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住建厅,建筑时报,建筑经济与管理,施工技术。
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精神要求,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概念内涵。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二、确定实施范围。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积极引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
三、划分结算周期。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宜明确约定结算周期划分方式。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
四、界定结算内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宜作出约定,对当期质量合格已完工程量所发生价款进行确认和支付。价款结算范围包括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的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所引起的价款变化,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在发生时按照约定一并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五、实施结算活动。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以下方式对结算流程、付款比例、支付时限等进行约定:完成本周期施工后,承包人编制包括量、价、费在内的过程结算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实和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过程价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比例支付价款。未约定支付比例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未约定过程结算报告确认时限或过程价款支付时限的,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3节相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计价行为。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总价措施费可按当期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单价措施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双方宜约定过程结算价款抵扣工程预付款的方式。在办理工程签证时,宜明确签证包含的量、价、费。产生计量计价争议时,无争议部分先办理结算;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七、强化合同管理。社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取总价合同,并约定付款周期节点和付款比例,在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采取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完善施工图纸,重新计量工程量,固定工程总价,约定只对必要的变更签证和材料调差等进行处理,通过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后,不再重复核对工程量,提高过程结算工作效率。
八、健全资金保障。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保障施工过程结算顺利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审批,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
九、聚焦关键环节。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要前移工作重心,严格控制概算;完善标前策划,满足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提高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水平,充分考虑施工阶段划分,减少项目缺漏和计量偏差。减轻工程施工阶段变更调整工作量,解决关键制约因素。
十、提升咨询服务。造价咨询企业宜调整服务方式,提升业务水平,积极为实行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开展过程结算审核,出具造价咨询报告。
十一、加大激励惩戒。对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各类企业,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约意识差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十二、增强部门协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压实发包人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服务,完善施工过程结算规则。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围绕立项审批、投资评审等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规使用和投资效益,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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