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建委、福建省住建厅、建筑管理
近日,天津、福建相继发布“挂证”通报:
天津有908人社保异常,7月3日前不报送说明材料的将按“挂证”处理。
福建在6月份共通报了12人挂证,全是二级建造师,其中公职人员占了8个。其中1人处于待业状态,也被查出来了。
1.本单位与相关职业资格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和当月缴纳的社保参保证明(网上可查询);
2.该人员已解除与其他单位的社保关系材料;
3.该职业资格人员如已办理注销注册、变更注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4.相关职业资格人员属于《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所列6种情形的佐证材料。
闽建撤字〔2020〕14号
韩*:
经查,你隐瞒了2019年8月至今一直处于待业状态的事实,2020年1月通过中介机构,违规出租、出借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以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注册单位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闽建撤字〔2020〕12号
陈*灿:
经查,你隐瞒了2006年8月至今在福建省安溪**中学工作的事实,2020年3月以**(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注册单位申请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闽建撤字〔2020〕15号
黄*叶:
经查,你隐瞒了1993年8月至今在福建省仙游县**中学工作的事实,2020年4月以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注册单位申请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闽建撤字〔2020〕19号
杨*安:
经查,你隐瞒了1998年8月至今在平和县**中学工作的事实,2020年4月以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为注册单位申请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闽建撤字〔2020〕20号
林*碧:
经查,你隐瞒了1998年8月至今在仙游县**学校工作的事实,2020年2月以福建省**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为注册单位申请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闽建撤字〔2020〕16号
迟*强:
经查,你隐瞒了2013年1月至今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事实,2020年3月以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注册单位申请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闽建撤字〔2020〕17号
刘*:
经查,你隐瞒了2017年8月至今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的事实,2020年3月以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注册单位申请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闽建撤字〔2020〕13号
韩*光:
经查,你隐瞒了1995年至今在**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的事实,2020年4月以福建省**博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注册单位申请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闽建撤字〔2020〕11号
郭*芳:
经查,你隐瞒了2013年11月至今在*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的事实,2013年12月以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为注册单位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2016年5月变更注册至三明市**(工程)总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闽建撤字〔2020〕21号
叶*雨:
经查,你隐瞒了2018年1月1日至今在本溪**监理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2019年2月以福州**瑞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注册单位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2019年4月变更注册至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1月变更注册至***建设投资(福建)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闽建撤字〔2020〕10号
李*雪:
经查,你隐瞒了2014年9月至今在中国**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2020年4月以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注册单位申请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闽建撤字〔2020〕18号
霍*丰:
经查,你隐瞒了2002年8月至今在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2020年4月以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注册单位申请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一、“挂证”是如何被查出来的?
方法1、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
该方法通过“四库一平台”,即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市建设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过内部信息数据比对,主要查处的是“一人多单位注册的‘挂证’”。
一人多单位注册,无论是一人多证多单位注册,还是一人一证多单位注册,都将被发现查处。有人说,我在两个省不同单位注册,这种情况省监管平台是查不到的,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管平台是可以查出的。
方法2、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该方法将社保信息与住建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人员注册信息进行比对。
社保信息确定人员工作单位,注册信息确定证书注册单位,两者一致,确定为人证合一;两者不一致,确定为人证分离,将被认定为“挂证”。方法2主要查处的是“人证分离的‘挂证’”。
方法3、对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方法3是在“人证合一”的情况,通过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查处,查处成本相对较高,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
1)通过检查指纹、人脸识别等考勤信息,主管部门了解执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2)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到达项目现场,了解执业人员是否在岗,向相关人员询问项目信息,若不知晓,可判定为“挂证”。
二、21个挂证自查自纠实务问题解答
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了21个挂证的实务问题,不仅涉及挂证个人,也涉及挂证企业,我们尝试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予以解答,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非官方回答、仅供参考!
问题1、退休人员在A公司工作退休后能不能转注册到B公司工作?社保还用不用交?
回答:按国家相关规定,我国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生55周岁,退休人员不需要交纳社保。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年龄超过65周岁,不能申请注册,已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所以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退休之后,年龄没有超过65周岁是可以注册和转注册的。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注意人事档案的问题,虽然没有社保交纳信息,但通过人事档案可以确定你所在单位,人证是否分离。
问题2:原单位内退,给交五险一金,现在新单位工作,也算挂证?
回答:这种情况已人证分离了,但原单位内退,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是否算作挂证,还需主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
问题3:证在a省,交了社保一年,目前停了;人在b省,没工作,自己交着社保,算挂证吗?
回答:我们的回答力求都是建立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之上,关于以上这个问题涉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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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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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不缴纳保险费处理】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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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若证明了你与注册单位是劳动关系,如《规定》要求的受聘于一家单位,那该单位就应该为你缴纳社保,若末缴纳社保就说明你与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你注册在该企业,就算作挂证!
问题4:证书注册与社保都在A单位, B单位兼职签非全日制合同做其他工作,只买工伤险,算挂证吗?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一般认定是你受聘的单位,而是否兼职则取自于你个人和受聘单位要求,法律没有限定。
所以,这种情况是否算作挂证?主要还是看你在项目现场的履职情况,若注册单位是资质申请使用你的证书,则要看你在该公司的考勤情况。
若两者都没有问题,应不属于挂证。
问题5:社保在原单位买,实际工作在现单位,证也在现单位,并在项目上从事管理,这也算挂证吗?
