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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号,住建部又一次公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这次新《防火规范》改动巨大。
1、最大的改变,完善了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各方面规定。
2、可在首层采用疏散距离不大于30m的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进行疏散。
3、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原为0.9m),此条对于住宅交通的影响巨大。
4、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等的雪面面积,均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5、老年人照料设施按照住宅单元进行布置,每套使用人员不超过3人时,可设1个疏散门,套内疏散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5.29条的规定。(超过3人时,应设置1个以上的疏散门。)
6、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我部组织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wangzongcun@tfri.com.cn。
2、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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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布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注:共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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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略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A的规定,且当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表5.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部分构件的最低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等转换构件 |
结构加强层桁架,梁、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核心筒外围墙体 |
楼板、屋顶承重构件 |
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电气竖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 |
房间 隔墙 |
耐火极限(h) |
4.00 |
3.00 |
2.50 |
2.00 |
1.50 |
【条文说明】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延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其主要承重构件必须具备较高的耐火性能;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的完整性如受到破坏,也将导致火灾在建筑内部迅速蔓延,而变得难以控制。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和疏散救援安全,通过调研上海中心大厦等国内超高层建筑案例,综合考虑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现有技术条件、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在本规范在民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参考美国消防协会《建筑结构类型标准》NFPA 220等标准的规定,提高了若干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1)承重柱(包括斜撑)、梁、核心筒等是超高层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力条件较为严酷,此类构件若在火灾下出现破坏或者失效的情况,会严重影响建筑的整体稳定性。因此,将承重柱(包括斜撑)的耐火极限提高到4.00h,将梁、与梁结构功能类似的构件以及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提高到3.00h,将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提高到2.50h。由于转换梁为超高层建筑关键受力构件,其作用等同于承重柱,如转换梁等构件失效后,与之相连的支撑柱也将失效。因此,要求转换梁与承重柱具有相同的耐火极限。
(2)建筑核心筒的外围墙体是指与环形疏散走道或其他非核心筒空间交界处的分隔墙体。
(3)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内设置有大量的电梯井、管道井等竖井,这些竖井容易成为火灾和烟气在竖向蔓延的通道。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提高到2.00h,以防止火灾通过这些竖井蔓延至核心筒外。
(4)提高房间隔墙、疏散走道等防火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能够为人员提供更加安全的疏散环境。
(5)超高层建筑中的钢结构主要应用于承重柱和梁等具有较高耐火极限要求的受力构件,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有利于提高构件的耐火性能。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技术成熟,可靠性高,已广泛应用于海口双子塔、武汉民生银行大厦等多项工程。
5.1.8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用作扩大前室的门厅或公共大堂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建筑外墙装饰、广告牌等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应影响火灾时逃生、灭火救援和室内自然排烟,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的防火构造。
【条文说明】
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等,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导致火势沿建筑外立面蔓延扩大,因此应采用不燃材料。同时装饰、广告牌不应遮挡建筑外窗等,以便于火灾时建筑人员逃生、排烟、排热和外部灭火救援。
5.2 总平面布局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室外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与单独建造的室内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丙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略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
耐火 等级 |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
备 注 |
高层民用 建筑 |
一、二级 |
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 |
1500 |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
单、多层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 |
2500 |
|
三级 |
5层 |
1200 |
— |
|
四级 |
2层 |
600 |
— |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
一级 |
— |
500 |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3 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等的雪面面积,均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 地下、半地下学校体育运动场所,当自然排烟口的面积不小于其室内地面面积的20%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条文说明】略
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连通至步行街的疏散走道两侧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任何开口的防火隔墙。
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连通至室外的疏散走道两侧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任何开口的防火隔墙。
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顶棚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条文说明】略
当疏散楼梯间位于中间部位难以直通室外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同时在就近位置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
步行街两侧商铺疏散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5.15条的规定,商铺内任意一点至商铺疏散门的疏散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步行街直通室外的出口及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需根据疏散人数进行核算,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5.19条有关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规定。
