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 | 新京报、澎湃新闻、中国新闻网、青铜安全课堂、百度文库等
项目涉违法建设 调查组:初步定为刑事案件
仅从图片和报道中总结分析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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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未完全封闭 新京报:工地与村庄当时隔着一层绿色铁质围挡,“孩子们本不应进入,但工地安全防护措施有漏洞,围挡有多处空隙。”一位村民说。现场铁质围挡至少有三处空隙,高度有近一米,可供成年人进出。 其中一处空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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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边防护不到位,工地无安全警示 新京报:”进入工地后,要再绕过一个巨大的深坑,步行几十米才能到达发现孩子的地点。发现孩子的坑至少有5至6米深。 曲末众娱:工地年前就在施工了,工地周围没有明确的安全标志。 事发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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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无施工许可证 新京报:此项目确未获得施工许可证。4月15日,也就是事发3天前,建设局曾向该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停止施工,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他们还没办理,就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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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措施不规范 曲末众娱:救援的时候是用挖掘机救援的,不像是在救援像是在抛尸,第一个孩子被挖出腰已经折了,剩下三个儿童被挖出时身上也各自带伤,而被害人家属到现在也没近距离接触到孩子尸体。 |
2018年7月30日上午9:30分左右,柳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工地一外来人员(非施工人员)从电梯井口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事故概述
1、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7月30日上午9:30分左右
2、事故发生单位: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3、基本情况:2018年7月3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汉寿县三和乡龙潭村居民刘立军未经门卫同意,擅自闯入柳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地来找亲戚胡家顺(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柳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工地项目部木工班长胡家顺),当时胡家顺正在四层楼面装电梯井模板,刘立军私自进入到施工现场,并来到已浇筑完成的三层楼面电梯井口,从三层电梯井洞口旁向上张望并与胡家顺讲话,交谈过程中刘立军从电梯井口不幸坠落。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迅速将刘立军送到了常德市中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后处置
事情发生后,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处理善后工作,立即停止了项目施工,并报请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时与刘立军家属进行了对接,已妥善做好了事故赔偿及安抚工作。
三、事故责任认定
1、当事人刘立军无视门卫劝阻擅自闯入施工现场,酿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施工方湖南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全监管上不严格,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责任。
四、事故的性质及处理意见
1、事故性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安全事故。经调查,这是一起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
2、事后建议: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该起事故由市住建局按行业管理规定依法处罚。
五、防范措施
1、由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一次全区建筑工地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章、违规、危险作业。
上述事故案例中有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有四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一般该类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出现伤亡,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安全事故(刑事或外来人员主观故意等情形除外)。因为外来人员进入已经代表现场管理不到位,进入危险区域没有有效劝阻,已经代表安全管理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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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人员在工地发生事故,首先应确定可能存在的侵权责任主体:
1、因事故是在工地发生的,所以该工地的施工单位或管理单位为侵权责任主体,但工地一般都会有禁止外人进入的标志或说明,因此,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入该场所,也存在一定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也是本案的责任主体;
2 、如果是非工作人员故意而造成事故导致自身损害的,非工作人员自身是责任主体;
3、如果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事故,第三人为侵权责任主体;
4、如果被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监护人和施工/管理单位是责任主体;
5、因工地工作人员侵权导致事故的,施工或管理单位为侵权责任主体;
6、非工作人员因主动管理工地事务而导致本人受到伤害的(如帮助工地救火等),侵权人(如火灾引起人)、施工或管理单位为责任主体;
7、非工作人员因遭受他人正当防卫而受到伤害的,本人为责任主体;
8、工地工作人员因紧急避险造成工地上的非工作人员受到伤害的,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工作人员为责任主体;
9、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为侵权责任主体;
10、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侵权责任主体;
11、堆放物倒塌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为侵权责任主体;
其次,厘清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1、施工/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入该场所,也存在一定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施工/管理单位可适当减轻责任(过失相抵原则);
2、如果是非工作人员的故意引起事故发生导致自身损害的,施工/管理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3、非工作人员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找不到第三人的,由施工/管理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被监护人受到伤害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施工/管理单位应承担补充责任,但可适当减轻(过失相抵原则);
5、工地工作人员侵害非工作人员的,应由施工/管理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6、非工作人员因主动管理工地事务而导致本人受到伤害的,由施工/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7、非工作人员因不法行为遭受他人正当防卫而受到伤害的,正当防卫人免责,但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责任;
8、工地工作人员因紧急避险造成工地上的非工作人员受到伤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由施工/管理单位承担适当责任;
9、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10、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11、堆放物倒塌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