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上城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上城发布:9月6日15时58分,凤起路东路高井头公交站旁工地施工时,施工用三轴桩机的一根支撑倾倒,导致路面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和一辆货车与支撑发生碰撞。事发时两辆车均只有驾驶员,均及时送医救治。
续报:9月6日20时36分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报告,凤起东路工地事故涉事货车司机卢某某,于20时19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一位涉事公交车司机都某,为颜面部撕裂伤,经浙医二院急诊缝合后送急诊监护病房进一步观察治疗,暂无生命危险。
目前,属地正积极稳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加快现场清理和交通恢复,协助查清事故原因。
今年以来这样的事故频发,桩机安全应该引起施工人员的重视! 6月22日上午8时30分许,宁波市鄞州区一工地桩机倒塌,引发关注。 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发布通报称,东部新城芳草路和会展路交叉口一工地外,有一桩机倒塌至东侧芳草路上,导致一黑色轿车被压,车内有2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11月20日,山东聊城高唐县尚品·福城三期项目2#楼,在进行打桩作业过程中桩机倾倒,砸中临近的施工现场员工宿舍板房,致板房坍塌,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项目非法建设、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施工人员在整体南高北低、未作处理的松软地面上进行桩基作业,且未对桩机钻杆上部存在的大量泥土进行清理,导致桩机重心偏高、失衡倾倒后砸塌员工宿舍板房。 1、建设单位赶工期、抢进度,进行非法建设。建设单位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建设,且拒不执行高唐县城市管理局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的行政指令,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没有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 2、施工单位违法出租资质,施工队伍违法承揽工程,严重缺乏现场安全管理。尚品·福城三期项目桩基工程由社会人员陶某业租借施工单位资质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并自行组织施工,陶某业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违法承揽桩基工程,并将工程以劳务清包的形式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雇用没有桩机操作证的人员从事桩机操作,施工现场严重缺乏安全管理。 3、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对非法建设项目查处不力。对于该项目的非法建设行为,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虽然先后两次对其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但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有效行政强制措施,致使该项目一直未停止非法建设。 1、翁某盛,建设公司工程部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全面工作。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加快施工进度,催促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开展桩基施工作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某忠,建设公司总经理,为加快施工进度,要求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非法建设,并且在先后两次收到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停工通知书》后,拒不停止非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某勋,中共党员,建设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管辖权限给予其党纪处分,由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4、王某峰,桩基工程现场桩机司机,负责桩机操作。未取得桩机操作证,违章从事桩机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张某山,桩基工程现场作业指挥人员,负责现场指挥桩机作业。未按照桩基工程施工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指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孙某祥,桩基施工班组长,负责带领桩基施工工人进行打桩施工作业。未对打桩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未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就桩基工程施工作业操作规程向工人进行详细说明,雇用没有桩机操作证的人员从事桩机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陶某业,桩基工程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组织桩基施工作业,负责安排工人进行现场桩基施工。在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情况下,租借资质违法承揽桩基工程,并将工程以劳务清包的形式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未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田某,施工单位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本单位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允许陶某业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未指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施工单位,违法将本单位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租借给个人承揽工程,未指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管理,未编制桩基工程施工方案,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出租资质的违法行为进行系统内通报,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对其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重新核定,并依法依规处理,由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处以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抢工期、赶进度,催促施工单位进入现场进行桩基施工作业,且在先后两次收到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停工通知书》后,拒不执行行政指令,仍未按要求停工,继续进行非法建设;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处以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末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