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8日15时15分许,施工员周冬波在地下室东南角落测量第二道支梁垫层水平标高时,他所处位置有一个方形空料斗影响其架设测量工具(全站仪),周冬波便用随身携带的对讲机指挥1#塔吊司机蓝可将空料斗吊走,蓝可接到指令后操作塔吊将吊钩索具放至指定位置。
周冬波自行操作塔吊吊绳上的U型卡锁料斗,并指挥塔吊司机提升吊物,本人并未离开起吊点。15时20分许,当料斗提升至第一道支撑梁面上方约6米,塔吊吊臂欲回转时,料斗瞬间掉落。在地面上的塔吊指挥工万绍安发现后,随即用对讲机呼叫塔吊司机将吊钩放下,同时让附近作业工人蒲光仁重新将吊绳上的U型卡锁料斗后提升,才发现周冬波被倒扣在料斗内。现场人员当即联系120急救车将其送往泉州二院东海分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6时30分许死亡。
事故发生后,丰泽区应急局、住建局、公安分局和东海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立即赶到现场,勘察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相关情况。东海街道办事处积极协调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事故当天,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建鹤与死者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对处理结果无异议。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冬波,男,汉族,26岁,泉州惠安人,施工员,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包括抚恤金、丧葬费、交通费等)。
配图与事故无关
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康培玉分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致使吊运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未能及时得到整改,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项目经理魏建国对新进场施工员周冬波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致使周冬波安全意识淡薄,对周冬波无资质操作司索行为未能及时纠正,未能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塔吊司机蓝可、塔吊指挥工万绍安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未能检查起重物挂钩安全状况,未及时发现施工员周冬波仍然在吊物下方,违反了“十不吊”原则,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该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对塔吊吊运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按规定配齐吊运作业人员,对吊运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事故中的U型卡很容易被我们忽视,但一出事就是大事!
(1)卸扣使用方法:
以我们常用的U型卸扣为例示意,为便于说明,对卸扣的组成做如下定义,见下图:
我们知道,卸扣是最常用的一种索具,吊装必备,使用最为频繁,卸扣相对简单,但也更容易出现问题。目前,主要使用卸扣的方式有如下三种:
第一种
第二种
第三种
三种方式哪一种是正确的,哪一种是错误的呢?我们逐一来说明
先说第一种,卸扣横向受力,我们说这种使用方式是不对的,卸扣的正确受力如下图所示:
第一种受力方式,钢丝绳的力作用于扣体上,这极容易造成卸扣变形,从而使吊物脱落(因试验工具有限,无法展示将卸扣最终拉变形的画面)。
第二种受力方式,在提拉钢丝绳的过程中,钢丝绳作用在卸扣销轴上的摩擦力极容易将销轴转出,从而使吊物脱落而发生危险。
第三种受力方式,销轴在固定端,起吊过程不产生转动,很好保证卸扣连接的紧固,所以是正确的。
转自:建筑安全技术与管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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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安全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