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5日16时许,淮南市凤台县凤台经济开发区某项目C区6号楼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9.1万元。
2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淮南市凤台县“20207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在顶升横梁北侧的轴头未完全放置在踏步半圆弧内,未使用顶升横梁防脱销装置的情况下,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致使塔式起重机失稳倒塌。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一是项目各参建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调查报告提出,事故直接责任人陈西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安全员闫徐涛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事故相关单位的8名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对事故相关政府、部门(单位)等12名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和组织处理;对事故相关4家责任单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责成凤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凤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徽凤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凤台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凤台县人民政府向淮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从事故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该起事故仅追安全员闫徐涛一人刑责。该起事故的施工单位信息如下:该项目部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陆毛凯为组长,安全员刘先梓为副组长。从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组成以及事故发生经过可以看出,安全员刘先梓应为闫徐涛的直接领导。
事故发生经过如下:事故发生前起重机安装单位严重违章作业,安全员闫徐涛当即责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但起重机安装单位负责人陈西堆告知因顶升作业已经开始,临时停止作业风险更高,待完成正在顶升的标准节后再停止。随后,安全员闫徐涛在起重机附近等待,但陈西堆等人在安装完正在顶升的标准节并未停止,继续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员到底该不该承担第一责任(此处刑责)?
1、作为现场安全员,闫徐涛履行了制止违章操作的法定职责,只是很可惜,他的制止并未起到效果。
2、为什么制止未起到效果?是不是项目部或者上级并没有完全赋予他相应的权力来停止违章行为?
3、即使是上级赋予了他权力,是不是现场作业人员并不知晓,也未接受相应的培训,甚至或者恶意违章?
4、是不是只有项目部安全员有旁站责任?专业分包单位(租赁或安装单位)、监理是否也有旁站责任?
5、项目经理罚款+吊销证书,专业分包单位(租赁或安装单位)负责人罚款,对比安全员是否处罚太重?
6、安全员未向单位领导报告,是不是单位领导本身就不重视安全,平时发现的违章报告并未起到任何作用?
7、为什么现场安全员的权力是最小的,而所受的处罚确是最重的?
8、为什么这份调查报告未按直线管理原则来从严追责,而是本末倒置,追究安全员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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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事故调查报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