5.4 平面布置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埋深大于10m的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地面与室外地坪的高差)-地下最低一层地面到出口地坪的高度。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主要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灾扑救。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严格规定营业厅、展览厅不得经营、展示,仓库不得储存此类物品。
营业厅、展览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考虑到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难度随建筑埋深增加而增大,对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厅、展览厅的楼层位置和埋深作了限制。
5.4.4 除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外,其他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小学校的教学用房的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的布置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JGJ 39的规定。
【条文说明】
5.4.4 本条第1~4款为强制性条文。
儿童的行为能力均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
有关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在我国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中也有部分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等的人员疏散用。本规范中的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5.17条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5.18条有关多层公共建筑的规定。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条文说明】略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注: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35kV及以下的干式变压器室,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35kV以上的干式变压器室,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略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略
5.4.16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料。
【条文说明】
在建筑内使用燃气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为有效防范燃气事故所带来的危险,除在裙房内必须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燃气厨房等场所外,在建筑高层主体和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内,不允许使用燃气。
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l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l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表5.4.17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的总容积V(m3) |
||
V≤2 |
2<V≤4 |
||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25 |
30 |
|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15 |
20 |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8 |
10 |
|
道路(路边) |
主要 |
10 |
|
次要 |
5 |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 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略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5.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除广播电视发射塔建筑和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剪刀楼梯;
2 楼梯布置应保证其中任一部疏散楼梯不能使用时,其他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仍能满足各楼层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3 同一楼层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区,疏散楼梯不应少于3部,且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
建筑的高度越高其疏散距离越长,进入楼梯间内的人员越多,导致楼梯间内的人员拥挤,疏散时间长。根据美国对一些高层建筑的疏散演练和火灾事件中人的疏散行为和时间调查,对于正常的成年人而言,当楼梯间内的人员密度为2人/m2时,向下行走的速度为0.5m/s;当为4人/m2时,行走速度将为0。因此,疏散楼梯宽度和数量的增加将会大大缩短人员的疏散时间,但实际上,疏散楼梯的数量和宽度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本条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此规定。
对于超高层建筑的疏散,各国都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美国《国际建筑规范》(2015年版)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28m的超高层建筑,应在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数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疏散楼梯,该楼梯不应为剪刀楼梯”;英国《建筑条例2010-消防安全-批准文件B-卷2》(2013年版)规定,建筑高度大于45m的建筑,要在设计上采取加强性措施来保证疏散的安全,比如考虑1部疏散楼梯在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其余疏散楼梯仍能满足全部人员疏散的要求。
剪刀楼梯间是将两部楼梯叠合设置在建筑内的同一个位置,在同等总疏散宽度和梯段宽度的条件下,非剪刀楼梯间的分散性明显优于剪刀楼梯间,更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安全出口应当分散设置的基本原则,因此,本规范规定超高层建筑不允许采用剪刀楼梯,以确保楼层上的人员在火灾时具有至少两个方向的疏散路径。
由于我国规范目前未明确各种用途场所的使用人员密度值,难以统一设计疏散人数,故以楼层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基数作了增加疏散楼梯的规定。
超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通常设置在核心筒内部,在首层往往无法直接通向室外,需要通过门厅或公共大堂通向室外。采用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直通室外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5.17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5.5.14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除消防电梯和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外,建筑高层主体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可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辅助疏散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时,应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电梯附近应具有明显的标识和操作说明;
2 载重量不应小于1300kg,速度不应小于5m/s;
3 轿厢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4 电梯的控制与配电设备应采取防水保护措施。当采用外壳防护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关于IPX5MS的要求;
5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6 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辅助疏散电梯。
【条文说明】
利用电梯进行疏散,各国都开展了长时间的研究,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对在一定条件下可使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的看法基本趋于一致。目前,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建筑规范对高层建筑利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作了一定的规定。我国部分已建成和在建的超高层建筑也在利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方面进行了尝试,积累了一定经验。
