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很多时候,我们会听到一句话“尽职免责”,好像天经地义。但是细思极恐。安全工作,其实做的是一份良心,以安全文化为基石。一旦尽职的目的是为了免责,那么各种体现尽职的手段便层出不穷,甚至弄虚作假,安全“内卷”。偏离了航道,我们终将渐行渐远!
但是在现实的管理中,很多时候你都弄不明白,安全员到底是一个职务名称,还是一个职业名称,还是一个行业名称,或者说只是一个岗位名称或工种。因为你会发现,“安全员”似乎必须无处不在,无所不能,很难定位。
一、需要对生产非常了解,从而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辨识。
二、他需要对设备非常熟悉,熟知各类设备的危险部位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他需要对安全法规和标准非常熟悉,以便在工作中充分应用。
四、他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分身”及“瞬移“能力,以便同时出现在所有危险性作业地点进行旁站监护。
五、政治站位必须高。所有人都可以为了钱才去拼命,安全员必须具有“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F的心”。
■解读一:安全人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果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那要你们安全部门有何用?
要安全部门有何用?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其中出现最多的关键词为督促落实,而非负责落实!比如第(七)条: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解读二:谁再把安全责任全部推给安全部门,就追究谁的责任!怎么理解?
1.重点在于全部,以前的状况是把所有安全责任都推给了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就是背锅的。现在改成谁的责任谁承担,不合理的责任不能让安全部门来背锅。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全员参与管控才行,比如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比如生产过程中强制违章指挥,谁失责追谁责。
2.安全部门的责任并没有被全部免除,法律规定了其责任,该担责还是要担责!比如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协调各部门进行危险源辨识,定期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这是法定职责。但如果把整改的责任也全部推给安全部门,那么肯定追其他部门的责任。
■解读三:如果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安全部门有没有变轻松,是不是谁都能干?是不是可有可无?
答案很明显,法律比你考虑的周全。上面所说的,只改变了之前不健康的安全管理现状,让安全部门不再成为背锅的部门,让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失责追责,尽职免责,责任清晰,让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的安全人,不再有后顾之忧,不再提心吊胆。
安全部门的工作并没有变得轻松,各项法定职责工作仍旧繁琐,各种检查,记录,会议,培训…工作仍旧繁重。
安全部门是不是谁都能干?是不是可有可无?安全部门存在的意义是让企业减少或者避免事故的发生,是用专业知识让企业的安全工作合规合法化。如果你不懂各种法律标准条款,不懂政府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规定,不懂安全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不懂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管控,不懂应急预案,不懂标准化…..你怎么干安全?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质疑别人的工作和专业性,就等于质疑法律,就等于不尊重所有劳动者。
■解读四:安全部门的到底管什么?“十六字”总结: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教育、培训、建议、咨询。
一、监督、检查,这针对的是我们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
对这两个词,顺序可以反过来分析。对于我们安全管理人员,日常的核心职责和重要工作就是到现场的巡查和检查,只有对现场情况了解了,才能把握现场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否则只是凭想象是做不好安全的。然后对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高风险作业,以及重要场所的活动,我们要进行必要的巡查和监督,确保规范的流程和防护措施的落实。但近些年来,随着形式主义的越发严重,很多安全管理人员被动的陷于“文山会海”中,竟然没有时间跑现场,这是极其悲哀和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却连现场巡查的时间和精力都没有,安全生产又将如何保障呢?我们的安全管理如果连这个问题都解决不了,安全生产便只能是“镜中花”和“水中月”了!悲哀之极啊!!
二、督促、指导,这针对的是我们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于上述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无论是人员的违规违章,还是设施设施的缺陷和隐患,乃至于环境条件方面的缺陷,都要及时的提醒和指正,并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如果他们对问题的性质或整改的要求不清楚,我们就需要给予必要的专业指导;如果他们明确了,还需要通过督促和验收等手段确保其按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PDCA的思路应该贯穿于我们日常安全管理的全过程,而不是也不能一查了之、一说了之!