回答:典型挂证行为。
问题6:注册在总公司,但是人在分公司,社保也在分公司,这种的可以不可以?
回答: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属于总公司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于一个法人主体,为同一个单位,所以这种情况是“人证合一”的。
问题7:本次挂证专项整治,将查是否多单位注册、查社保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查项目现场履职等,那么挂资质不挂项目也没有新单位上班的,是不是就查不到?
回答:的确这种情况想查出有点难度,不过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1)通过单位考勤记录;(2)通过公安、网监查QQ、微信等聊天信息”等手段查出。
问题8:已离职,证书和执业印章拿回来了,但是在省住建厅网站还能查到信息,如何解决?
回答: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9:不同部门证,放在两个单位,不在一个省内,这算挂证吗?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不同部门证放在两个单位,根据《规定》也属于挂证。
问题10:无业人员,证书在用、无保险,算挂证么?
回答:证书注册单位应该就是社保缴纳单位(退休人员除外),社保没有在注册单位,说明劳动关系不在该单位,无论有无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应该算作挂证。
问题11:挂证专项整治,对建筑企业中资质申请和资质核查有影响吗?
回答:目前各类别资质标准中除了最低资质等级和特级资质需要注册建造等人员外,其他资质标准中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已取消。
本次挂证专项整治将对各类别最低资质企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资质动态核查将产生影响,这些企业最起码需要人证合一,同时对建造师项目履职挂证产生影响。
关于其他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资质动态核查将不产生影响,对建造师项目履职挂证产生影响。
问题12:原单位已离职,也停买社保,新单位买社保但不能注册,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问题13:在2010年杭州一工地上班,并把二建注册在绍兴一家建筑公司。同年到上海一公司上班,并在公司考了二建证注册在上班的公司。15年绍兴的公司停止了我的二建注册及社保,但未注销我的注册信息。17年通过了一建考试,18年申请注册在上班单位的时候被退回来了,没说明理由。目前在住建厅能查询到我的二建信息到15年有效,住建部网站上没有我的注册信息,请问下我这情况算挂靠吗?要怎么处理?
回答:若原单位不配合注销,《挂证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14:请问劳务派遣人员,社保在劳务公司,证书注册在派遣单位属于挂证行为吗?
回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建造师作为建筑企业和项目部的骨干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范围。所以,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挂证。
问题15:建造师证在公司,公司又没买保险和给费用,咋处理?
回答:抓紧买,否则赶快注销!
问题16:很多特级企业,两个省使用一个人的一级建造师,反正查不出来。
回答:社保改由税务统一征收,到时候就方便查出来了!
问题17:人在A省上班,证在B省,AB两省都买社保,这样也算挂靠吗?
回答:按照相关法律,一人同时只有购买一份社保,目前在各省社保系统没有联网情况,可以做到多省买多份社保,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后,因为税务系统早已全国联网,两省交纳社保的情况将成为历史,应提前做筹划,建议:
1)尽早决定将证书和社保放在哪家单位;
2)另外一家单位尽早注销。
问题18:我从原单位内退出来时有解除合同和内退证明,在原单位有政策继续给交保险,我去了新单位工作,但不用新单位交保险,请问我的建造师证能不能注册在新单位?
回答: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要求: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并没有要求社保缴纳单位与证书注册单位要求一致,社保是证明实际工作单位的重要材料,但不是唯一材料,内退人员的情况,相对比较复杂,是否属于挂证,请向主管部门咨询。
问题19:原单位去产能关闭,但代缴社保,执证在现单位上岗,算挂证吗?
回答:这种情况也属于人证分离,因为涉及单位去产能关闭,会不会作为特殊情况处理,还需要等待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问题20:离开原单位,原单位扣着证不给转出,还没有时间去处理,现在已经找到新单位,社保也是新单位在交,也算挂证了?这样不妥吧!
回答:若原单位不配合注销,《挂证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21:办理了注销手续后是不是要重新考试?公司以在他们公司网站删除信息,就是注销,要重新考试为由,不愿删除。现在很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公司挂证,按规定不能挂了,能不能转到事业单位?比如住建局或者水务局等工程类单位?
回答:不需要重新考试,重新申请注册即可!《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转到事业单位注册,如果与你的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同样也是挂证。
天津通知全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责令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报送涉嫌“挂证”职业资格人员整改情况的通知
津住建建市函〔2020〕120号
各有关单位、职业资格人员: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要求,我委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推送的社保核查异常名单逐一排查。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王X等908人(详见附件)存在社保核查异常情况,涉嫌存在“挂证”行为,因在通知限定日期内未反馈佐证材料或无法取得联系,现将排查通知公告送达如下:
一、请各单位委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7月3日前向我委进行书面报告,逐一说明本单位社保异常职业资格人员的劳动关系现状,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本单位与相关职业资格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和当月缴纳的社保参保证明(网上可查询);
2.该人员已解除与其他单位的社保关系材料;
3.该职业资格人员如已办理注销注册、变更注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4.相关职业资格人员属于《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所列6种情形的佐证材料。
二、书面报告应加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印章,请各单位将报告及佐证材料扫描件报送至邮箱:jzscb@tj.gov.cn,联系电话:24312093,我委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逾期无故不报送说明材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挂证”处理。
附件:涉嫌“挂证”职业资格人员名单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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