本条结合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规定了辅助疏散电梯的设置要求。辅助疏散电梯平时可以兼作普通的客梯或货梯,但需要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响应模式与操作管理规程,确保辅助疏散电梯在火灾时的安全使用。辅助疏散电梯停靠的特定楼层指避难层,以及根据操作管理规程需要在火灾时紧急停靠的楼层。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说明一下办公室等),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不大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按照住宅单元进行布置,每套使用人员不超过3人时,可设1个疏散门,套内疏散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5.29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略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 称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照料设施 |
25 |
20 |
15 |
20 |
15 |
10 |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25 |
20 |
15 |
9 |
— |
— |
||
医疗建筑 |
单、多层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
高层 |
病房部分 |
24 |
— |
— |
12 |
— |
— |
|
其他部分 |
30 |
— |
— |
15 |
— |
— |
||
教学建筑 |
单、多层 |
35 |
30 |
25 |
22 |
20 |
10 |
|
高层 |
30 |
— |
— |
15 |
— |
— |
||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
30 |
— |
— |
15 |
— |
— |
||
其他建筑 |
单、多层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
高 层 |
40 |
— |
— |
20 |
— |
— |
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疏散距离不大于30m的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进行疏散;对于4层及以下的多层公共建筑,当为敞开楼梯间或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5 当公共建筑内的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个防火分区,夹层内未设置疏散出口,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本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条文说明】略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2)对于建筑首层为火灾危险性小的大厅,该大厅与周围办公、辅助商业等其他区域进行了防火分隔时,可以在首层将该大厅扩大为楼梯间的一部分。疏散楼梯间在建筑的首层直接通向室外,能很好地保证进入楼梯间的人员疏散安全。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的多层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层数不大于4层时,楼梯间到达首层后可通过15m的疏散走道到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但对于层数为5层及以上的建筑,疏散楼梯间不能在建筑首层直通室外时,一般应通过专用的疏散走道通至室外;当首层门厅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与门厅连通的管理用房、设备房采取了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后,可以将首层门厅等扩大至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但要确保从楼梯间的门口起至直通室外的建筑外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有关防火分隔要求见本规范第6.4.2条、第6.4.3条的规定。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0.8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表5.5.18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建筑类别 |
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 |
走 道 |
疏散楼梯 |
|
单面布房 |
双面布房 |
|||
高层医疗建筑 |
1.30 |
1.40 |
1.50 |
1.30 |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
1.20 |
1.30 |
1.40 |
1.20 |
【条文说明】略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有关疏散门最小净宽度调整的说明见本规范第3.7.5条的条文说明。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区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应按不大于5.04.0人/m2计算。设计避难人数应为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各楼层的使用人数之和。避难层内的走道面积不应计入避难区的净面积。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避难区对应的外墙不应设置幕墙。当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设置玻璃幕墙时,应采取防止火灾和烟气进入避难区的措施,且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条文说明】略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0.8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18条的说明。住宅建筑相对于公共建筑,同一空间内或楼层的使用人数较少,一般情况下1.1m的最小净宽可以满足大多数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需要,但在设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以及户门时仍应进行核算。有关疏散门最小净宽度调整的说明见本规范第3.7.5条的条文说明。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当避难层中设置除设备用房以外的功能区域时,避难区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至少有一面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有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23条的条文说明。鉴于住宅建筑具有使用人数相对较少的特点,在保证消防安全的条件下,避难层可以不采用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要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
6 建筑构造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2.5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实体墙,且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应小于0.6m;当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时,防火挑檐的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的宽度两侧各延长0.5m。
【条文说明】
本条是在综合分析国内外规范及国内部分超高层建筑层间防火措施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美国《国际建筑规范》(2015版)第705.8.5条规定,3层以上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914m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竖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宽度不小于762mm的防火挑檐。《澳大利亚建筑规范》(2015版)规定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整体高度不小于900mm且楼板上部高度不小600mm的竖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宽度不小于1100mm的防火挑檐。
6.2.9A 酒店的污衣井开口不应设置在楼梯间内,应设置在布草间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道的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
2 应至少每隔一层设置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
3 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污衣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条文说明】
污衣井一般为不锈钢筒体,污衣从每层开口投入,通过重力输送至底层出口到收纳室或洗衣房。污衣井是一个从下至上完全贯通的井道,通过污衣投入门与各层连通,因使用功能的需要无法逐层进行分隔,因此应采取措施防止火势通过污衣井沿竖向蔓延。另外,污衣井属于隐蔽空间,根据其构造和烟气蔓延特性,需在其上部设置火灾探测器和排烟口,以便早期发现火情,同时尽快排除烟气。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值班室等管理用房确需开向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时,连通开口部位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分隔。
