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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3日11时12分左右,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的东西盛ZH08-05-01地块项目(一标段)“郦城云邸”建筑工地发生17#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27万元。
事故塔吊拆卸过程中,在塔吊过渡节与塔身未可靠连接的状态下,安装单位现场负责人指挥无资格作业人员违反塔式起重机操作手册及塔吊拆卸专项方案中的相关要求,操作塔吊进行了回转、变幅及吊运作业,致使爬升架受到附加倾覆力矩,造成爬升架杆件及连接部位失效,平衡臂、起重臂及回转总成等上部结构缺少支撑,失去平衡,整体翻转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事故塔吊安装单位华信公司未能满足企业相应资质的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①公司技术负责人长期缺位,未能满足建筑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
②公司技术负责人长期缺位,由资料员在自行编制的塔吊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上代为签字,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③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未配备专业技术负责人并定期进行巡查,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十三条之规定;
④在塔吊拆卸时,对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作业人员违反塔式起重机操作手册及塔吊拆卸专项方案进行作业、现场负责人违规指挥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消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⑤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新上岗作业人员李xx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二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2.事故塔吊承租使用单位xx集团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塔吊安装拆卸单位监督管理不力。
①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失察失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②事故塔吊拆卸作业时,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③未认真审核塔吊安装单位制定的塔吊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凌涛未按要求在拆卸现场旁站,并对塔吊拆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3.工程监理单位方正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责任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理。
①未认真执行实施项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且事发时监理员李建民不在拆卸作业现场旁站,并对塔吊拆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理工作不到位,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②未认真审核塔吊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塔吊安装单位执行塔吊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③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未下达整改通知,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4.建设单位xx房地产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xx房地产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不力。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岗履职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对建筑领域尤其是危大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xx集团公司的项目负责人xx未按要求在岗履职、塔吊安装企业华信公司专业技术负责人长期缺位和华信公司未能满足建筑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等问题失察失管。
1、周xx,男,事发时17#事故塔吊司机,无塔吊司机资格证,违规操作,导致塔吊坍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李xx,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刘xx夫,xx公司项目负责人,17#事故塔吊施工现场负责人,指挥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1、黄xx学,女,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督促、检查安全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庄xx,男,xx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工作职责,对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吴xx良,男,xx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公司从业人员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张xx德,男,xx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正确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下属部门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姚xx苏,男,xx信公司技术负责人,弄虚作假,长期出借资格证书,未实际在岗履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2、李xx,男,xx集团公司项目负责人,东西盛ZH08-05-01地块项目(一标)项目经理,作为备案项目负责人,长期未按要求在岗履职,事故塔吊拆卸作业时,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职。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3、凌xx,男,xx集团公司员工,东西盛ZH08-05-01地块项目(一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在拆卸现场旁站,对塔吊拆卸过程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4、李xx民,男,xx监理公司员工,东西盛ZH08-05-01地块项目(一标)施工项目监理,未能正确实施项目监理规划和细则,且事发时不在拆卸作业现场旁站,对事故塔吊拆卸施工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1、xx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司员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xx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xx监理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xx房地产公司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以上事故责任单位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1、黄xx聪,男,中共党员,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党委委员、四级调研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宁波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2、陈xx松,男,中共党员,镇海区建筑(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站长。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在岗履职、塔吊安装单位的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监管不够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按照《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宁波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曹xx舸,男,中共党员,镇海区骆驼街道办事处总工会主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宁波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1、建议责成镇海区政府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送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2、建议责成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骆驼街道办事处向镇海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镇海区“郦城云邸”建筑施工“3·13”塔吊倒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http://zfxx.ningbo.gov.cn/art/2020/6/15/art_6279_4131892.html
2019年1月23日9时15分,岳阳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在建工程项目10号楼塔式起重机,在进行拆卸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近期,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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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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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从事塔式起重机拆除作业(塔吊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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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包,口头指定项目施工实际负责人(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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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劳务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个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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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塔式起重机工程技术资料,伪造他人签字(资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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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伪造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等(机械租赁公司)。
最终,谭XX(机械租赁公司法人)、林XX(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吴XX(劳务承包人)、陈XX(机械租赁公司资料员)等4人,追究刑事责任!
黄XX(伙同谭XX私刻公章),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刑事调查!
简评:
资料员因伪造技术资料,代签字被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代签、伪造资料在施工单位是十分常见,很多同行认为这只是小事,这个案例十分具有代表性,也表明了政府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现在大部分项目存在人证不合一现象,造成代签字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给项目经理、总工、质检员、安全员代签字,责任十分之重大!有时迫于领导强压,最终只能妥协,殊不知弄不好会有牢狱之灾!
虽然这种现象一时之间难以改变,就算难于上青天,我们也要表明自己态度,并且适当的保护自己
请 看下图第四点:
调查报告原文请点击链接查看:
http://ajj.yueyang.gov.cn/6029/content_1583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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