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住建部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南充市人民政府等
2016年8月22日18时26分,四川省阆中市宏云•江山国际小区商住楼大门装饰构架工程在进行顶盖砼浇筑过程中,高支模发生坍塌,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近日,住建部发布处罚决定书,继续对该事故相关单位、人员作出处罚:
1、监理单位:停业整顿90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2、唐某平: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刘某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工地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职责,且其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存在“挂证”行为。处罚决定: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唐某平、刘某行为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甲方副总、施工单位副经理、专监已被判刑!
2020年6月,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阆中市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文书显示:
一、被告人朱某(建设单位副总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匡某华(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副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代某恳(宏云•江山国际项目专项监理工程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文件原文:
建督罚字〔2021〕12号 成都安x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2日18时,阆中市宏云·江山国际小区商住楼大门装饰构架工程在进行顶盖砼浇筑工程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发生坍塌,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阆中市宏云·江山国际“2016·8·22”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南府函〔2017〕2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备案安全员不到项目履职的情况未及时下达监理指令;对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且未组织专家论证、未进行技术安全交底等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0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36号),你单位于2021年1月18日签收,并于1月18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采纳。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1年3月23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3月12日 建督罚字〔2021〕14号 唐某平: 2016年8月22日18时,阆中市宏云·江山国际小区商住楼大门装饰构架工程在进行顶盖砼浇筑工程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发生坍塌,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阆中市宏云·江山国际“2016·8·22”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南府函〔2017〕2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施工图设计文件、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且未组织专家论证等安全隐患未及时下达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我部于2020年12月1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35号),你于2021年1月7日签收,并于1月7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的陈述(申辩)不采纳。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3月12日 建督罚字〔2021〕15号 刘某: 2016年8月22日18时,阆中市宏云·江山国际小区商住楼大门装饰构架工程在进行顶盖砼浇筑工程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发生坍塌,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阆中市宏云·江山国际“2016·8·22”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南府函〔2017〕2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工地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职责,同时,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自诉内容,其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存在“挂证”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34号),你于12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3月12日
事故高支模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等的规定。构造不全: 支撑架体立杆纵、横距按800-1000mm×800-1000mm,步距约1500-1700mm布置,梁底支撑体系未进行加密处理,支撑梁板的钢管立杆顶部未使用可调托撑进行顶撑; 在每一步距处未满设纵横向水平拉杆; 架体内未按规定设置水平剪刀撑、纵向剪刀撑,横向剪刀撑数量不够且未由底到顶连续设置; 该模板支撑体系高度与宽度比(约16:7.3)大于两倍,支撑架体仅在12号商业楼一侧屋顶设置一道连接点,未与3号商业楼建筑结构相连,保证架体稳定的构造措施严重不足。 事故现场照片↓
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疏于管理。 (1)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仅凭设计院通过电子邮箱提供的电子版图,违法要求施工单位施工; (3)缺乏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特别是对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备案专职安全员未到项目部上班、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等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 (1)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项目部副经理等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未按照国家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对新入场的从业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对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工程未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同时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组织未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搭设高支模架;搭设前未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成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5)混凝土浇筑前,未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确认是否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浇筑过程无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3. 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职,现场监理形同虚设。 (1)对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监理部未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2)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项目部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高支模施工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未组织专家论证等重大安全隐患,未下达书面整改通知或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朱某剑,男,建设单位副总经理,兼任技术负责人,同时兼任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下令施工单位按照设计院提供的无效电子版图施工;未按照《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第2.1.1条的规定,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虚假资料,其行为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2.匡某华,男,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部副经理,实际上是项目负责人,同时也是事故工程的承包人,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3.代某恳,男,宏云•江山国际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2016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4.唐某平,男,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监理总工程师,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6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5.刘某,男,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工地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职责,其行为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6.匡某,男,实际投资人之一,协助匡某华进行项目现场管理,目前仍在刑事侦查之中。 1.余某辉,男,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3号商业楼管理人员。建议依法撤销其施工员执业资格。 2.江某尧,男,宏云建设有限公司宏云•江山国际项目木工作业承包人。组织未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搭设高支模架,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贺某荣,男,建设单位技术员兼任团支部书记,项目备案安全员。建议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廖某,男,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备案施工员。