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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是旧闻,却值得深思……
张某某,作为助理工程师,在进行地下管网设计时,依据已有的设计图中变更条件将工艺流程图中通向雨水系统的六根溢流管线走向在管道布置为通向污水系统,但未充分考虑变更原有工艺流程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本文特将事件主人公匿名)作为同行,你如何看待他的遭遇?那你又如何评估自己工作的风险?
设计师画错一处管道,获刑3年
张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内0304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曾任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公用工程室给排水专业组助理工程师,现系四川卡森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师,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朝兴,系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琼瑶,系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公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子武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达公司)作为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设计人员,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之规定,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幅度内科以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异议。
其辩护意见为: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该规定并非国家规定。
2、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提交超期且无调查组成员签字,该证据有瑕疵。
该份报告也未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自首。
4、本案系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且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也较好,平时表现良好。
综上,本案有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子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0日,成达公司承包了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科技)6万吨年1,4-丁二醇(以下简称BDO)装置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的工程设计项目。
2013年2月,成达公司将该项目中的回用水装置和公用辅助设施给排水的地下管网设计工作交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
被告人张某某在进行地下管网设计时,依据已有的设计条件将工艺流程图中通向雨水系统的六根溢流管线走向在管道布置图中变更为通向污水系统,但未充分考虑变更原有工艺流程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014年10月7日19时1分,东源科技正在建设的BDO项目回用水厂房二楼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回用水厂房及厂房内的部分设备被毁损,直接经济损失约743.6万元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经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地下污水总管内的可燃气体甲烷、氢气等通过6根溢流管反串到正在施工建设的回用水厂房,长时间积聚并达到爆炸极限,遇操作工打开电灯开关打火引发气体空间爆炸。
被告人张某某进行设计时违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便将通向雨水系统的六根溢流管线变更为通向污水系统,且未在六根溢流管或溢流管汇集总管上设计水封等阻隔装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从外地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胡某、谷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某的有罪供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无疑。
本院认为,成达公司作为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设计人员,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被告人张子武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关于”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故对辩护人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从外地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法进行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光清
审判员吴俊义
代理审判员艾智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为
张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内0304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曾任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公用工程室给排水专业组助理工程师,现系四川卡森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师,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朝兴,系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琼瑶,系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公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子武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达公司)作为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设计人员,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之规定,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幅度内科以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异议。
