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在安拆、加节、顶升或使用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极易发生一般或重大安全事故。近期,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连续发文,要求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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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进行调整,并入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成为起重机械模块,于2020年8月1日开始启用。10月31日前未进行关联操作,将无法完成拆卸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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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所有新开工工地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均应自行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到2021年3月底,对没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一律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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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从7月起至12月,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抽检检测,重点是内业资料和现场实体进行检查。不另发通知,由检查组直奔现场。
近日,广州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1、新装施工升降机必须安装人脸识别系统,通过生物识别技术防止无关人员违规操作,禁止使用钥匙启动梯笼。塔式起重机司机室必须安装监控摄像头。
2、出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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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必须和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的出租单位与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宜为同一法人单位,否则,使用单位应当和出租单位、产权单位签订三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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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每次进场之前,出租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对照主要结构件可追溯性编码表进行逐一核对。
3、安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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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装之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出租单位、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检查建筑起重机械,重点对照主要结构件可追溯性编码表进行逐一核对,并形成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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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专业技术人员旁站制度,安装、顶升、附着和拆卸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实施旁站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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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项目总监应组织项目经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起重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安装(拆卸)单位共同核查作业人员资格、到位情况及其他作业安全条件,经确认符合要求后,签署作业安全条件审核表,方可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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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且作业人员数量应满足安拆要求,作业前经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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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更换安装单位的,应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并重新制定相应的安装方案。
4、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时必须停止作业。所有维护和检查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5、台风蓝色及以上预警信号生成后,起重机械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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