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5.赵某千,男,建设单位,开发部经理兼工会主席、质安部负责人、备案施工员。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6.唐某元,男,施工单位党委书记,兼任副总经理至2016年7月13日。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省住建厅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7.匡某林,男,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省住建厅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8.王某,男,2016年7月26日任施工单位总经理。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9.匡某国,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董事长。作为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0.郑某君,男,建设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总经理,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1.任某,男,宏云•江山国际项目备案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到该项目上履行专监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处理。 12. 庄某荣,男,监理单位工程监理部主任。事故前未组织或者督促公司工程监理部到宏云•江山国际项目检查监理工作,事故发生后补写其到项目的检查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3.罗某,女,监理单位总经理,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岳某娟,女,建设单位行政部文员。在报监资料中擅自代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在工程质量承诺书上签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 2.赵某,男,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木工班管理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按照施工方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凭经验搭设高支模架,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 3.侯某权,男,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砖工班组长。8月22日在浇筑混凝土前,未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大门装饰构架是否具备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按照匡荣华的要求组织浇筑混凝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 建议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分别对上述人员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报南充市安全监管局、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1.胡某楠,男,43岁,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民革党员,阆中市规划办用地股股长(事业工人)。2014年根据阆中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由阆中市规划办对阆中市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进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巡查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置。2015年12月,胡某楠任第三组组长,主要负责宏云•江山国际项目所在片区的在建项目规划巡查工作,在7月13日、8月15日两次对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的日常巡查中未发现其大门装饰构架违反规划建设问题,存在巡查工作不到位,工作上不细致,尽职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其降级处分。 2.苟某发,男,49岁,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中共党员,阆中市政协副秘书长兼规划办副主任。苟某发作为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工作要求不严格,导致分管人员在对宏云•江山国际项目巡察中未及时发现违规建设问题,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苟某武,男,54岁,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中共党员,阆中市规划办主任。苟某武同志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对单位分管领导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尤其是在对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的巡查中未及时发现问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吴某兵,男,35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中共党员,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事业工勤),主要负责七里街道办安办全面工作。按照七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的职能职责其在监督检查辖区内建筑安全过程中存在检查不到位、工作不细致、不深入的问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其警告处分。 5.张某,男,33岁,四川省阆中市人,群众,阆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七里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副主任(阆中市自来水公司工人)。按阆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七里村建环卫服务中心职责分工,张某同志负责协助辖区内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但其在实际的安全监管和巡查工作中,存在工作不到位、不深入的问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责成阆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6.陈某龙,男,48岁,四川省阆中市人,中共党员,阆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七里村建环卫服务中心主任(事业工人)。在协助七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建筑安全隐患检查过程中存在督促、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其警告处分。 7.张某军,男,39岁,四川省阆中市人,中共党员,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警告处分。 8.黄某云,男,52岁,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中共党员,阆中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阆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某云同志作为负责阆中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措施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进行诫勉谈话处理。 9.何某东,男,44岁,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群众,阆中市政府办公室副科级非领导干部,从2011年12月至2016年8月任阆中市副市长,分管阆中市城乡规划、建设。对分管领域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0.童某星,男,51岁,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中共党员,阆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负责阆中市安全、维稳,分管安监、城管等工作。对分管领域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1.鲜某凡,男,50岁,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中共党员,阆中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分管阆中市安全、维稳等方面工作。对分管领域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2.郑某勤,男,53岁,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中共党员,仪陇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截止2016年8月9日任阆中市委常委、总工会主席,分管阆中市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工作。对分管领域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上述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线索,建议由检察机关依法审查。 1.施工单位。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宏云•江山国际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备案专职安全员未履职;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廖周华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且未组织专家论证;组织未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搭设高支模架,搭设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后未组织验收;未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确认是否具备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就盲目组织浇筑混凝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设单位。该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无专职安全员监督等问题未督促整改;向施工单位提供无效的大门装饰构架施工设计图,且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通知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信用扣分处理。 3.监理单位。该公司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对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备案安全员不到项目履职的情况未及时下达监理指令;对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且未组织专家论证、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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