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
取消施工图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的施工图审查改革精神,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9〕194 号)提出的“探索取消政府投资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求,现就试点取消我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委托开展施工图审查的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不含油气库、易燃易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须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和保密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已委托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仍按原程序办理。
二、建设单位选择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须通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数字化审查系统”)开展联合审查。
三、建设单位选择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的要求,在省数字化审查系统上传建设项目全套的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各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申办施工许可前登录省数字化审查系统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并通知相关勘察、设计单位将经有效的电子签章确认后的全套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系统,建设单位应对上传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相关单位确认后,系统将自动生成该项目的二维码,二维码包含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基本信息。建设单位通过系统下载打印带有二维码和经有效的电子签章确认的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后续施工的依据。
(二)省数字化审查系统与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进行对接,带有二维码和有效电子签章的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自动流转至施工许可办理、消防审查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系统。各相关部门也可通过联合审批平台交换获取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三)建设单位凭项目的二维码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直接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带有二维码信息和经有效电子签章确认的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
(四)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应加强项目前期统筹,认真落实设计招标业主负责制,择优选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周期,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强迫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作程序开展业务;应采取专家评审、论证、咨询等方式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并自行承担因勘察、设计差错等原因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对不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签字认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内部严格校对、审核、审定并按要求加盖电子签章后,方可将成果上传系统。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市相关 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依法承担责任。
(五)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依据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省数字化审查系统加强监督检查,其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检查,检查所需经费由市、区相关部门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报,并纳入部门预算。
(六)对检查发现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市、区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暂停项目施工并及时督促做好整改。对于存在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严重违反建筑市场法规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严处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四、鼓励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通过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等国际通行的工程管理方式,强化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管控。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发生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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