【条文说明】略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
2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值班室等管理用房确需开向扩大的前室时,连通开口部位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分隔。
【条文说明】略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0.80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条文说明】略
6.4.11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筒中筒结构的建筑,其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走道,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采用其他结构形式的建筑,楼层上的房间均具有不少于2个方向的疏散门时,可不设置环形走道;
2 建筑内的电梯应设置候梯厅;
3 用于扩大前室的门厅或公共大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与该门厅或公共大堂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
5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酒店客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等替代。
【条文说明】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超高层建筑核心筒、电梯厅、门厅(公共大堂)、厨房、防烟楼梯间的分隔要求,特别是对墙体上开设的门窗的防火要求以及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的做法进行了加强。
(1)核心筒
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内通常包含疏散楼梯、电梯井、通风井、电缆井、卫生间、设备间等功能。加强核心筒防火分隔对于防止火灾在建筑内部竖向蔓延,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外部救援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在核心筒周围设置环形疏散走道,可以更好地将楼层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区域与核心筒相互分隔,避免了因这些区域与核心筒直接相连,而导致安全出口在火灾时不能使用等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能。
(2)电梯厅
建筑内的电梯井在火灾时易成为火势沿竖向蔓延扩大的通道,因此要设置候梯厅,避免将电梯直接设置在使用功能空间内。
(3)门厅(公共大堂)
超高层建筑的门厅(公共大堂)是建筑内人员集散的主要区域。绝大部分建筑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辅助疏散电梯的出口都需要利用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的前室来通向室外。因此,不仅要严格控制该场所的火灾荷载,而且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来降低其他部位着火对门厅(公共大堂)的影响。
(4)厨房
厨房火灾危险性较大,对厨房的防火分隔在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相应要求。
(5)防烟楼梯间和竖井等
现行规范对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均要求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采用丙级防火门。本条结合工程实践,将建筑高度大于250m建筑内楼层进入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竖井上的检查门统一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以进一步降低火灾在建筑内部竖向蔓延的危险;要求酒店客房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将火灾控制在房间内,降低火灾蔓延的危害和影响。
(6)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
防火玻璃墙的可靠性不仅与玻璃本身的耐火性能有关,而且取决于固定框架的安装情况;对于C类防火玻璃,还取决于冷却水保护系统是否维护良好、水源是否可靠以及能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等条件。因此,本条明确建筑内的防火墙、防火隔墙不能采用防火玻璃墙替代,以提高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防火卷帘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防烟效果差、可靠性低等问题。因此对于超高层建筑,要求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6.7.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条文说明】略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包括该建筑本身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中设置了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不包括住宅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形。
6.7.7A 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其他建筑,当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且采用除本规范第6.7.5条和第6.7.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构造方式或材料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试验方法》GB/T 29416的规定对该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进行试验,并应达到合格判定标准。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不同的构造形式及材料时,可通过系统整体的火灾试验确定其安全性。国外也有同类做法,相关标准针对外保温系统的各项防火指标均有相应的火灾试验方法标准给予支持。
通过火灾试验来确认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提高了防火设计的可靠度,同时也使得不同构造形式的外保温系统得以应用,为新技术提供了标准支持。
7 灭火救援设施
7.1 消防车道
7.1.8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周围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7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车驻停和支腿工作时的压力。严寒地区,应在消防车道附近适当位置增设消防水鹤。
【条文说明】
本条是依据我国当前装备的重型消防车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主要考虑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灭火救援时需要出动重型消防车,增加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有利于消防车的快速调度和通行。
根据消防车相关资料,78m登高平台消防车总重为50t,101m登高平台消防车总重为62t。因此,为确保重型消防车到达现场后能够安全展开救援作业,要求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结构、管道和暗沟等,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车驻停和支腿工作时的压力。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7.2.1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周长的1/3且不应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并应至少布置在两个方向上,每个方向上均应连续布置;
2 在建筑的第一个和第二个避难层的避难区外墙一侧应对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5m和15m。
【条文说明】
超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出动的消防车一般为对登高操作场地有较高要求的大型消防车,因此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超高层建筑,提高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设置方向要求,便于从不同方向对建筑进行灭火救援,如厦门国际中心、成都绿地中心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均不小于建筑周长的1/3。
在避难层外墙一侧对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利于救援避难层的人员。
7.2.5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在楼梯间前室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消防电梯前室通向走道的墙体下部,应设置消防水带穿越孔。消防水带穿越孔平时应处于封闭状态,并应在前室一侧设置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
本条总结了灭火救援实践经验教训,旨在方便消防员进入建筑后能够快速敷设水带,并安全进入火场,有效防止火灾烟气进入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根据灭火救援实战经验,消防员进入建筑后主要依靠楼梯间敷设水带和利用消防电梯进入着火楼层,由于水带在经过楼梯间或前室的门时,破坏了该部位的防烟密闭性,使得火灾烟气进入楼梯间或消防电梯,导致救援行动困难或受阻,甚至危及人员疏散安全。作为供消防水带穿越的孔洞,其大小和位置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前室或楼梯间,可以考虑一条水带穿越的需要,即在从楼梯间或前室进入楼层部位的墙体下部合适位置设置一个直径130mm的圆形孔口;对于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楼梯间,主要依靠消防员敷设水带进入楼层灭火时,一般要考虑至少能穿过2条水带。
