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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又一地发文落实

来源:上海市住建委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近日,上海市印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

  •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12分不足20分时,给予《黄牌警示单》,对其进行约谈、警示谈话,要求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并责令其参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

  •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20分不足30分时,除进行上述处理外,项目负责人不得参加与质量有关评优活动,约谈建设单位的主管领导及其负有责任参与方的负责人,向企业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黄牌警示单》。对失信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记录将作为对其信用评价的依据,并按照规定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30分时,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除进行上述处理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出具《责令暂停执业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责令暂停执业 1 年。对失信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未达到12分或者达到12分已按照规定处理的下一周期开始时,记分予以清除

  • 达到12分,未按照规定接受处理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负责人不再担任原项目负责人的,原项目和原项目负责人均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作为市、区工程质量巡查、检查时的重点。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 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或者对预拌混凝土及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等涉及结构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建筑材料违规直接发包的;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施工合同工期明显不符合相应的工期定额要求,或者压缩幅度超过合同工期的 15%,对工程质量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因工程质量问题,被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执法建议书,或者通报批评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 发生主要内容设计变更、未按照规定送审查机构审查的;

  • 未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或者明示或暗示要求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未按照规定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建筑铭牌的;

  • 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 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未书面报告建设管理部门的;

  • 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超标,未书面报告建设管理部门的;

  • 使用不合格的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连接件,防水材料、门窗,或者使用其他不合格重要结构性和功能性建筑材料,未书面报告建设管理部门的;

  • 套筒灌浆连接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其他情形的结构安全隐患,未书面报告建设管理部门的;

  •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对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者出具报告中的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的;

  • 由于质量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 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认定为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 建设阶段或者保修期限内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建筑构件或外墙建筑材料脱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屋面、墙面大面积渗漏需要返修等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未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限期改正的;

  • 不履行房屋保修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15 天以上的;

  • 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发现现场整改情况与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报告》严重不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的;

  •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质量投诉处理活动的;或者在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不执行质量投诉处理(调解)意见导致矛盾激化的;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过 3 次及以上维修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

  • 因工程质量问题,被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具停工指令单,或者行政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联〔2020〕11 号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 年第 5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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