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住建部官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经调查核实,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时,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信息,违规注册在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16号),你于2019年1月16日签收,并于1月20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交高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在华正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0月15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94号),你于2019年6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经调查核实,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提供虚假职称证书,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7月18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74号),你于2019年4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4年3月31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仪陇县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厂房建设项目B标段”“海润滨城Ⅱ期A标段1#楼工程”“金山大厦工程”“瑞丰花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均非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1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9〕4号),你单位于2019年3月12日签收,并于3月13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6年10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百世享豪庭B座”“叶金贵园6#楼”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5月16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33号),你单位于2018年9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经调查核实,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时,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违规注册在浙江华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18号),你于2019年2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6月2日下午6时10分许,大渡口区跳蹬“幸福华庭”公租房项目配套小学及幼儿园工程施工过程中1名工人到22#人工挖孔桩作业时发生中毒和窒息,另2名作业人员下孔桩救援时相继发生中毒和窒息,该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0余万元。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大渡口区跳蹬幸福华庭公租房项目配套小学及幼儿园工程“6·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渝安监〔2017〕6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你作为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跳蹬“幸福华庭”公租房项目配套小学及幼儿园工程项目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34号),你于2019年8月5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2月12日,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1标段二工区海沧大道站-东渡路站区间,右线盾构现场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2.12”较大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开仓前检查确认表》审核带压进仓作业安全条件,首次开仓条件氧气浓度明显不符合规范的要求时仍然签字确认,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8年8月1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6号),高妹华于2018年8月27日代你签收。2018年8月27日,你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你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8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2月12日,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1标段二工区海沧大道站-东渡路站区间,右线盾构现场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2.12”较大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的副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未按规范要求督促进仓作业人员必须对仓内气体实时监测和氧气浓度实施有效控制,未对带压进仓作业过程带入的编织袋等非阻燃材料进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8年8月1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7号),你于2018年8月27日签收。2018年8月28日,你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你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8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6月1日18时30分,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屋面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网架结构屋面坍塌事故。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7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6·1”较大坍塌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存在允许周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未严格按照施工技术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施工,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未发现风雨操场实际荷载远超设计荷载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发现网架的制作、安装不能满足设计图纸中“结构找坡”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12号),你单位于2019年5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决定不再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2月12日,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1标段二工区海沧大道站-东渡路站区间,右线盾构现场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12.7万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2·12较大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中铁建厦门轨道2号线一期土建1标项目部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8年8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9号),你于2018年9月21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2月12日,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1标段二工区海沧大道站-东渡路站区间,右线盾构现场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12.7万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2·12较大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8年8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10号),你于2018年9月25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5年12月24日13时20分许,位于崂山区的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工地发生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0.8万元。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崂山区“12·24”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青岛海荣劳务承包公司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组织转移隐瞒了两名死亡人员,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21号),你于2019年8月5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6月23日5时30分左右,在青岛地铁11号线轨道交通工程机电系统一标段,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二中站-青岛科大站区间进行电缆运输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现场施工人员1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2.6万元。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6·23”地铁11号线轨道交通工程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蓝色硅谷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机电系统一标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隐患排查不力,对作业令的实施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一分部存在的失职失责行为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5月1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28号),你于2019年6月12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注册专业为机电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6月1日18时30分,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屋面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网架结构屋面坍塌事故。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7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6·1”较大坍塌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实际行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未按照职责签发监理指令,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施工技术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行为监理不到位;对网架制作不符合“结构找坡”的设计要求,网架制作、安装存在的焊缝质量缺陷监理不到位;对风雨操场屋面施工实际荷载超过设计荷载的重大事故隐患监理不到位;对风雨操场主体结构质量的违规验收行为监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20号),你于2019年6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2月12日,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1标段二工区海沧大道站-东渡路站区间,右线盾构现场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12.7万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2·12较大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事故报告责任认定,你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我部于2018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22号),你单位于2019年2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10月5日,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建筑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责任,未认真审核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监督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3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号),你单位于2019年4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10月5日,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建筑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未安排监理人员旁站监理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未认真审查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3月1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7号),你于2019年4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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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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