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市住建局、建筑管理
建管君:
苏州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模板支架和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质〔2020〕26号)提出:
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所有类型的支架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规范标准要求,否则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该项目申报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停工整改。
日前,苏州市住建局又发布了两份相关文件,一份是《关于2021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使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另一份是《关于开展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一、本次共检查在建项目20项,施工单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
一些施工企业使用多家生产企业的盘扣构件,未按区域严格划分,有混用不同租赁企业或生产企业盘扣构件的现象;
-
部分施工企业对进场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盘扣构件质量保证资料收集不齐全,仅仅收集一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资料;
-
有的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张贴盘扣构件抽测报告。
二、1个项目被表扬、2个项目被批评:
(一)通报表扬
1.项目名称:新建协同创新产业园高标准厂房、人才公寓及配套用房项目1#-4#工程
(二)通报批评
1.项目名称:服装厂改扩建工程
2.项目名称:民政局新建太仓市救助管理站项目
三、接下来重点工作:
1、加强盘扣构件混用问题整改、加强盘扣构件标识不明情况处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梳理,
-
不同生产厂家应分别提供相关的质保资料,对于租赁企业未能提供质保资料的盘扣构件一律退场处理。
-
不能说明来源或未提供证明资料的盘扣构件一律退场处理。
2、对于6月20日起的新开工项目,施工单位严禁租赁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盘扣构件。
3、监理单位应使用监理记录仪,对盘扣构件多个环节信息加强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盘扣构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于监理单位未执行相关标准要求或执行不到位的,将进行信用扣分。
1、归集对象。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应用的盘扣构件产品租赁及施工自供企业。
2、信息录入。租赁企业录入企业信息,并按采购、租赁及进入施工现场批次录入盘扣构件产品信息。
3、归集流程。租赁企业通过“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信息归集系统”提交信息归集申请,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附两份原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使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住建质〔2021〕15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地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质量管理,确保现场施工过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可靠,2021年3月31日至4月2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共检查在建项目20项(每个地区各2项)。对照《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表》,主要检查各地监管、现场管理和盘扣构件质保资料等内容。本次检查现场抽检19个批次盘扣构件(除太仓民政局新建太仓市救助管理站项目外),下发整改通知1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施工单位。一些施工企业使用多家生产企业的盘扣构件,未按区域严格划分,有混用不同租赁企业或生产企业盘扣构件的现象;部分施工企业对进场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盘扣构件质量保证资料收集不齐全,仅仅收集一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资料;有的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张贴盘扣构件抽测报告。
(二)租赁企业。部分租赁企业提供多个生产企业的盘扣构件,但仅提供一家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资料;有的租赁企业提供不同生产企业的盘扣构件、没有明显区分标识;一些租赁企业未提供或提供的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要求。
(三)监理企业。部分监理企业未使用监理记录仪或监理记录仪未记录盘扣构件的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支架搭设及完成后的验收等内容;部分监理企业对进场的盘扣构件进场验收把关不严,未按照市住建局文件及相关规范进行验收。
(四)检测机构。部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缺检测依据GB/T228.1;一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未载明租赁企业信息;部分检测机构的力学性能检测依据不一致(《一般结构用焊接钢管》《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部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缺可调托撑及底座的抗压强度、钢管尺寸偏差和立杆钢管力学性能等项目内容。
三、检查结果
(一)通报表扬
1.项目名称:新建协同创新产业园高标准厂房、人才公寓及配套用房项目1#-4#工程,施工单位: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须斌;监理单位:江苏常诚建筑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瞿学锋。
(二)通报批评
1.项目名称:服装厂改扩建工程,施工单位:张家港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唐跃;监理单位: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陈纪明。已要求属地安监机构下发整改通知1份。
存在主要问题:盘扣构件产品合格证内容不符合JG/T503-2016第8.1.2条规定,缺项较多;厂家未提供技术参数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检验项目缺外观质量、尺寸测量内容;监理单位未使用监理记录仪;盘扣构件表面产品型号未按JG/T503-2016第4.3.1条进行标识;现场使用2个厂家盘扣构件,未见无锡西城特种薄板有限公司的相关质保资料,现场使用的部分水平杆为施工单位自行制作,不同厂家盘扣构件有混用现象;检测报告缺检测依据GB/T228.1,且未载明租赁企业等信息。