三、教育、培训,这是提高从业人员整体安全素质的重要方式。
教育培训,这是两个被随时挂在口头上的一个词,但在我看来,他们其实是有不同内涵的。教育,侧重的是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理念;而培训,则更侧重于员工增加知识和技能提升。而这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提高人的总体的安全素质。既然有不同的目的,所以在教育和培训方面便应该有不同的方法。比如,教育的素材应更多的采用事故和案例,让人有更直观的感受和更震撼的感触;而培训,则可以采用图文并茂、生动有趣、逻辑性和连贯性更强的方式,效果才会更好。
四、建议、咨询,这是我们安全管理人员对领导和上司应负的职责。
上述三条基本是针对现场和各个业务部门的,但我们安全管理除了要监督和规范业务之外,还有一个就是必要要取得领导的支持。没有领导的支持,不光安全工作,什么工作都很难落实下去。所以才有了这句安全生产江湖经典语录:安全是个老大难,但老大重视了就不难!但客观来说,天生就对安全重视的老大没有几个;那么如何让老大重视安全,又进而让老大清楚如何支持安全呢?对此,刘老提出的解决思路就是:安全管理人员要通过建议和咨询的方式来和老大保持联系。
首先是建议,主要源自对现行法律法规和现场存在的问题,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面提出的新的必要的政策和管理的调整和要求,要及时的给领导一些建议。这既是领导“尽职免责”的法定要求,也是我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的必要义务,而这一义务源自全国人大在对《安全生产法》第22条的解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事务方面的重要助手”。
除了建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安全管理工作也有他个人的理解,这种理解涉及到方方面面,如安全和生产关系的协调、安全生产投入的数额、项目工期的调整、业务流程的调整等工作或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安全风险,以及相关工作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或需求。这些问题,我们都需要及时关注或回应,给与公司领导一个“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思路,帮助领导作出更有效的决策。
■案例:所以我们必须扭转一贯对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误解,真正回归的符合逻辑、符合市场、符合管理的流程设计上来,看看之前面临的情况,你就知道安全人有多难了:
不相信?看看安全员的各种“不到位”
“不到位”案例1
江西应急管理发布:2020年8月4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丰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业务用房及剑南派出所新建项目施工工地,在拆除塔吊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重伤,1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专家现场勘查,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
1、拆卸工未按操作流程操作,违规拆除顶升套架与下支座连接销轴;
2、实际拆卸操作人员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
3、拆卸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
4、施工单位安全员及监理单位安全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督
事故发生后,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长等省领导立即作出批示指示,要求组织事故调查,查明原因,厘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酷暑炎热,进行高温室外作业时,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增高。江西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并督促各地要举一反三,强化警示教育,认真落实这些整改措施,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员旁站?什么存在危险的工作安全员都要旁站?
旁站的过来么?
问:按这个要求,一个工地需要配备多少安全员?
按住建部建质(2008)91号文,又有多少项目是按这个配备安全员的?
管生产的生产经理在那里?
管施工的施工员在那里?
“不到位”案例2
员工不系安全带高处坠落身亡,安全总监被判刑!
2019年8月23日,合肥一在建办公楼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近日,合肥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
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拆卸起重机上回转时,在未用吊索吊住上回转情况下违规拆除连接螺栓;王海蟒未正确佩戴安全带,踩上已割断螺栓的上回转,失稳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建议追究刑责名单
1.黄元明,中建安徽分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事发时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未有效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德产,北京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未安排专职安全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到位”案例3
焊工作业引发火灾,安全员被刑拘
很多时候,我们会听到一句话“尽职免责”,好像天经地义。但是细思极恐。安全工作,其实做的是一份良心。一旦尽职的目的是为了免责,那么各种体现尽职的手段便层出不穷,甚至弄虚作假,安全“内卷”。偏离了航道,我们终将渐行渐远!