7.4 直升机停机坪
7.4.1 建筑高度大于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在建筑的屋顶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条文说明】略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原则上应在建筑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确因建筑造型等原因难以设置时,应设置可以确保直升机安全悬停并进行救助的设施。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及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200m。
【条文说明】
美国消防协会《消防竖管和软管系统标准》NFPA 14第9.1.5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可采用市政直接供水、消防水泵供水和重力水箱供水等方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第24.1.1条和第24.1.2条规定,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至少设置1个自动供水水源,且应提供火灾延续时间内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该自动供水水源包括高位消防水池和市政供水。
超高层建筑采用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并且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全部消防用水量的供水方式,可充分利用自身重力满足高层建筑在任何时候的消防给水流量和压力,在发生火灾时无需启动消防水泵,提高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可靠性,该供水方式目前已在广州电视塔、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等项目中广泛应用。本条总结工程实践经验,要求同时设置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均要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进一步保障了火灾发生时的供水能力。
超高层建筑采用减压水箱分区供水时,如果减压水箱之间的间距大于200m,则其产生的静压大于2.0MPa,阀后压力高于0.7MPa,不利于消防队员展开灭火作业,因此要求减压水箱之间或者屋顶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大于200m。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条文说明】略
8.3.3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厨房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旨在防止火灾沿竖向井道扩大蔓延。自动灭火设施可以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也可以利用自身热敏元件启动。厨房火灾主要发生于烹饪部位的灶台、排油烟罩及附近排油烟管,在这些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能有效减小此类火灾危害。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丙类厂房,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丁类生产场所;
2 除粮食仓库外,每座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高层或高架丁类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1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展览厅、观众厅等公共活动场所;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博物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电影院或乙等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疗养院的病房楼,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1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1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旅馆建筑;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条文说明】略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 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达到相应建筑规模的地上丙类及地下丙、丁类厂房,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考虑了该类建筑面积大、同一时间内人员密度较大、可燃物多,对于地下场所还存在疏散及消防救援条件差等因素。
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疗养院的病房楼,考虑到其人员行为能力受限,均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本款规定的可燃物,不包括敷设在闷顶或吊顶内采取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的燃烧性能为B1级及以下的电线电缆。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
为使住宅建筑中的住户能够尽早知晓火灾发生情况,及时疏散,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本条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了具体规定。考虑到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当多个商业服务网点的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总线应采用环形结构;
2 旅馆客房及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房间内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3 疏散楼梯间内每层应设置1部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每2层应设置一个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4 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应符合消防供电的要求;
5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条文说明】
根据国内外多年的研究,当察觉到火灾报警信号或闻到烟味,人们往往忽视这些初始的信号或将时间花在调查初始信息和形势的严重性,从而延误了可以更安全进行疏散的宝贵时间。高层建筑人员疏散所需时间长,特别是对于客房等场所,如能及早发出火灾声警报信号,将有利于缩短人员疏散反应时间。本条规定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国家火灾报警规范》NFPA 72-2016的规定。
在楼梯间内设置消防电话插孔,可以方便救援人员安全可靠地进行联系和沟通;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既可以在疏散期间更好地稳定人员情绪,指导人员有序疏散,提高疏散效率,又可以在救援过程中及时向救援人员通报情况和发出指令。
为及时了解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等部位人员的实时情况,增加了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要求。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8.5.4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水平穿越防火分区或避难区的防烟或排烟管道、未设置在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排烟管道、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排烟管道严禁穿越或设置在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
【条文说明】
本条旨在防止防烟和排烟管道在火灾时受到高温破坏,同时保证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系统能够正常发挥作用。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时间较长,保证防排烟系统的连续有效性至关重要。因此,提出了防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的要求。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9.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条文说明】
根据火灾爆炸案例,有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采取分区、分组布置是必要的。一个系统对应一种粉尘,便于粉尘回收;不同性质的粉尘在一个系统中,有引起化学反应的可能。如硫磺与过氧化铅、氯酸盐混合物能发生爆炸,碳黑混入氧化剂自燃点会降低到100℃。因此,本条强调在布置除尘器和排风机时,要尽量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9.3.15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略
