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中国应急管理报,记者:罗雄鹰,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38名施工人员答卷均为同一人笔迹,碧桂园一项目工地负责人解释——“他们基本都是文盲,不会写字” 近日,贵州省安委办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冯仕文带领省安全生产暗查暗访组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暗查暗访。当天,检查完中石油贵阳油库后,11时30分左右,暗查暗访组来到贵阳市碧桂园花溪首府建设项目工地。
延伸阅读:安全员替员工抄写安全试卷,分数作假,被立案调查
5月14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千灯镇昆山科世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员竟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在后续核查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相关员工进行了询问调查,证实了该公司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为公司文员一人所写,属于虚假记录!目前,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将严肃查处!
▲多份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试卷笔迹一致
无独有偶,3月28日上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千灯镇苏州金茂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批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试卷时,将错误的答案批改为正确,将未做的题目也计入分值,在批改计分上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目前,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将错误的答案批改为正确
▲大题未作答计入分值
伪造员工安全教育记录和考核记录会有什么后果?有什么法律依据?
法 律 普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据审查,
上述两家企业行为均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相关规定,
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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