡薄,对暗挖法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不足。
上述2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后,由涉事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理。
施工单位,在井下塌陷的情况下未能考虑地上的风险并采取封堵措施,是造成地面人员遇难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
施工单位总经理,给予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给予行政处罚。
9名企业相关人员及5名监管部门人员,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处置惩罚。
暗挖法施工遭遇特殊地质环境等因素叠加,引发拱顶透水坍塌。
据了解,广州地铁十一号线沙河站位于先烈东路与广州大道北交叉路口,呈东西走向,采用全暗挖洞桩法施工,站厅和附属结构采用明挖法施工。
沙河站施工单位采用暗挖法进行横通道施工,分三个台级分级进行。正在进行的第一级台阶施工进展到第50米(总长50.606米)。
2019年11月30日17时46分,沙河站项目部组织了事发前的最后一次爆破,爆破前施工进尺到约49.6米,本次爆破进尺约1米,爆后检查无异常,在作业台上未检查到哑炮和残留物,然后喷浆、修路转运渣土、初喷、支拱架等都按工序施工。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经专家组对爆破施工合同、专项方案、爆破施工记录、爆破监测记录审核后,认为爆破施工符合专项方案设计要求,爆破作业振动实测值小于被保护构筑物允许的最大爆破振动数值。
12月1日9时15分左右,正在进行初支喷混凝土时,施工人员发现靠近掌子面拱顶突然出现涌水并有增大趋势。
事发时横通道内共有5人,随后项目领班员黄某立即设法上报事发情况,在9时18分向工区副经理电话报告了掌子面涌水情况,随后人员开始全部撤离。
9时24分57秒,小掌子面里头瞬间一片黑暗,水不断涌向井口处。
9时26分见一名工人寻找出口,9时29分起脚手架开始坍塌。
9时27分,黄某安排值班电工切断1#竖井作业区内电源。
9时28分,广州大道北与禺东西路交叉口突发地陷,途经该路段的1辆清污车和1部电动自行车随地面塌陷掉入地下,造成3人失踪。
在初次塌陷后的4小时内,塌陷处又多次向外坍塌,塌陷范围由最初的约20平方米,扩展到直径约27米,面积约570平方米。
事故调查报告称,由于井下带班员按照应急预案有序带领5名作业人员安全撤离,未造成井下人员伤亡。但项目部风险意识不强,未及时对坍塌上方路面进行围蔽,造成行经的3人伤亡,企业前期应急处置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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