10 电 气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1.1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消防用电应按特级负荷供电。
应急电源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的消防供电回路应引至专用母线段,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主要为提高消防用电的可靠性,连续供电时间根据超高层建筑消火栓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确定。
超高层建筑属于特别重要场所,需要增加柴油发电机组作为消防用电的应急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母线段,以确保市政电网故障导致停电事故时,仍具有独立的电源供电。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燃烧性能为A级的耐火电线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燃烧性能为A级的耐火电线电缆;
4 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规定。
【条文说明】略
10.1.10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消防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耐火时间不小于3.0h的耐火电线电缆,其他消防供配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耐火时间不小于3.0h的耐火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规定;
2 消防用电应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其供配电干线应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
3 避难层的消防用电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不应与非避难楼层(区)共用配电干线。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在于提高和保障建筑消防供配电可靠性。消防供配电线路的阻燃耐火性能直接关系到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能否正常运行。
(1)本条中的“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是指消防电梯或辅助疏散电梯末端配电装置之前为电梯供电用的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耐火性能试验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第21部分:试验步骤和要求—额定电压0.6/1.0kV及以下电缆》(GB/T 19216.21),但试验时的火焰温度不应低于950℃。
(2)消防用电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且供配电干线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是提高消防用电供电可靠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3)避难层作为重要的疏散设施应具有更高的供电保护要求,其消防用电设备要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10.1.10B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非消防用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条文说明】
电气线路过载、短路等一直是我国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本条规定旨在通过提高非消防用电线路的燃烧性能,降低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等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确定,B1级即为阻燃1级电线电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0.2.7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公共娱乐场所;
2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有条件时需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范围,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为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其他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预防火灾的能力,要求此类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条文说明】略
10.3.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建筑内不应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条文说明】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在建筑发生火灾时需要继续保持正常工作,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是火灾时供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使用的重要设施,故这两类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要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以提高供电安全和可靠性。
适当增加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有效提高人员的疏散效率和安全性。本条规定参考了美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我国相关工程实践经验,如美国《国际建筑规范》IBC(2012年版)第1006.2条规定,建筑内疏散路径上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1 lx;加拿大《国家建筑规范》规定平均照度不低于10 lx。
鉴于可变换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在我国工程实践中尚存在一定问题,因此规定超高层建筑内不应采用此类疏散指示标志。
11 木结构建筑
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本章的规定执行。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不同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1.0.1的规定。
表11.0.1 不同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Ⅰ级 |
П级 |
Ш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承重墙 |
难燃性2.50 |
难燃性1.00 |
难燃性0.50 |
|
非承重外墙 |
难燃性1.00 |
难燃性0.75 |
可燃性 |
|
电梯井的墙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难燃性0.50 |
|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
难燃性2.50 |
难燃性1.00 |
难燃性0.50 |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难燃性1.00 |
难燃性0.75 |
难燃性0.25 |
|
房间隔墙 |
难燃性0.75 |
难燃性0.50 |
难燃性0.25 |
|
承重柱 |
可燃性2.50 |
可燃性1.00 |
可燃性1.00 |
|
梁 |
可燃性2.00 |
可燃性1.00 |
可燃性1.00 |
|
楼板 |
难燃性1.50 |
难燃性0.75 |
可燃性 |
|
屋顶承重构件 |
可燃性1.00 |
可燃性0.50 |
可燃性 |
|
疏散楼梯 |
难燃性1.50 |
难燃性0.50 |
可燃性 |
|
吊顶 |
难燃性0.25 |
难燃性0.15 |
可燃性 |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П、Ш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当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Ⅰ级木结构建筑内的构件,除房间隔墙外,不应使用轻型木结构构件。
【条文说明】略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应为非承重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
2 用于住宅建筑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18m;用于办公建筑和宿舍建筑时,建筑高度不大应于24m。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的房间隔墙时,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可为54m、办公建筑的建筑高度可为50m;
3 用于厂房和库房时,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丁、戊类;
4 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符合表11.0.2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标准》GB/T 50361的规定。
表11.0.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或类型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木结构建筑 |
四级 |
|
非承重外墙 |
不允许 |
难燃性1.25 |
难燃性0.75 |
难燃性0.75 |
无要求 |
房间隔墙 |
难燃性1.00 |
难燃性0.75 |
难燃性0.50 |
难燃性0.50 |
难燃性0.25 |
【条文说明】略
