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北京:不具备封闭管理的工地不得复工/开工!原则上不允许外出!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通知,对工地复工提出要求:自2020年2月10日起,
1、不具备封闭式集中管理的项目不得复工或开工建设。
2、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防疫期间,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外出。严格控制工作时间,防止过度疲劳。
3、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做到:
为现场配备卫生防疫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不准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
在工程复工前应制定详细的用工计划,包括返京时间、工程量、用工人数、来源地等信息。
4、当工地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应及时隔离、就医。发现疑似病例或确诊后,要立即中止施工,封闭病人到过的施工现场所有场所。
5、提交复工材料后,区住建委组织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政府进行现场核查,三方同意后才能复工,合格一家复工一家。
此外,针对复工后可能出现其他问题,通知中也指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疫情防控、劳务人员返京、建筑材料供应、工程造价调整等方面协调指导,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复工。
江苏
江苏省发文明确: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建设单位担首责!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
建设单位是拟复工工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置、协调工作,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等相关建设主体的防控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组建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组,并明确工地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和防控工作职责,牵头做好务工人员信息登记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做好组织排查、信息报送、隔离观察、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施工单位隐瞒不报或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
成都
成都:工地1人以上疫情确诊,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近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实现信用评价管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依照违反安全生产作业规程的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一)未按规定对所属人员开展全面排查的;
(二)谎报、瞒报、故意错报疫情防控信息的;
(三)未达到复工复产标准擅自开工的;
(四)复工复产后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疫情防控的;
(五)发现疫情后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或处置不合格便擅自复工的。
1人以上疫情确诊,为重大安全事故
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由住建主管部门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信用扣分:
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 3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
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 3~10人被隔离的,视为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
广州:工地实施全封闭管理,开工前须备齐口罩、消毒用品
广州市住建局要求:
各项目在复工(含新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疫情防控组织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等,方案中要有物资保障、现场检测、日常消毒、应急处置等内容。
各项目根据工程的规模及复工后工人返岗人数的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用外用口罩、体温检测仪器、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其库存数量应保证项目正常开工需求。
各项目实施全封闭管理,做到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与外界全封闭围挡。
对未落实我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建设工地,一律不得允许项目开工,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工(新开工)或者经批准复工(新开工)后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安全人员不在岗的,立即责令停止作业,从严从重处理。
河北
河北: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验收合格一个,开(复)工一个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工作指南》,要求:
一律进行最严格的排查登记和管理,不得私招乱雇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
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对进、出施工现场人员实行实名制考勤、登记和核查。
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工地的一律不得开(复)工建设。
确保全省所有建筑工地验收合格一个,开(复)工一个。
郑州
郑州: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
近日郑州市住建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正式明确:自2月13日起,
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工地开复工,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企业所在地和工程属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青岛
青岛: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
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2020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明确:
对省外返青人员必须自入青当日起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对省内返青人员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可不进行隔离观察。
在施工现场内划定独立区域作为隔离观察区。
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物资筹备、建筑材料进场存在困难的,可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协调解决。
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浙江
浙江: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月12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18条政策举措,全力支持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发展,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加大“三服务”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针对建筑企业:
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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