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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再见了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1.5%!

来源:各省市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政府采购报易招标学苑网络等

近年来,工程招投标领域改革不断深化。不论是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取消投标报名,还是各地陆续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以及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难看出,这些举措都是大势所趋。

多地发文:取消投标保证金!
湖北

2021年3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通知,要求停止收取政采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 政采招标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早在2018年,湖北省财政厅就印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襄阳

襄阳市发布《关于鼓励停止收取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1、鼓励进场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免收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2、若招标人认为项目需要收取保证金,建议以保险、电子保函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3、我中心拟从2021年9月1日后不再代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

武汉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关于试行电子银行保函服务的通知》。

  • 2021年9月1日起,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可选择电子银行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按照自主意愿,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选择电子银行保函或其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并自行掌握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以免影响投标。

  • 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电子银行保函、电子保险保单、银行保函、现金等不同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拒绝或强迫投标人选择某一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长春

安徽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定点采购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其他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明确退还条件、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随意弃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淮南

自2021年6月1日起,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推动政府采购“放管服”向纵深发展,持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依据《淮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通过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方式,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发展保障。

泉州

泉州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率先在福建省内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

根据《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由泉州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政府采购活动,将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铜川

磁县

西宁

兰州

河南

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

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釆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迫究措施。

山东

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浙江

浙江省财政厅官网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广西

2019年4月9日,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南宁

2019年,广西省南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广州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的规定,即日起,我中心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深圳

近日,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雄安新区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不含)以下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的,随之调整。

包头

自2019年3月1日起,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中心组织的资质入围类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该项举措为企业年均减负300万元左右,简化企业投标前准备流程,省去企业投标后往返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降低政府采购参与门槛,鼓励各类供应商全面参与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良好营商环境。

黑龙江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经请示监管部门同意,决定从2016年4月11日起取消执行了十几年的投标保证金

按照中央确定的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的相关要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取消年均收取过亿元的投标保证金,降低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提高企业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取消投标保证金后,供应商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通过建立供应商不良信誉黑名单制,加大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限制力度,使供应商一地受罚全国受限,促进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维护政府采购的良好竞争秩序。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类保证金依然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且占用时间较长。

关于保证金,前两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把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到了2021年,湖北3地又将比例由3%将至1.5%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1.5%!
武汉

2021年7月22日武汉市城建局发布《市城建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提出:

  •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 在我市参建路桥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项目的相关企业,应参照最新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对于超额收取或逾期未未返的,应做到应返尽返、应退尽退、应退快退。

宜昌

2021年8月18日,宜昌市住建局印发《关于统筹做好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行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新出台6项惠企措施,其中一项提出调整降低相关工程费用

  • 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实行差异化缴存政策,提倡银行保单、商业保函替代现金缴存。

  •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荆州

2021年9月13日,荆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减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自即日起,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强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投标保证金取消后,是否有更好的替代方案?

1

早在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按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根据《通知》精神,湖北、安徽、厦门、云南、浙江等地纷纷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替代方案,包括履约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投标银行保函、综合保险等。

2

2018年7月2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目的是要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 大力推行投标担保。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鼓励将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及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纳入投标保函的索赔条件,规范招投标秩序。招标人到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 着力推行履约担保。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履约保函。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对于银行保函,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3

2019年,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正式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四大亮点:

  • 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力推,齐抓共管!

  • 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

  •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 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住建部联合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发文(建市【2019】68号)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1、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可见,保证金将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推广使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担保公司保函等担保方式,逐步实现多元化保证”

与保证金制度相比,新的替代方案只需要企业交纳少量的担保费用,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新制度的推行,涉及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多方利益关系,实际效果如何还需通过实践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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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ggo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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