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2日讯 卫某某曾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建八局)承建的工地从事外架工工作,期间被工地上塔吊滑落的钢管砸伤手指。事故发生后,卫某某曾与中建八局及塔吊所属的青岛中惠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惠租赁)协商赔偿问题,但是遭到对方拒绝,遂将此事诉讼至即墨区人民法院。最终中建八局及中惠租赁被判赔偿损失。
工地干活时受伤
据卫某某介绍,自2014年7月初开始,济南朝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雇佣自己在一家工地工作,职业为外架工,该工地的承建方为中建八局。
2014年8月3日,卫某某与工友等六人在高处平台扎外架,其中卫某某在搬运钢管的过程中,中惠租赁公司的塔吊在吊运钢管回收钢丝绳时,缠住外架上树立的钢管(还未固定),并拉倒砸伤卫某某左手。
随后,卫某某被送往即墨区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并被医生诊断为拇指近节骨折(左)、左手皮肤挫擦伤、左手部分表皮缺损等,住院8天出院,卫某某左手之伤后被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卫某某曾与当时的工地负责人付某某、中建八局及中惠租赁进行协商,但是对方均拒不赔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地负责人付某某、中建八局及中惠租赁赔偿自己各类损失共计147822.57元。
中建八局及中惠租赁均认为无责任
信网获悉,中建八局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卫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其被中惠租赁的塔吊拉倒的钢管砸伤,直接导致了此次意外的发生,在整个意外发生过程中中建八局不存在侵权行为。并且,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塔吊及其操作司机都属中惠租赁所有,与中建八局无任何关系。卫某某为济南朝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雇佣的施工人员,与自己无任何权利关系。同时,中建八局表示,退一步讲,即使自己作为总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但因卫某某在作业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应当减轻中建八局的赔偿责任。
而中惠租赁则表示,卫某某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自己不是本案赔偿义务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中建八局及中惠租赁依法赔偿
即墨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卫某某在中建八局公司承建的工地处从事扎外架劳务,因中建八局公司承租中惠租赁公司塔吊在操作时受伤。中惠租赁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卫某某之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中建八局公司作为承建方,且租赁涉案塔吊,应对涉案工地及塔吊具有管理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卫某某作为成年人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并应配备安全措施而没有配备,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即墨区人民法院酌定由中惠租赁公司承担80%的责任,中建八局公司承担10%的责任,卫某某承担10%的责任。依法判决中惠租赁赔偿卫某某各类损失共计74148.14元,中建八局赔偿卫某某各类损失共计9268.52元。转自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