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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刚刚出台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有哪些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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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历经两年时间、两次征求意见,这一办法的出台,为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敲定了方向。


【行业资讯】刚刚出台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有哪些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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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出台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动:



设立我国工程总承包“双资质”制度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工程总承包新的设计和施工“双资质”制度





总承包方式适用上

赋予建设方更大自主权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这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相比,大大简化,并拥有更多自主空间。这体现出有关部门希望通过总承包自身的优势而非行政规定将其推广。



明确支持联合体承接总承包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此前,工程总承包是否可以联合体的形式承接,两次征求意见稿中都未有提到。同时在现实中,各地方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有的地方允许,但还有的地方,例如吉林,只允许设计或施工中的一家,不允许联合体。
此次新规出台,无疑将统一各地对于联合体承接总包项目合规性的认识。



前期设计单位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其中标红部分是相较于上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部分。这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前期设计单位也可以参与总包项目投标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可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充分条件,担任项目经理不一定需要注册执业资格了。



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中简简单单一句“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了施工与设计资质的互认,好时代来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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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也包含许多《征求意见稿》中已存在的,备受关注的条款,此次《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推出,可以说是尘埃落定。


01

建设单位承担的成本风险

  •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02

招投标


  • 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03

项目发包、分包


  •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 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04

关于合同


  •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什么是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工程总承包(EPC)即《办法》中第三条给出的定义,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是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模式,是一种以向业主交付最终产品服务为目的,对整个工程项目实行整体构思,全面安排,协调运行的前后衔接的承包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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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模式的特点与优势有哪些?

1. 减少设计和施工的交叠部分,降低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的90%在设计阶段就已经确定,施工阶段影响项目投资仅占5%左右。然而在传统承包模式下,施工和设计是分离的,双方难以及时协调进而出现重复劳动的情况,使得工程造价超出预期。EPC模式下的设计与施工过程被统一协调,对于项目的投资具有决定性影响。

2. 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

由于EPC模式在建设施工全过程都进行了质量控制,在设计阶段就可以积极采用新技术并改进工艺作法,可以最快最准确地提前找到施工图纸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因此EPC模式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返工,对于缩短建设周期也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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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理关系简化,合同关系明了

EPC模式简化了业主招标、合同谈判、施工管理协调的一系列工作,让业主从传统模式纷繁复杂的项目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减少了合同管理中的风险,使得更多的精力可以聚焦在项目定位、投资限额及后期运营等方面。

4. 明确责任主体,强化风险管理

传统的承包模式中,建设项目至少要业主、设计方、施工方、采购方等一系列环节,每个环节独立运作,责任主体经常相互制约、脱节,推诿扯皮现象屡见不鲜。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可以减少项目出现的风险,更能遏制转包、肢解发包等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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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2020年EPC发展战略

1. 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同台竞技

EPC模式将改变设计单位只能做设计,施工单位只能做施工的思路,具有能力的设计院或施工企业可以独立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而言,对于项目的管控话语权进一步增加,可以从全局层面运营整个工程项目。

2. 合同计价方式的转变

预计未来的合同计价方式趋向于采用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EPC模式有利于总承包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项目运营和风险控制能力,从而更加有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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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总承包管理(工程咨询)与EPC相辅相成

工程总承包企业作为项目的承包方,施工总承包管理(工程咨询)企业作为咨询方,两者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发达国家,一些成熟建筑企业往往既能够作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能承接工程总承包的工作,两者相辅相成协同发展。

4. 更有利于推广BIM等新技术

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对设计、采购、施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通过BIM等手段对项目运行全过程进行精细化管控变成了必须实施的工作,可以预测之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更有动力采用新技术来提升利润。

综上所述,无论是政策导向还是内在需求,EPC模式的推广都是大势所趋。对此,你怎么看?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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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筑时报、建筑企业管理、施工技术、豆丁施工

本文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观点。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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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ggo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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