安全职责明晰是构建有效的系统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 可以说,找不出一个100%尽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只要专家查,肯定会查出问题,只是问题的大小问题!这就导致很多“专家”来找问题,然后安全管理人员天天就忙于“怎么应付各类检查”,忙台账、做资料,根本没时间去管现场!这里面的道道,每位企业安管人员都很清楚,敢怒不敢言。只要出了事故,“不到位、不及时”等描述总能给安全管理人员定个罪。难逃背锅的结局。
一个个追责案例,让安全人如履薄冰,胆战心惊,工资不高,责任却比天大!每一位安全人都是带着满腔热血和责任感从事这个行业,希望凭借自己的力量改变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然而现实却很残酷。为了生存,为了避责,形式主义不得成为安全人的首选!迫不得已而为之。处处留痕才能避责免责,不然在法官面前百口莫辩。
“痕迹”就是“护身符”,“痕迹主义”在安全生产领域已经蔓延到一个很严重地步了。 《安全生产法》生产法的出台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目的就是让企业和个人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但当“达摩克里斯之剑”高悬头顶的时候,很多人想到的却不是“履责”而是“免责”。一旦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免责”上,形式主义的立刻就有了很强的生命力。
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怪相:
而真实的情况呢,安全生产本身并没有提高,相反,基层由于疲于奔命,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了“痕迹”上,真正的安全反而没人管了。“痕迹主义”发展到目前,已经比较隐蔽了,而且有很多变种,如果不实事求是的去评价其效果和效率的话,不易发觉,甚至剧情会反转,以至于最后成了“皇帝的新装”,危害是很大的。
例如,一项自上而下工作的落实,应该是“提出要求—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执行—检查考核—反馈改进”,但实际却变成了这样“提出要求—落实要求—严格落实要求—务必落实要求—坚决落实要求—圆满完成要求”。这种现象,最常见的就是文件层层转发,会议层层召开,但到了基层仍然是不知所措,最后只能应付差事,效果可想而知。看似层层履职尽责,该发的文件也发了,该开的会也开了,该提的要求也提了,但实际上工作安排根本不接地气,基层没法落实,这类工作如果出了问题,让基层背锅是不合适的。
安全生产的目的是安全,不是通过各种没有意义的形式主义来证明安全。不执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三管三必须”,出事故第一就想到追责安全人,无异于找个“背锅”的为事故买单而已,岂能搞得好安全生产?
在现实生产中,有不少企业存在“纸上达标”的行为。有的企业轰轰烈烈搞达标创建,评审达标后,标准化体系运行与实际脱节,自评和复评报告做得漂亮,一阵风后又回到原点。有的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懈怠,忽视了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并整改隐患的要求,甚至有些达标企业还被查出了重大安全隐患,标准化水平和力度出现倒退,又何谈巩固提升,持续改进?说到底,这些达标企业前期和后来做的都是纸上标准,走形式、走过场,应付了事。
这种走形式、走过场,我在工作中也多有遇见。譬如,在对标准化“法律 法规和标准”要素评估(评审)时发现,有的企业识别了300到400部法律法规和标准,但都是由安全部门的主管人员自己识别出来的,并且也只是保存在他个人的电脑里,这样怎么能推动企业有效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呢?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提出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但“纸上达标”已经严重制约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推行,甚至让相当一部分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产生了怀疑。
2020年1月19日,某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提出,即日起,暂停受理二级标准化评审申请,具体事宜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监督落实;三级标准化和小微企业标准化的相关工作由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实际自行确定。该通知中提到的“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运行分离”的问题,正是“纸上达标”的具体体现。 部分人念歪了“经” 至此,我们有必要深究一下标准化规范要求,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例,其通用规范中在“原则”一节明确提出,安全标准化的建设……,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很显然,“纸上达标”的做法与标准化创建的原则是相悖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这本“经”,被一部分人念歪了。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搞好企业安全管理的工具。但在很多企业,无论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还是一般从业人员,不是塌下心来去认真、深入地研究标准化评审标准,并与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情况相结合,藉此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而是只为应付检查而搞“纸上谈兵”,达标后“刀枪入库、马放南山”。
一些地方监管部门、标准化评审(培植)机构的做法也对“纸上达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第三方机构在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培植、辅导时,只是给企业一套制度模板,再给一套记录表格模板,过于强调了企业的表面文章。评审时则匆匆走个过场,编制个评审报告,就达标了。
安全标准化“纸上达标”不仅影响了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推进,更严重的是,让安全生产浮于形式,停留在纸面,难以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甚至掩盖了问题、遮住了隐患,威胁到企业的生产安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年6月11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会议,其中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将“三个必须”写入法律当中,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同时新增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就是我们安全生产领域所讲的“三个必须”的原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考察中石化黄岛经济开发区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首先提出来的。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应该说,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
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就是我们说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生产,我们很多企业里面都有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这个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背锅”式追责只能
促生“避责”式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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