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住建部官网、陕西省住建厅、各地住建部门网站、建筑管理
2020年初的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随后住建部、山东、湖南、浙江、河南、江西、吉林等省密集发文大力推动施工过程结算。4月8日,陕西省也发布了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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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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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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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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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不得以未完成竣工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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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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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防止工程款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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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21年4月10日起执行。
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同时提出: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2020年7月,住建部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方案》明确:
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主要作用是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农民工被欠薪。
2021年3月16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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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照施工时间周期或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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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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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为80%以上。
2020年9月17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通过规范结算行为,缩短结算周期,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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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后对过程结算结果不再进行二次审计。特别要求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过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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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周期可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明确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应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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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建设单位资金责任和担保责任,为开展过程结算提供资金保障。加强合约管理,减少工程施工变更调整的工作量。
2020年12月14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1、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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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编制工作,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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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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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3、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2020年7月23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1、适用范围: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2、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已完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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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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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变更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期办理。
5、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过程结算价款。
6、发承包双方不得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争议,不按合同约定的周期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7、即日起执行。之前已招标和已签合同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2020年5月28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省内房建、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天。
2、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发包方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完成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3、发包人要按约定的比例支付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支付比例确定为80%至90%之间。
2020年5月2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适用于省内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工房建和市政项目。以政府投资项目,且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推广示范重点。
2、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补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差时间与节点周期相一致。合同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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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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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增减以及计算偏差,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
3、施工单位要根据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递交建设单位。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4、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第57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从5月1日起,在房建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发包人未按规定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4、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2020年1月22日,四川发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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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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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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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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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2019年6月13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通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1、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在行政审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简化程序、降低抽查频次。
2、已开工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
3、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4、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又不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可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2019年1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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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拖欠工程款。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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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要求: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
2、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
3、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预售资金时,给予政策支持。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为深化建筑市场改革,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有效解决工程结算难题,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含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
二、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范围。新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率先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有关施工过程结算的补充协议。
三、施工过程结算约定方式。工程项目工期满足施工过程结算要求的,招标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非招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过程结算的节点、程序、风险范围、验收要求、支付时限、比例、逾期处理等事项,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四、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原则。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若施工过程中遇政策性文件调价,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应按照中央、省级政策性文件执行。
五、施工过程结算编审要求。施工过程结算计量与计价主体是发承包双方。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履行合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项目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监控的机构和评审人(包括财政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控和评审。
六、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周期、分部工程进行划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分段结算范围、计量计价方法、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有关要求,在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七、施工过程结算资料。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工程量、综合单价及各项费用、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
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不得以未完成竣工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八、施工过程结算程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节点施工后,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向发包人提出施工过程价款结算支付申请,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申请进行审查核对,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比例支付价款。
九、施工过程结算支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未约定支付比例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进行确定。发包人需扣回的有关款项,应同期抵扣。
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发承包双方应配合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并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内容。
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间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结算审核总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
十一、加强工程项目资金保障。发包人应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保障施工过程结算顺利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防止工程款拖欠。
十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主体,应遵守施工过程结算的规定要求。对出现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施工合同的相关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不良行为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予以公布。
十三、加强部门间协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围绕立项审批、概算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保障政府投资资金合规使用和投资效益,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