11.0.3 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采用木结构时,应为单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可为2层。
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民用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其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11.0.3-1的规定。
Ⅰ级木结构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m2。
Ⅱ、Ш级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最大允许总建筑面积分别不应大于600m2和1800m2,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0.3-2的规定。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丁、戊类地上厂房防火墙间的最大允许总建筑面积不限,其他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或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最大允许总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表11.0.3-1 民用木结构建筑或民用木结构组合建筑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
木结构建筑 的形式 |
普通木结构建筑 |
Ⅱ型木结构建筑 |
Ⅰ型木结构建筑 |
木结构组合建筑 |
||
Ⅱ型 |
Ⅰ型 |
|||||
允许层数(层) |
2 |
3 |
1 |
8 |
7 |
9 |
允许建筑高度(m) |
10 |
10 |
不限 |
32 |
24 |
32 |
注:1 木结构组合建筑中,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本表中相应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的允许层数。
2 当采用木结构时,4层及以上的木结构建筑不应用于居住建筑和办公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
表11.0.3-2 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
Ⅰ级 |
Ⅱ级 |
Ш级 |
|||
层数(层) |
8 |
1 |
2 |
3 |
1 |
2 |
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m) |
不限 |
100 |
80 |
60 |
60 |
注: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总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对于丁、戊类地上厂房,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2 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略
本条对于木结构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仓库),要求其采用单层的建筑,并宜采用胶合木结构,同时,建筑高度仍要符合第11.0.3条的要求。商店建筑、展览建筑、体育馆和丁、戊类厂(库)房等,因使用功能需要,往往要求较大的面积和较高的空间,胶合木具有较好的耐火承载力,用作柱和梁具有一定优势,无论外观与日常维护还是实际防火性能,均较钢材要好。同时,对于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店建筑和展览建筑,其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允许建造2层。
(1)近10多年来,随着新的工程木产品的出现以及装配式木结构和木结构混合结构建造技术的发展,不少国家的木结构建筑逐步向高层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国际上已建成的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约有40~50栋,主要分布在欧洲、美洲和大洋洲的澳大利亚,且高度越来越高。自2009年英国建造了全球第一栋9层的木结构住宅“Murray Grove Tower”后,英国、瑞典、德国等相继建造了多栋6~8层住宅建筑。2019年,挪威更是在布鲁孟德尔市建造了目前全球最高的18层(85.4m)办公、宾馆和公寓综合体建筑MjøsaTower。这些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建成和安全使用,说明木结构不仅仅可以用于建造低层建筑,还可以用于建造多层甚至是高层建筑。但是,这些建筑皆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采用特殊消防设计方法设计完成。各国的建筑或者防火设计规范,则限制了木结构建筑的最高允许层数和高度。如加拿大《国家建筑规范》规定,重型(mass timber)建筑的最高允许层数为12层,建筑高度为42m。美国《国际建筑规范》把重型木结构建筑(mass timber)分为了几个等级,8层和9层的居住和办公建筑的最高建筑高度为25.9m;12层的居住和办公建筑的最高建筑高度为54.9m;18层的居住和办公建筑的最高建筑高度为82.3m。芬兰建筑规范规定6~8层木结构建筑的最高允许高度为28m。综合考虑,结合我国木结构建筑的发展情况,比照本规范对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本条将Ⅰ级建筑和Ⅰ级木结构组合建筑的最高允许高度确定为32m。
(1)从木结构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看,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介于三级和四级之间。本规范规定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只允许建造2层。在本章规定的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耐火性能优于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因此规定木结构建筑的最多允许层数为3层。此外,本规范第11.0.4条对商店、体育馆、以及丁、戊类厂房(仓房)还规定其层数只能为单层。表11.0.3-1、表11.0.3-2中规定的数值是在消化吸收国外有关规范和协调我国相关标准规定的基础上确定的。
表11.0.3-1的表注1指Ⅰ级、Ⅱ级和Ⅲ级木结构组合建筑中,木结构部分的层数分别不应大于8层、3层和2层。
表11.0.3-1的表注2限定了4层及以上木结构建筑的使用功能,仅可用于居住和办公建筑,不应用于其他使用类型。
“Ⅰ级木结构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指Ⅰ级木结构建筑按层计算的防火分区面积,即Ⅰ级木结构建筑每层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m2。如某重型木结构建筑为8层,则该栋重型木结构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可达9600m2。这是因为Ⅰ级木结构建筑的各主要构件,特别是楼板的耐火极限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阻止火灾在建筑内的竖向蔓延。同时,除房间隔墙外的其他构件,均采用重木结构构件,能够有效阻止火灾是室内的蔓延。
表11.0.3-2中“Ⅱ、Ⅲ级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总建筑面积”,指位于两道防火墙之间的所有一个楼层的建筑面积。如果Ⅱ级木结构建筑只有1层,则该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可允许1800m2;如果该建筑需要建造3层,则两道防火墙之间所有的每个楼层的总建筑面积仍然是1800m2最大只允许600m2,即使3个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能大于单层时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即1800m2。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支撑楼板的柱、梁和竖向的分隔构件—楼板的燃烧性能较低,不能达到不燃的要求,因而,某一层着火后有可能导致位于两座防火墙之间的部分这3层楼均被烧毁。但在执行本条规定时,一定要注意防火墙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6.1节的相关规定。
(2)由于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室内空间高度高、建筑面积大,一般难以全部采用木结构构件,主要为大跨度的梁和高大的柱可能采用胶合木结构,其他部分还需采用混凝土结构等具有较好耐火性能的传统建筑结构,故对此类建筑做了调整。为确保建筑的防火安全,建筑的高度和面积的扩大的程度以及因扩大后需要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和评审来确定。
1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住宿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是比照本规范第5.4.3条~第5.4.4条有关三级和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的。
本条对于木结构的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仓库),要求其只能采用单层的建筑,并宜采用胶合木结构,同时,建筑高度仍要符合第11.0.3条的要求。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库)房等,因使用功能需要,往往要求较大的面积和较高的空间,胶合木具有较好的耐火承载力,用作柱和梁具有一定优势,无论外观与日常维护,还是实际防火性能均较钢材要好。
11.0.7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其中,Ⅰ级木结构建筑应符合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Ⅱ级木结构建筑应符合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Ш级木结构建筑应符合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当木结构建筑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2 4层及以上的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 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0.7-1的规定;当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表中的疏散距离可以分别增加25%;