其辩护意见为: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该规定并非国家规定。 2、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提交超期且无调查组成员签字,该证据有瑕疵。 该份报告也未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自首。 4、本案系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且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也较好,平时表现良好。 综上,本案有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子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0日,成达公司承包了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科技)6万吨年1,4-丁二醇(以下简称BDO)装置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的工程设计项目。 2013年2月,成达公司将该项目中的回用水装置和公用辅助设施给排水的地下管网设计工作交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 被告人张某某在进行地下管网设计时,依据已有的设计条件将工艺流程图中通向雨水系统的六根溢流管线走向在管道布置图中变更为通向污水系统,但未充分考虑变更原有工艺流程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014年10月7日19时1分,东源科技正在建设的BDO项目回用水厂房二楼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回用水厂房及厂房内的部分设备被毁损,直接经济损失约743.6万元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经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地下污水总管内的可燃气体甲烷、氢气等通过6根溢流管反串到正在施工建设的回用水厂房,长时间积聚并达到爆炸极限,遇操作工打开电灯开关打火引发气体空间爆炸。 被告人张某某进行设计时违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便将通向雨水系统的六根溢流管线变更为通向污水系统,且未在六根溢流管或溢流管汇集总管上设计水封等阻隔装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从外地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胡某、谷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某的有罪供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无疑。 本院认为,成达公司作为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设计人员,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被告人张子武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关于”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故对辩护人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从外地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法进行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光清 审判员吴俊义 代理审判员艾智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为
同行人的肺腑之言
我去网上找到了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粗略看下 除去地方行政人员之外 所处罚人员包括六个单位共二十三个人 但是只有本文所提设计师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所以说并不是像一些评论所说的放任了图审等一系列相关责任人。 不过是否存在处罚不当或者说背锅这样的情况 可能不是并未亲历此事的普通土建从业者能说得清的了…我是准从业者 看了还是感觉有些自危。
中国化工部的几个院,包括赫赫有名的成达院,现在工艺专业和水专业的分工应该是比较清楚的,uid一般属于工艺专业范围。下游专业修改pid或uid后应该反馈给工艺专业的,水专业的uid把溢流管接到污水管网应该是比较大的改动,更应该先跟工艺专业商量。 国企的校核人一般负荷比较大,经常一人多用,但按规定应该按pid一根管道一根管道的看过去,出现这样的问题说明校核审核工作没做好。审核人的责任较小,因为审核人一般不会看这么细,审核人主要看大的方面和原则性问题,如设备布置是否违反防火规范,过程手续是否完整正确,细节还是主要靠设计和校核。 如果设计人是本科毕业进入设计行当,工作六年应该是中级工程师职称了,犯这种错误的确不应该。
我是已退休的设计人员,也想对此案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设计院的设计人员,在接受某个单项设计时,只要是绘出的每一张图是要经过同室同专业的设计人员至少一人的审核及签字,全图完成后,单位领导签字,这是一道严格的程序。 主设计人员在掌握设计规范可能存在经验或理解问题时出现偏差,审核人员没有发现,最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主设计人员承担第一责任,审核人员承担次要责任,设计单位领导承连带责任。
本人在日本做工程师,如果这个事发生在岛国,第一个站出来的,我相信会是社长。
大家注意这段, 被告人张子武在进行地下管网设计时,依据已有的设计条件将工艺流程图中通向雨水系统的六根溢流管线走向在管道布置图中变更为通向污水系统,但未充分考虑变更原有工艺流程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也就是说工艺发出的接口是没问题的,他自己改了,工艺不知情,会签没注意,他有改动应该跟工艺商量下就不会是这个情况了。
这种修改,绝对不是一个助理工程师敢大胆决定的,大胆到忘记“雨污分离”的基本原则。甲方意见可能性较大,用雨水冲淡污水,便于处理。参与方案讨论的人都有责任,居然没人指点一下应该设置单向逆止阀。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上游专业出条件了,下游照做就好了。溢流管里是什么文章里没说,如果是含如丁二醇,确实不能进雨水系统,但是,进了又如何?业主罚款,即使爆炸了,也有上游专业顶着,按照条件设计的,谁也没法指责。偏偏又那么有责任感,改人家图纸,自己水平又晃荡,没做水封,不抓你抓谁?!
大家争论的好激烈。作为设计人员,我想说这个设计师确实是有很大责任。但是我想说,现在设计师的工作量,进度,收入成正比么?好不夸张的说,操着卖白粉的心,拿着白菜钱!设计行业不洗牌,工程制度不改,工程设计师没有尊严没有未来!
平时审图中心鸡蛋里面都能挑出骨头,这会儿都去哪儿了?一个大工程,合着一个人就都能搞定?也就蒙蒙外行吧! 审图中心主要是对建筑类图纸审查,而对石油化工项目内的一些装置和构筑物是不了解不清楚,审图中心是审不出来的,他们缺少石油化工项目设计建设的经验,这也是我们的国情嘛,什么项目都让审图中心来申会不出问题吗?
签名终身责任 如何规避错误
设计院图纸签名终身法律责任划分 图纸不签名就不能成为施工图,签名就要负法律效力,这是不容质疑的。而且要终生负责。字是不能随便签的,设计人负60%–65%的责任,专业负责负20%–30%的责任,校对是10%,审核是5%,审定3%。一般是按这个比例。 但是出了问题就看良心了,有些人就不讲责任了。都是设计的。我一般不随便签字,一定要仔细看图,没问题才能签字。
专业负责人一般需要注册工程师才能签,对签字的图纸负责。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所谓大院设计质量高,靠的不是个人的力量,而是制度的力量。设计院有一整套完成的规章制度,能够保证设计质量不因岗位人员变化而变化。
作为有制度的设计院,一般是要实行二审三校制度的。即设计人自校、自审;校对人校对;审核人审核。一张图纸出手要经过至少3个人的签字,从而保证设计质量。其中每个人按照自己所在的岗位负责,拿相应岗位的钱。
设计的岗位一般包括:设计人、专业负责人、校对人、审核人等,而审定人通常是行政的。各岗位所承担的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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