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实体进行到位质量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 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④ 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规定及合同要求; 3、工程资料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6、各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系统验收全部通过。 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检测机构申请各项专业、系统验收: 1)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2)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4)电梯验收合格文件 4)智能建筑的有关验收合格文件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6)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且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符合规定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工程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文件: 1)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6)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 8)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12)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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