表11.0.7-1 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称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 或尽端的疏散门 |
||
Ⅰ级 |
Ⅱ、Ш级 |
Ⅰ级 |
Ⅱ、Ш级 |
|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
20 |
15 |
15 |
10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20 |
15 |
6 |
— |
医院和疗养院建筑、教学建筑 |
30 |
25 |
10 |
10 |
其他民用建筑 |
35 |
30 |
15 |
15 |
4 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0.7-1中有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5 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11.0.7-2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11.0.7-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
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层数 |
地上1~2层 |
地上3层 |
地上4层及以上 |
每100人的疏散净宽度 |
0.75 |
1.00 |
1.25 |
【条文说明】
本条第2、3、4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是结合木结构建筑的整体耐火性能及其楼层的允许建筑面积,按照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设计的原则,比照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确定的。表11.0.7-1中的数据取值略小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对应值。
11.0.10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0.10的规定。
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厂房(仓库)等建筑的防火间距、木结构厂房(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
表11.0.10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
高层建筑 |
一、二级单、多层建筑 |
三级单、多层建筑,Ⅰ级木结构建筑 |
Ⅱ级木结构建筑 |
四级单、多层建筑,Ш级木结构建筑 |
木结构建筑 |
14 |
8 |
9 |
10 |
11 |
注:1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略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试验证明,发生火灾的建筑对相邻建筑的影响与该建筑物外墙的耐火极限和外墙上的门、窗或洞口的开口比例有直接关系。美国《国际建筑规范》(2018年版)对建筑物类型及其耐火性能和防火间距的规定,见表20,对外墙上不同开口比例的建筑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见表21。
表20 建筑物类型及其耐火极限和防火间距的规定
防火 间距(m) |
结构类型 |
耐火极限(h) |
||
高危险性:H类建筑 |
中等危险性:F-1类厂房、M类商业建筑、S-1类仓库 |
低危险性的建筑:其他厂房、仓库、居住建筑和商业建筑 |
||
<1.5 |
所有类型 |
3 |
2 |
1 |
1.5~3 |
IA类 其他 |
3 2 |
2 1 |
1 1 |
3~9 |
IA、IB IIB,VB 其他 |
2 1 1 |
1 0 1 |
1 0 1 |
≥9 |
所有类型 |
0 |
0 |
0 |
表21 外墙上不同开口比例的建筑的防火间距
开口 保护 |
防火间距L(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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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L<1 |
1≤L<1.5 |
1.5≤L<3 |
3≤L<4.6 |
4.6≤L<6 |
6≤L<7.6 |
7.6≤L<9 |
L≥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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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保护 无喷淋 |
不允许 |
不允许 |
10% |
15% |
25% |
45% |
70% |
不限 |
无保护 有喷淋 |
不允许 |
15% |
25% |
45% |
75%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有保护 |
不允许 |
15% |
25% |
45% |
75%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注:无保护、无喷淋:指开口未进行防火保护,整座建筑物也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无保护、有喷淋:只开口未进行防火保护,但整座建筑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有保护:只开口进行了防火保护。
目前,木结构建筑的允许建造规模均较小。根据加拿大国家建筑研究院的相关试验结果,如果相邻两建筑的外墙均无洞口,并且外墙的耐火极限均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减少至4m后仍能够在足够时间内有效阻止火灾的相互蔓延。考虑到有些建筑完全不开门、窗比较困难,比照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当每一面外墙开孔不大于10%时,允许防火间距按照表11.0.10的规定减少25%。
11.0.12 木结构建筑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等其他结构类型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3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水平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防火墙分隔;
2 当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或防火墙进行了防火分隔时,木结构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执行本规范对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结构建筑的规定;其他情况,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规定;
3 室内消防给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体积或层数和用途按本规范第8章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室外消防给水应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略
11.0.12A 木结构建筑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4层及以上的木结构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
木结构建筑要求设消防软管卷盘,有关消防软管卷盘的说明见本规范第8.2.4条的条文说明。4层及以上的木结构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说明见本规范第8.3.1条的条文说明。
11.0.13 木结构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木结构公共建筑和层数大于3层的其他木结构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略
11.0.14 Ⅰ级木结构建筑和Ⅱ、Ш级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要求应分别符合本规范有关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和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防火构造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等标准的规定。
12 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规定
12.1.10 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设备用房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与车道或其他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可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该安全出口可通向相邻防火分区或利用隧道中邻近的人员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略
对于分散布置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设备用房,如隧道的风机房、水泵房等,考虑到其火灾危险性低、仅有巡检人员出入,当因平面布置原因难以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结合用房埋深及邻近疏散设施的设置等情况,采取向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或借用隧道中附近的人员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