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2021年2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关于这起事故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挂靠的实际施工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20年3月,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11.18“高支模坍塌事故》调查结果。其结果发现涉及多项违规。
(一)直接原因
未按国家标准进行高大模板工程施工,高大模板及支撑体系承载力、稳定性不达标,局部堆积超载,致模板支撑系统局部失稳破坏连带整体坍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江苏展*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委派项目经理等施工管理人员到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准许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不具备相关建筑行业资质的厉某奎违规挂靠承揽工程。
2、徐州市龙*水泥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未按照停工(核查)通知书(贾住建停字〔2019〕第028号)要求停工,擅自开工建设;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建筑行业资质的厉某奎个人,默认厉某奎挂靠江苏展*建设有限公司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且边设计边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职责不落实,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不力。监理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未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且监理范围界定不清。
3、 徐州市华*建筑工程监理公司未按监理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工程开工至事故发生前,未委派本单位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
(一)江苏展*建设有限公司(2人)
1、厉某奎,徐州市龙*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站扩建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法律观念、安全意识极其淡薄,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关资质;未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未组织进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违章指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朱某阳,江苏展*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委派项目经理等任何施工管理人员到事故发生项目进行施工管理;容许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的个人挂靠、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徐州市龙*水泥有限公司(2人)
3、李善福,徐州市龙*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不力,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邱家桂,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站扩建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审核厉某奎的执业资格,默认其挂靠施工企业承揽工程施工;未审核张某远的执业资格,默认其挂靠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一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建议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给予开除处分。
(三)徐州市华*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人)
5、孙某,徐州市华*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在该项目中没有委派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一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6、张某远,徐州市华*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外聘人员。未经监理公司明确委派负责该项目监理,指派外单位的马安付对事发项目的实施监理;没有编制监理规划、专项实施细则;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一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四)相关职能部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人)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时某亮,负责城建计划安排、城建工程建设、工程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对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站扩建施工项目履职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冯某,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对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站扩建施工项目监督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江庄镇(2人)
9、江庄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邵某,对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站扩建施工项目履职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江庄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李某玉,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手续的督办、协办,确保村镇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对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站扩建施工项目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事故责任单位(4家)
11、江苏展*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事发项目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江苏展通建筑有限公司依法处25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建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业整顿。
12、徐州市龙*水泥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未按照停工(核查)通知书(贾住建停字〔2019〕第028号)要求停工,擅自开工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职责不落实,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不力。监理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未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且监理范围界定不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处20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13、徐州市华*建设监理公司,未按监理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建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企业停止在贾汪区承揽监理工程6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6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14、合肥水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参加验收和 “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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