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安全事故就一定是安全责任事故吗?如何判定?如何区别?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2016年12月12日,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蕲春县工贸新天地项目16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事后相关企业没有向监管部门报告,存在涉嫌瞒报事故行为。5月11日,接群众举报后蕲春县进行初步核实。
2016年12月12日下午5:30时左右,木工班长张海军在16号楼逐层清查人员、材料及机械情况时,发现3单元6层电梯井处立面工具式防护门被拆除移开,前往电梯井井口处检查,结果发现当天清理楼面建筑垃圾的木工张远得(男,1962出生)躺在五层水平硬质脚手板上,其清运的垃圾及所用的手推车压在他身上。在张海军和16号楼负责人陈辉将张远得抬至一楼楼面后,经县医院确认,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后高国平要求医院将张远得送至太平间停放。12月13日,施工方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12月14日,施工方以办手续为名向业主方鸿德公司借款90万元一次性付给死者亲属。
2016年1月15日,桩基层施工作业人员李谋兑(男,1959年出生)在12号楼C区电梯井周边旋喷桩,在手持风镐破除旋喷桩桩体时,破碎的混凝土块砸在李谋兑的腿上,将其腿砸断,后送县人民医院诊治,现已康复出院。经与施工方达成协议,5月11日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给李谋兑赔偿款108752元。
2016年4月1日早上8时左右,木工夏新福(男,1966年出生)在16号楼三单元在准备作业时,突然感觉身体不适,由其他工人将其背下来,在120急救中心紧急送往县人民医院,后被诊断为脑室出血,于入院第七天治疗无效死亡。4月13日,中发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亲属补偿款10万元。
2016年10月7日早上9时左右,塔吊司机余之宝(男,1974年出生,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在塔吊作业时,塔吊司索工用对讲机请求吊装作业,余之宝说身体不舒服,半小时之后司索工再次联系时没有得到回应。后经消防官兵出警救援,合力将该司机从塔吊机内抬至地面,经医护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余之宝已经死亡。后施工方将其尸首移至16号楼顶层停放。10月8日,施工方与死者亲属达成一致协议,由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死者亲属70万元整,分两次支付,10月8日付40万元,余款于10月19日全部付清。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2016年1月15日李谋兑受伤为一般工伤事故,4月1日木工夏新福、10月7日塔吊司机余之宝均为意外病亡。以上三起伤亡事件均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而上文提到的第一起事故,经调查组认定,蕲春县“12.12”事故是一起由工人违章操作、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施工企业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根据《建筑施工高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电梯井口必须设置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的防护,但事发时六层电梯井口设置的工具式防护门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作业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二是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中发建筑公司项目部虽有组织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前也有上岗培训,但平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松散,要求不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三是事发企业未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存在故意隐瞒事故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责任事故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中负有责任,所以怎么认定事故是不是责任事故,首先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主要原因、次要原因,再看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事故的发生及后果。
如果没有就是非责任事故,一般都是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主要由不可抗力造成,有自然灾害等。
谁也不愿意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这些文章您最好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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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远得,违章将电梯井处立面工具式防护门拆除,并从电梯井口倾倒垃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罚。
2、陈昊辉,男,蕲春县工贸新天地项目经理,对项目存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员工培训教育不到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这些安全员都被判刑了,你怎么看?我们怎么办?
3、高国平,男,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对项目存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员工培训教育不到位,且存在故意瞒报事故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刘迎春,男,中共党员,湖北鸿德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夏漕社区副书记、副主任),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方海国,男,中共党员,漕河镇夏漕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对下属企业安全管理不严,对辖区内企业瞒报事故行为失察,未及时督促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方平,女,中共党员,蕲春县漕河镇社区工委副书记,对辖区内企业安全检查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约谈。
7、袁钰,女,中共党员,蕲春县住建委安全站安全监督员,对管理企业瞒报事故失察,对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邓正新,男,中共党员,蕲春县建筑安装工程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对管理企业瞒报事故失察,对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吕中成,男,中共党员,蕲春县住建局安全站站长、建筑安装工程稽查大队长,对建筑行业安全监管不力,对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失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议对其通报批评。
10、陈恩福,男,中共党员,蕲春县住建局副局长,对建筑行业安全监管不力,对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失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议责令作出书面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