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是工地五大伤害之一,是由于人体直接接触电源,受到一定量的电流通过人体致使组织损伤和功能障碍致人伤亡的事故。
下面发生的这起施工事故,工人触电导致全身烧伤62%,可是他不但要自己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更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视频来源: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
工人触电,全身烧伤
经了解,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一车场内,有一名工人布设网线时不慎触电,全身被烧伤。经核实,事发地是一个未启用的停车场,停车场上方都是高压线,停车场外竖有明显的指示牌:高压线周围15米内禁止施工。
受伤还被追责
高压电瞬间传导,抛投网线的工人立即被烧成焦黑状,全身皮肤大面积被烧焦,而现场还留下不少血迹。而且事故还造成高压线断电,直接造成国网北京昌平供电公司经济损失50余万元。
被烧伤的施工工人被送往医院治疗,而施工负责人称,因为他们以前来此布线都是从地下走,但现在这里进行了地面硬化,这才想从上方走线,最终发生了事故。事故负责人和施工工人因涉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已被昌平分局立案调查。
中国安全生产网网友评论:这个案例好,现在由于实行的是工伤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所以事故分析与过去相比要退步很多。许多工人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干一年还不如工伤一次给得多。对于违章造成的企业损失,当然应该追责,而且应该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这样才能引起员工的警觉,我们的安全管理才有说服力。
类似的案例还有:员工未佩戴安全帽发生事故,员工自身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进城务工的曹师傅在一家装修公司做工时受伤,遂将务工单位福建连城某装潢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曹师傅受雇于被告福建连城某装潢公司,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曹师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装修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被告的施工现场人身受到伤害,被告装潢公司作为雇佣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负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因疏于管理,对原告受伤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另一方面,原告因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对损害发生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30%的责任。因此,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由于事发时没有戴安全帽,曹师傅对自己受伤也要负责,装潢公司被判承担70%的赔偿责任,曹师傅获赔8.75万元。
不是出了事故,就是受害者身份!违章自身是要承担事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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