2.项目名称:民政局新建太仓市救助管理站项目,施工单位: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杰;监理单位:太仓兴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童智娟。
存在主要问题:盘扣构件产品合格证内容不符合JG/T503-2016第8.1.2条规定;厂家未提供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缺可调托撑和可调底座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尺寸测量等内容;监理单位未使用监理记录仪;盘扣构件表面产品型号未按JG/T503-2016第4.3.1条进行标识;现场盘扣构件出现多种标识(如钢峰、邯郸友发、TSYF等),未见对应质保资料,不同厂家盘扣有混用现象;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缺检测依据GB/T228.1,且检测报告未载明租赁企业等信息;盘扣构件抽测报告现场未张贴;因找不出同一厂家的盘扣构件,无法抽检。
四、下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盘扣构件混用问题整改。对于不同生产厂家的盘扣构件混用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现场使用的盘扣构件生产厂家进行梳理,不同生产厂家应分别提供相关的质保资料,对于租赁企业未能提供质保资料的盘扣构件一律退场处理。
(二)加强盘扣构件标识不明情况处理。对于现场存有标识不明盘扣构件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租赁企业组织人员对盘扣构件进行梳理,能说明来源且有相关证明资料的盘扣构件,租赁企业应立即对盘扣构件进行明显的识别标识,构件表面应有明确的租赁企业、生产厂家、产品型号、用钢规格等信息;不能说明来源或未提供证明资料的盘扣构件一律退场处理。对于盘扣构件表面出厂时的标识不满足JG/T503-2016及市住建局文件要求的,由租赁企业(或购买单位)对构件重新进行标识,使其能满足标识要求。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相关盘扣构件的标识工作,对于6月20日起的新开工项目,施工单位严禁租赁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盘扣构件。
(三)切实发挥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作用。监理单位应使用监理记录仪,对盘扣构件的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支架搭设及完成后的验收等环节进行记录,对盘扣构件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形式检验报告或者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应含原材料性能、外观和工艺、尺寸偏差、构件强度等)、产品标识等信息加强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盘扣构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于监理单位未执行相关标准要求或执行不到位的,属地住建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监理单位进行信用扣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3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质〔2021〕14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以下简称“盘扣构件”)租赁应用市场营商环境,推动盘扣构件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归集
1.归集对象。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应用的盘扣构件产品租赁及施工自供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
2.信息录入。租赁企业录入企业信息,并按采购、租赁及进入施工现场批次录入盘扣构件产品信息。盘扣构件产品主要包括立杆、水平杆、斜杆、可调托撑、可调底座等(含挂钩式钢脚手板、挂钩式钢梯、挡脚板等),应符合《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201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等标准规范规定。盘扣构件表面除生产厂家、产品型号、用钢规格等标识外,在易于观察识别位置还应载有清晰的租赁企业编号标记(相关要求见附件1)。
3.归集流程。租赁企业通过“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信息归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信息归集申请,并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保资料、质量保证书、诚信自律承诺、产品来源及流向等信息。属地工程安监机构对注册在辖区内(姑苏区及市外进苏租赁企业由苏州市质安监站负责)的租赁企业首次进入系统信息进行核查确认,系统发放租赁企业编号。工程安监机构对租赁企业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录入系统。系统启用通知由苏州市质安监站另行通知。
系统启用前,请属地工程安监机构于6月15日前,受理注册在辖区内(姑苏区及市外进苏租赁企业由苏州市质安监站负责)的租赁企业书面信息归集申报(归集申报表见附件2)。各地工程安监机构按照租赁企业编号格式标准(附件1)手动发放企业编号,并于6月18日前将申报信息归集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苏州市质安监站。
二、档案管理
1.档案内容。依托系统建立“盘扣构件租赁企业信息档案”(以下简称“信息档案”),动态记录租赁企业质量管理、诚信自律承诺、编号标记、来源及流向记录,以及盘扣构件进场验收、检查、检测、监督、用户评价等信息。信息档案向社会公开。
2.档案维护。各地工程安监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时录入盘扣构件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记录信息录入情况,苏州市质安监站定期通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属地工程安监机构对盘扣构件使用管理信息录入方式及相关要求由苏州市质安监站另行发文。苏州市质安监站负责对系统进行管理维护。
三、风险提示
1.风险等级评定。系统对信息档案进行统计分析,动态生成租赁企业风险等级(一、二、三级)。评定计算过程及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2.提示安全风险。施工单位对风险等级为一级的租赁企业产品进场登记时,系统提示并要求签署、上传风险告知书。风险等级为一级的租赁企业,每次登陆,系统自动警示。租赁企业风险等级一级持续时间达到一年后,系统自动提示红色预警。
3.强化风险管控。各地工程安监机构要加大对使用风险等级一级企业产品的工程项目监管力度,增加监督检查及抽测频次,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排查整治盘扣构件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对问题产品一律退场处理,确保施工过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安全可靠。
附件:1.盘扣构件租赁企业编号格式标准
2.苏州市盘扣构件租赁企业信息归集申报表
3.苏州市盘扣构件租赁企业申报信息归集情况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