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市住建局
关于加强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终身责任追究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坚决打击建筑施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减少安全防护设施,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设计勘察责任,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理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承担监理责任。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工程用混凝土生产负质量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工程设计要求生产混凝土,对因混凝土质量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承担责任。
工程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检测责任,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对因检测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承担责任。
第三条建筑工程七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混凝土生产企业法人、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建筑工程七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项目建设过程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存在影响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严重安全隐患;
(六)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将理应由总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停工整改,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组织或参与违法违规工程建设的,责令停工整改,约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对已施工部分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罚款;对施工、监理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10%的罚款。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降低资质等级;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擅自变更或不到岗履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对相关单位实施信用惩戒;逾期不改的,停工整改;同一工程项目出现2次不到岗履职行为的,责令相应责任人员调离岗位,6个月内不得在本市担任相应同级岗位。
第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工整改,约谈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对已施工部分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取消工程评优资格;对施工、监理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10%的罚款;1年内不予批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同一工程项目发生上述情况2次及以上的,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质量人员,责令调离岗位,1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停业整改,约谈检测机构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严重失信的,责令停业整顿,半年内不得承接新业务;涉及的工程项目责令停工整改、鉴定检测;当年度检测机构不得评优;对检测机构处3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10%的罚款;将违规行为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处理过程中,暂停其承接新检测业务;相关责任人员1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三条对工程出现问题,经鉴定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责令停工整改;约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施工、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处理;1年内不予批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质量人员,责令调离岗位,1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未完工或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按质量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约谈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经重新验收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停房地产企业在我市新项目预售3个月。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令该项目立即停工,相关建设、施工单位本市所有在建项目全部停工自查;约谈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施工、监理单位启动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考核期间暂停投标活动。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取消相关责任单位当年度工程质量评优评奖资格并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外地施工及监理单位清出济南建筑市场,并函告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本市施工及监理单位按相关要求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按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负有责任的参建单位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存在不按要求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令停止施工,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处3万元罚款,将建设单位违规承诺行为报送行政审批部门。
第十七条施工项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整改,约谈施工单位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逾期不改的,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核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约谈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施工、监理单位实施信用惩戒,对施工单位处30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对监理单位处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未进行专家论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约谈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施工、监理单位实施信用惩戒,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对监理单位处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或论证专家未按规定参与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约谈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监理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高处作业存在临边、洞口防护严重缺失,未按规定搭设防护棚,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逾期不整改的停止施工,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临时用电存在未按规定配备开关箱,电线电缆设置混乱、乱接乱挂,临时宿舍用电混乱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实施信用惩戒,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现场动火作业未审批、无监护人员、未配备灭火设备、易燃材料未隔离的,责令停工整改,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逾期不整改的,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因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12个月内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或同一企业在12个月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天。
第二十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该项目立即停工,施工单位本市所有在建项目立即停工自查,约谈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施工单位启动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考核期间暂停招投标活动;
根据事故调查认定结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取消相关责任单位当年度所有工程安全评优评奖资格并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发生1次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外地施工及监理单位清出济南建筑市场,函告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本地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企业资质;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根据事故调查认定结果,对涉及建筑起重机械自身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安拆过程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进行建筑起重设备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除对自身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建筑起重机械限期拆除外,外地出租、安拆、检测单位清出济南建筑市场,函告其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本地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企业资质。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参建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及拖延不报的,责令停止施工,对施工、监理单位实施信用惩戒;移送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待事故责任认定后,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施工企业隐瞒不报、谎报及拖延不报的具体情况,给予延长暂扣期30天-120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理。
转自:筑龙施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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